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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预先医疗指示咨询是患者在有决定能力时,与医护人员及家属讨论临终医护方式的持续沟通与讨论的过程。预先医疗指示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一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作为过程的预先医疗指示咨询在医疗实践中同样具有诸多伦理价值。但是,在对预先医疗指示进行立法时,还应考虑预先医疗指示的使用率与被执行率之间的关系,建议在法律中不必将咨询规定为订立预先医疗指示的强制前置程序,但不妨将咨询作为鼓励性规定。  相似文献   

2.
试论国际法上的紧追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迫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主权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利。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是各 海洋执法部门所必须明确的法律和实务问题。从紧追权的概念入手,分析紧迫权理论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 展脉络,对实务中行使紧迫权时应注意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形成权的核心问题是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行使以单方法律行为为一般方式,以诉讼行为为特殊方式;准法律行为不是形成权行使的方式,但与形成权的行使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权行使的限制有三种,即权利滥用、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我国民法对除斥期间的期限和起算期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预先指示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患者有效行使知情同意权和自我决定权的一种途径,其目的是致力于提高患者的生存价值和生存质量,这一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很多因素影响了预先指示在中国的普及和应用。应用价值敏感设计这一技术设计的创新理论方法,充分考量当前中国文化背景下预先指示制度安排的价值诉求,有助于推动预先指示等临终关怀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司法解释是与法律适应相伴生的活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可以是一种由法院或法官任意行使的权力,其中"尊重法律"就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基本规制.本文探讨了立法与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固有张力,明确了"尊重法律"作为法律解释原则的意义,并通过"推定法律的合宪法性"、"规避合宪性审查问题"、"解释任务的阐释性"、"尊重立法解释"等四项内容,具体地界定了"尊重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尊重法律原则"也自有其适用的限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解释原则来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6.
论选举权的享有、限制与剥夺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选举权的法律属性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固有权利 ,具有基本性、法定性和政治性的特点。享有选举权的法律主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选举权的范围包括确认权、推荐权、被选权、投票权和救济权。限制选举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剥夺选举权实质上是限制权利行使的一种形式。解决选举权纠纷的有效途径是选举诉讼。  相似文献   

7.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 ,即究竟采取何种标准划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是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文章在辨析现有认识的基础上 ,提出应当以行政强制方法为标准 ,由统一的立法普遍授予行政机关行使间接强制执行权 ,直接强制执行权则以人民法院行使为原则 ,以法律特别授权行政机关行使为例外。  相似文献   

9.
强制转移权的设定条款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也没有构建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从内涵看,强制转移权是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强制转移行为是应急性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转移权的合法性依据不仅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还应包括《行政强制法》。为此,应重新解读《行政强制法》第3条第2款,将无法律依据的应急强制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并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地方法律法规,明确强制转移权行使的前提和主体;另一方面,构建基于《行政强制法》的强制转移权执行机制,建立合理的执行程序和强制力"阶梯",从而实现对强制转移权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特殊的著作人身权,收回权体现了对著作权的一种较高的保护水平。法律规定收回权不仅体现全社会对作者处分其作品的尊重,也体现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冲突时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文章对收回权作为一种第一性的权利,其行使应当无任何前置条件,收回权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收回权的损失补偿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11.
郑晓剑 《南都学坛》2011,31(5):78-87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本质上是民法理性主义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证贯彻,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则是实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的法律保障。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其根本目的则旨在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交易安全。其中,类型化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类型化的标准则是以年龄标准为主线,同时辅之以精神健康标准,类型化的具体种类包括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三级制与以日本法为代表的两级制。三级制与两级制模式的区别主要集中于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取舍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上。其中,三级制模式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重大改进之必要,而两级制模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也存在理论逻辑上的混乱。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类型化制度的具体构造和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12.
恶意诉讼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公众越来越多地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困扰我国司法实践.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恶意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都有区别,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遏制恶意诉讼必须处理好限制恶意诉讼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理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保障。然而,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中一直面临着普遍的歧视。为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必须要回归妇女作为人享有人权主体的地位。同时,需要在宪法中平等赋予和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并以宪法价值和精神来构建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一方面领导边区军民英勇抗敌,另一方面又在边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之人权”。鉴于当时的国情,陕甘宁边区的人权保障具有广泛性、真实性、阶级性、统一性四大特征,并给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留下深刻的历史启示:即社会主义人权建设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让人权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权建设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并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相似文献   

15.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关键在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质要件说”中的“参照股权转让规则说”应当得到适用。享有股东资格的隐名出资人欲自己实际行使包括账簿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应将股权变动的情况通知公司。有效的通知到达公司后方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在放弃治疗领域 ,尊重病人的同意权是一项基本准则。亲属同意往往不能代表病人的根本利益 ,制定生命预嘱能确保病人权利的完整性。生命预嘱必须符合法理原则 ,生命预嘱有法律拘束力 ,可以作为医师免责的有力证据。医院管理者应该鼓励病人制定生命预嘱 ,因为它既避免了医疗纠纷 ,又保障了病人的权利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7.
从自然权利、法律权利或宗教权利来建构人权内容都缺少生活性内容和民众性主体,而习惯权利与人权在本质、内容与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契合的可能性。二者契合的方式是习惯权利的人权推定。它包括立法程序中的立法直接推定与习惯法法源地位的间接推定,以及司法程序的司法解释推定与司法判例推定。习惯权利的人权推定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价值性与程序性原则。  相似文献   

18.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已成为小产权房问题争论的焦点.中国现行关于小产权房"违法"的相关立法之间存在逻辑矛盾与冲突.从<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律规章、利益均衡等视角进行审视,认为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应通过修改相关立法使小产权房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具体而言:首先,建立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制度;其次,真正落实宪法,逐步修改土地管理法规;最后,建立小产权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相关配套的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即应认定该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无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或者通常情形下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20.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文章认为,在采取附条件保护主义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扩大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对胎儿在健康权、继承权、抚养损害、受遗赠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等方面予以确认。此外,立法上应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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