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0 毫秒
1.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规定,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同时,需要一并判决将来可能发生的代履行费用,由此,形成了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二元结构。通过回溯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的独立化过程,对比合同之债的强制履行,可将此二元结构解释为具有公法属性的、作为之债的强制履行。在程序实现层面,原告需提出对现在给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与将来给付的代履行费的合并之诉,法官需要作出生态环境修复与代履行费的顺位裁判,即首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判项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与监管方案,次位的代履行费用判项需采用定期金给付方式,并通过变更判决之诉解决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三种执行方式,即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目前,理论界对代履行制度的研究相对比较贫乏,但它却在实践中被广泛地应用着。这里重点对代履行制度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并针对我国代履行制度的不足提出须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重视对第三人的选择与监督,建立和完善代履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从法律属性看,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视为“公法债权”或者“私法债权”均有不当,应将其界定为“公法之债”的费用。基于此,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征缴应确立“市场平均成本加指导利润率”的原则以及“预先缴存为原则事后追缴为例外”的模式,藉由行政公权保障落实。中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1条及部分环境单行法对代履行费用的负担范围、计算依据与救济程序均未明晰,建议通过立法细化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加强费用征缴与执行罚的适用衔接以及设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以期提升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实施绩效。  相似文献   

4.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围绕《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对于《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与会代表集中讨论了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审查、代履行、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等问题。会议还主要讨论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等《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机制的完善等问题也是会议的热点议题。  相似文献   

5.
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公权中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行的体现。从大陆法系各国(地区)行政执行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代履行制度现有规定来比较分析,行政执行权都经历了从强化到限制的过程,代履行制度的完善需要私权与公权相互制衡。我国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完善环境领域的代履行制度,应统一明确规定代履行的主体、程序与费用保障,通过代履行基金的私法债权求偿与公法债权征收两种方式的结合来保障义务人对代履行费用的切实承担,以保障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6.
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船舶油污事故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清污所产生费用的索赔主体认定存在3种观点:强制清污费用赔偿纠纷为民事法律纠纷,可由做出指令或者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政府部门索赔;强制清污费用赔偿纠纷为民事法律纠纷,可由清污单位索赔;强制清污费用赔偿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属于行政代履行,污染责任方和清污单位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清污单位不可作为索赔主体。认定船舶油污事故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清污所产生费用的索赔主体,关键是要厘清强制清污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下相关主体作为索赔主体参与诉讼存在利与弊。要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来解决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清污费用索赔主体的分歧。  相似文献   

7.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及“转化说”四种观点。由于“转化说”立足于环境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代履行费用征收法律关系,既认为代履行费用具有公法性质,也认为代履行费用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债权,相较于“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主要存在环境行政主体提起民事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五种探索路径。由于前述四种追偿路径要么与代履行费用的公法性质不符,要么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要么存在多种实施障碍,因此删繁就简,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追偿通过“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更符...  相似文献   

9.
共享单车具有一部分公共产品的属性,也同样面对着负外部性的问题。为了规范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行为,信用监管机制和政府监管等解决方式被提出,但相关研究偏政策性,摩拜公司等共享单车企业已建立的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效果不佳。运用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有限理性模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经济学行为实验的方式模拟现实生活中公众对共享单车使用和损耗的状况,收集行为数据进行深入剖析信用监管机制对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行为规范的效力;在实验前后对参与者进行问卷调查,将问卷调查的数据与实验行为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实验表明,信用监管机制的引入有效规范用户使用行为,负面语境的信用监管机制对用户行为更有约束力,加入实时反馈比无实时反馈机制效果更好。  相似文献   

10.
代履行制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不仅能够切实修复受损环境,而且能够维护司法威信。但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代履行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缺少关于制度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导,使代履行在实际的案件执行中产生诸多问题,影响了代履行制度应有价值的实现。为了保障代履行制度能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出真正的价值,一要规范并公开有关法律文书,以此明确代履行费用的性质,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制度运作的透明度;二要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保障代履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明确费用保管方以确保资金安全;三要将招标方式作为选任代履行人的最佳方式,同时配合使用备选库随机选取、执行申请人推荐等方式;四要建立全方位代履行质量监督体系,确保代履行质量达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