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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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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把原告限定在传统诉讼法认可的利害关系人这一狭窄范围,将不利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团体、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原告资格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原告多元化的情形下,有必要对起诉顺序、鼓励公民提起诉讼等问题给予回应,以期让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最大效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比较严格,对当事人不公平.认为原告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起诉的条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证据的要求应当简化;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有错时应当进行必要提示.  相似文献   

3.
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启动要件及确定原告资格问题的核心意涵。在“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中,根据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作出驳回起诉和上诉的裁定结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重申和确立了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证明责任标准:即起诉人在起诉阶段仅仅需要对“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承担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证明责任,并且在起诉阶段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诉争的权益可能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实体内容之后再行作出判断。此种裁判思路不失为一种具有权利保障性且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路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比较严格,对当事人不公平。认为原告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起诉的条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证据的要求应当简化;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有错时应当进行必要提示。  相似文献   

5.
环境举报是公众行使监督环境保护权的重要方式。环境举报人是否可以基于监督环境保护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理,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该类型行政行为对环境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认为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举报,举报人因非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资格。因此,大量环境举报案件被排除司法审查,导致环境保护基本法设立公众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目的不易实现,亦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根据行政权力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以及权利必须救济的原则,该类诉请纳入司法审查确有必要。建议宽泛认定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对环境举报人产生的影响,重构原告资格认定的利害关系标准,确保必要范围内环境举报人能够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社会经济安全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的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本文对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理论基础及我国建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8.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社会经济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公民也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的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   

9.
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行政机关、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组织及公民等类型,其中普通民众作为原告容易形成群体性共同诉讼,并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迫切需求,而一般民众的惧诉现实也急需环保机关及环保民间组织等单位予以支持起诉,现实更需要立法赋予更多的民事主体能成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对环境侵权诉讼适格被告应根据不同的共同环境侵权类型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认定,并对原告的选择被告处分权作出适当干预。  相似文献   

10.
传统诉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国外的诉讼理论与实践已对此作出修正并不断拓展原告的范围。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要义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则是此要义实现之一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从诉讼制度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原告资格。放宽原告资格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点。  相似文献   

11.
由于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制约,在我国行政行为侵权中,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与威胁的人才能够有资格获得救济。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由于原告资格缺位,依靠私人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疏漏。因此,根据权利的社会化与诉讼法在新型权利保护上的突破,公民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等理论,出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它包含行政公诉和由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原有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制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13.
公司利益受损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拒绝起诉、公司怠于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公司起诉将耽误时机,是将案件引流至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履行无意义”豁免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履行无意义”豁免并非不可或缺,为了降低该制度的运行成本,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明确其适用规则。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无意义,应根据有利害关系或缺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管理机构中的占比进行判断。原告股东兼任监事的,不应豁免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4.
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制度不尽理想,与诉讼实践的需要不完全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确立合理的民事诉讼结构,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整体进步。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诉讼代位的明确规定,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诉讼权利承担的适应范围,明确诉讼权利承担与裁定终结诉讼之间的适用界限,完善诉讼权利承担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定;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人的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为"诉的利益"理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多数债权人分别起诉时,后诉不应禁止,但应合并审理和裁判;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他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7.
公益诉讼若采用"任何人"原告标准可能会导致公益诉讼的效果适得其反,还可能侵犯私人权益,对"私权自治"原则造成破坏。采用"好事者除外"原告标准可以较好地修正"任何人"原告标准的两大缺点。法院应推定每一个起诉者都非"好事者",一般应在庭审中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来决定起诉者是不是"好事者"。惟有在起诉者被法院认定为"好事者"的情形下,它才不具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8.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是其关键问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原告资格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组织”认定问题的分析,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并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不特定性、预防性的特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19.
自罗马法开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非采取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一元化模式 ,而是\  相似文献   

20.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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