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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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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共同担保中,某一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被《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但由担保人受让债权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司法解释排除其他法律性质的理由不充分,其规范效果存在只能约束担保人的缺陷,未能释明是否继续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则,这些解释,造成《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现行结论的合理性从解释论的角度补充说明,应扩大解释受让主体的范围、强化规制效果、约束担保人的关联人受让债权,以保护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保留债权让与的规则。同时,遵从程序性要求,由受让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176条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顺位、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情形: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约定优先;无约定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担保权实现;若担保权均由第三人提供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也与其余担保人无关.《担保法》第12条共同保证制度中当事人无约定则推定保证人内部连带关系、肯定追偿等与《物权法》第176条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均不能再适用.  相似文献   

3.
立法的出入导致理论和实务对混合共同担保的分歧极大,争议的核心在于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解释论下,无法于实定法内检索出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基于连带责任、代位权抑或不当得利制度均不能证立,但并不构成法律漏洞。否定论下,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以各自担保物的价值或自身的责任财产承担担保责任。除债权人放弃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外,对单个担保人担保的部分或全部担保的放弃不具有对外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担保人或者担保人之间对于份额或顺序的约定不具有外部效力。针对否定论可能带来的风险,可基于"欺诈"与"恶意串通"制度予以规制。此外,也可倒逼担保人于担保时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   

4.
混合共同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形式较为灵活,不同于共同担保。人保与物保混合的共同担保情形下,各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针对几种不同立法模式及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评析,以期明晰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5.
从解释论看,《物权法》第176条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既未作肯定规定,也未作否定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承认混合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从立法论看,我国《民法典》分则应当在相应章节规定各种情形共同担保的担保人都享有相互追偿权。在内部关系中,各担保人应均担责任,但物上担保人分担的责任不应超过担保物的价值。部分追偿义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担保物灭失且无赔偿金、补偿金请求权等代位物的,未能向其追偿的数额由追偿权利人和其他追偿义务人均担。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虽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从属性。在解释上也不宜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属性,因为非典型担保不符合从属性的法定性特征,而且在我国从属性被强化的背景下,若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定的从属性将扼杀非典型担保自带的独立基因,使得当事人对物保独立性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缺少了法定的从属性,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当事人仍可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或担保合同在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从属性担保和非从属性担保都能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只不过借助不同的教义学路径,前者通过法定的从属性,后者通过意定的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了连结担保权和所担保债权的两种模式。  相似文献   

7.
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物权法》第176条集中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物保先行受偿为由而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得通过对债权的代位承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8.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演变,逐步走向了成熟.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确立的规则,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展开.本着私法自治的精神,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才应当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此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相互之间不享有追偿权;保证与法定担保物权并存时,应当准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买卖合同转让担保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形式的担保,在交易活动中对债权的担保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仍有诸多问题急需从理论上进行研究.通过对现实案例和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其性质应当属于让与担保物权.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转让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取得卖方的同意取决于买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当担保人只转让合同权利,则仍由担保人承担下余的合同义务;当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则由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标的物价值的清算主要包括变价清算受偿和估价清算归属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统一合同法吸取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 ,第一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保全制度的形成是对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属于法定的民事实体权利 ,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 ,目的在于保全债权 ,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合同法在债的担保之外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是我国债法立法的一大突破 ,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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