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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0,(2):45-46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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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3,(5)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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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3)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反映,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准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退休人员保险待遇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医疗费(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货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一次性救济金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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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企业状况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 从医疗保险的角度来说,困难企业的划分存在两层意思,一是企业缴费有困难;二是医疗保险机构承接有困难.主要指无能力按规定足额缴纳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人数严重失调的企业.具体划分为:(1)有部分缴费能力企业;(2)完全没有缴费能力企业;(3)退休人员比例超过基金测算的承受比例的企业;(4)无主管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