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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民事非典型契约,在合同解释上一般应参照委任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的规定;应区别对待医疗合同在不同场合下的主体,强制缔约是医疗合同的重要特点;医疗合同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在于医疗专家高度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医疗合同履行中的加害给付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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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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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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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碧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7):55-59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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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入股养老合同是农民与入股企业达成的,农民将已有农用地以入股方式流转给受让企业,企业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无名契约。该合同是农民为自身利益与入股企业签订的民事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合同;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入股企业将不间断对农民提供养老服务的继续性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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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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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他性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 ,合同利益第三人的确定 ,利益第三人的权利 ,合同涉他性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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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1):69-72
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加入到网络交易中来。现实生活中,电子合同因其特殊的交易过程和媒介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以传统缔约能力制度为基石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和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范围,并且对未成年人的电子欺诈行为做出详细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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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商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两种不同的合同适用同一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审理行政合同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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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强制性规范可分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不同的强制规范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违反了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严格区分强制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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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缔约当事人在直接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来保障预约债权人嗣后订立本合同的权利,其价值在于合理分配缔约风险、降低缔约成本。我国在修改合同法时,有必要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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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批驳目前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具有担保合同特征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特征的特殊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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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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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宏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传统理论与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存在矛盾,应将医疗服务事业的设置本身看成要约,患者挂号就诊的行为则构成承诺。医疗服务机构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关系,保护事实上的弱者(患者)的权益。医疗服务合同不是单一的某种合同,而是属于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应适用于类型结合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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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2):96-97
《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1条有关合同形式的保留 ,截然相反。这就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理论留下了太多的想象空间 ,难免造成混乱。对此 ,鲜有人系统论述。应当指出《合同法》不会影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可能有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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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合同的性质及责任承担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大量电信合同纠纷不断出现 ,且《合同法》亦未将电信合同列入典型合同加以直接规制 ,导致电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负担十分模糊 ,文章对此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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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本文探讨了政府采购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性质、原则、订立、履行、监督、司法审查及其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关系等问题,并且着重分析了其中存在较多争议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