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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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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家法律与社会民意、规范思维与普通理性、法律事实与民意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冲突详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司法判决违背民意的情形,正确认识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的原因,也是提高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判决社会认同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论法律实体     
法律实体是指法律体系内部用来调整主体交往关系中具有的以目的性或目标性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上设定法律实体,在于通过法律的规定更好地实现人们所向往的实质正义(实质理性)。实质正义是人们站在人类普遍平等的立场上的一种目的性价值追求,是对法律合理性的探索和对法律合法性的反思。从法律实体与实质理性的关系看,法律实体是有关实质理性(实质正义)的法律规范模式。法律实体是检视法律合法性的价值根据,它表明根据良法统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实体作为实质理性的规范表达,它本身是法律实践的指示灯;在结果意义上,法律实体决定着人们的权利实有状态。从司法角度看,法律实体是司法活动的判断准绳,它限定了司法程序的运用范围和界限,并完善司法活动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司法判决证立的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判决证立的积极理由是人们接受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有效根据,其在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裁判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判决证立的消极理由是导致法律论证本身和司法判决不具有正当性的论据,是法官应该避免适用的理由.消极理由有多种类型,批判性检验是其识别方法.应当建构全面的司法判决理由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4.
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而引发,因而现行法律有关执行制度必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目前法律对执行权司法性质的规定和审执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严重妨碍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而要解决该问题,就必须以程序公正为视角,以刑事诉讼理论为基础,结合执行制度的改革,创设一个具有执行权、刑事侦查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法院从现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中的复合地位回归至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相似文献   

5.
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针对国内出现的否认与消解马克思主义革命真理合法性的两种错误思想,党进行了批判并就如何坚持与实践马克恩主义革命真理合法性进行了艰辛探索,认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国情是坚持马克思主义革命真理合法性的现实基础,强调践行“知行统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革命真理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前者回答了“如何可能”的问题,而后者则解决了“何以可能”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6,(4):177-183
司法话语权是针对法院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各主体所拥有的言说行为权。司法话语权是类似于"法权"的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当前我国司法话语权的语境还有不完善之处,法律适用受到来自内外非法律因素的诸多牵制,司法的法律属性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下,必须基于交往理性建构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两者之间互为主体性的良性互动,健全司法话语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表达保障机制、参与保障机制、协商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传统上法与道德关系的研究集中在立法领域,但随着司法视角的转换,人们发现严格的形式司法在某些道德意味浓厚的案件中步履维艰。司法改革不仅要关注司法的独立性、去行政化等方面,也要关注司法过程中的道德参与及其法律方法。道德参与司法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实质原则,即参与司法过程的道德类型必须进行严格界定,包括制度道德、社会公共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二是形式原则,即在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包括事实认定阶段、法律发现阶段、法律解释阶段、判决生成阶段、法律论证阶段),通过一定的法律方法,实现道德参与的形式化和合法化。  相似文献   

8.
钱颖萍 《兰州学刊》2009,(7):137-139
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解决的是纠纷可否进入法律视野的问题,即某项民事纠纷具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影响民事纠纷可司法性的主要因素包括政治性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司法供给能力等。法院裁判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是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调查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另一种模式则是我国的立案审查制,笔者认为只有经过开庭审理,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问题的判断才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论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它是一种法理型权威。司法权威一方面源于法律对司法机关赋予的权利和司法权运作的合法性、合理性 ,另一方面取决于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司法权威与法律权威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现实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我国司法权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 ,要树立司法权威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10.
司法过程在不同的场域中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在学术场域中,司法过程是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在权力场域中,司法过程事实上是各行动者之间的权力话语斗争,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官根据特定权力场域的权力关系所利用的一种策略。两种相互冲突的逻辑必须在司法过程中达到完好的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提供合法性。  相似文献   

11.
林柏全 《理论界》2010,(5):114-115
判决乃是力求公平的深思熟虑的结果,即使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将会一直是永远持续下去的争议的主题,但却都是在对于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理性而公平的深思熟虑后谨慎作出的。宪法用于司法,设立宪法法院,这是法律的进化,而不是法律的革命。本文从宪法效力谈起,阐述我国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效力问题,并论述在我国设立宪法法院的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2.
逻辑中的形式推理和非形式推理广泛应用于司法判决中,逻辑对于司法判决是必要条件。但法律形式主义拔高了逻辑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法律现实主义贬低了逻辑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其都是极端片面的认识。实际上,逻辑在司法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具体内容,如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中,逻辑的作用却是有限的,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3.
“通过司法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有其内在的逻辑理路。“法律文化的内部结构冲突”和“法治观念社会化的事业未竟”是命题得以提出的背景和问题意识;个案判决塑造的特殊性是命题得以成立的逻辑前提;文化性意义的影响、法律与社会沟通的中介、司法判决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未来理性生活的安排是命题自身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价值释放模式、案例指导模式以及反面型塑模式是命题得以开展的基本模式。但是此命题的开展依然面临困境,需要从多种路径加以消解。  相似文献   

14.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5.
“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相似文献   

16.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政府干预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先定力,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何种审查标准和审查态度.这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法院固有的权力,但对于政府干预的实质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法院存在两种明显对立的态度,并由此形成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节制主义两种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17.
判例、判例司法化及判例法是一个权力层度不同的递进关系,三者既互有包容,又各具含义.其中,判例多强调其作为法律载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突显法律事实和处理方式的可比性,而非法律效力.判例司法化则着重表现其判例承载的法律事实及其处理方法的动态过程,强化处理方式对同类案件的适用性,以及判决结果对类似事实的引据效力.无论判例还是判例司法化均不具有判例法的特质.判例法是一国当然的法律渊源,应属法律范畴,并以"遵循先例"的原则被广泛适用于同类案件处理之中.  相似文献   

18.
对不同地域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依据地方利益、当地政策对法律进行灵活适用和法律规避。从法治建设的整体而言,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客观性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其司法行为走向了任意和擅断。在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时,笔者以为主要关涉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裁判的法源问题,即习惯等民间规则是否可以进入司法裁判;二是司法中的民意有没有必要回应。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正因为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了司法过程中司法客观性的流失。判决书本应该是一个理性论辩的结果,但我们在判决书中普遍看到的是公文式的语气和固定的表达方式,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19.
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判决被看成是司法三段论的适用结果,而事实上隐藏于其后决定案件处理的则是法官的法律感。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的司法现状不仅不是司法三段论的弊端所致,而恰是缺乏司法三段论的思维技术范式所致,因此必须将司法判决回到司法三段论上来。然而,司法三段论结构性弊端导致其不能完成这一使命,必须进行结构性重塑。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审前程序中,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使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审前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利用司法权保障被羁押者不受非法或者无根据的羁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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