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本质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目的和个人利益而非法支配公款。这里的“个人”是指作为挪用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不是指实际使用公款的人。实际使用公款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因职务内容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也不同。在一定条件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也会附着在单位行为身上伴随单位行为而发生,但不能因此认为单位行为也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2.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分析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刑法理论为指导.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模式,因而本罪的停止形态应具体分析.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复合模式,其中,“挪用”是手段行为,“进行非法活动”是目的行为,也是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隔时犯,其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未遂形态.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亦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犯罪未遂.普通使用型挪用公款罪是非隔时犯,不存在未遂和既遂形态,只有预备和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3.
论挪用公款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涉及到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挪用时间,而不同的使用目的对数额和时间的要求不同,多次挪用或一次挪用都会出现对所挪公款用于不同的活动的情况,从而导致定罪和量型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是常见多发的一项职务犯罪,在刑法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也较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视角,探讨了“挪而未用”的定性问题及其产生争议的缘由,“挪而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建议挪用公款罪应当取消“归个人使用”这一必备条件的规定,废止将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选择要件加以规定的作法,以求“挪而未用”的定性问题、挪用公款实行行为的实施终了等争问题得以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和使用权,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等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的观点值得商榷。“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观点,与“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有必要厘清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的内在属性,理顺立法、司法思路,考虑在立法上单设“挪用公物罪”、“挪用有价证券罪”和“滥用金融凭证罪”。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诸多问题都存有争议,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即是其中较突出的问题。文章试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角度着手,认为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后归个人、归私有企业或以个人名义归其他单位、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归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只要符合"公款私用"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超过三个月未还"规定得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及理论上理解的不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原则相违,所以"未还"二字应去掉,使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更趋严谨、科学、明确.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将属于"公物"的"一般公物"与"特定款物"都列入其范围;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保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前提与"数额构成标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宜缩小,更不宜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从其自身性质以及与同属贪污贿赂罪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关系来看,应当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才与之刑罚相当;挪用公款罪罪名称谓的完善改为"挪用罪"是比较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典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设计了"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三种挪用公款用途的阶梯状的递进结构。司法实务中按照一次或多次挪用的情形,并运用折算的方法,区分为皆未构成犯罪、其中之一构成犯罪与皆构成犯罪的三种情况,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与量刑幅度,将未在定罪中考量的数额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这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的基本考量。  相似文献   

10.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意图流通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行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所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与用途时,才能独立成罪。在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非法持有假币行为只是其他有关犯罪的伴随行为,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或目的,均不再单独成罪,对行为人只按其他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