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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庆山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4):32-39
“三权分置”改革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两权分离”框架的延展,制度创新导致权利主体增多及其互动关系复杂化,既带来切实的增量利益,也蕴含制度创新风险。这需要在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准确认识农地权利体系重构,清晰界定“三权”各自权利性质及权能,肯定此轮土地制度改革带来的优势和活力,与此同时,更要警惕和识别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缺失、多方逐利刺激下“合谋”、失业与社区解体的社会不稳定以及流转双方违约等风险,并进行有效防范,最终构建出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农地流转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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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的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央明确提出“三权分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极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改革。本文通过梳理三权分置研究的产生与发展,归纳了三权分置的概念、内涵、必要性和意义,探讨了围绕对三权分置的一些理论争论的焦点,并对当前三权分置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简要述评和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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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旨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除退出和互换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仅限于承包地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随着流转的全面展开,法律滞后将导致诸如非农化、非粮化与确权不确地、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风险。由此应当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予以法律规范化的三权分设,健全经营权主体准入制度,建立流入方农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制度,配套农地经营权主体经营内容监管制度,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作出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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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2):118-127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适时的立法跟进成为必要。将政策上升为法律,需遵循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不能直接照搬政策术语。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来看,其并不包含承包权,故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解读不应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大陆法系所有权弹力性及“母子权利”结构出发,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应为农村集体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为实现“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三权分置目标,同时从法律体系自身逻辑出发,土地经营权应当被定性为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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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欢乐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01-106,112
面对农村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厘清“三权”关系,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还权赋能”。在此基础上,变革的具体方向应当包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单独流转;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延续宅基地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支付机制、流转登记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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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1-8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在制度层面农村发展正受制于土地制度改革。对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分析,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有所有制形态,曾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其中使用权的放权私有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在当前,土地权属关系往往被严格限制在本村居民的政策底线约束下,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组织架构内部冲突、集体权利与成员权利冲突、承包权与经营权冲突等弊端,限制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农村发展。未来“三权分置”改革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大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处分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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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丽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1):112-118
我国现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两权分离"农村土地制度,尽显其无法满足城镇化需求的土地流转僵化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构想,缺乏相应的经营权法律制度配套,阻碍了现实中土地的有效流转。"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法律制度构建,重心在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逻辑结构与现实国情,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独立出来,构造物权化和债权化并置的二元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法律上明确,经过登记公示的为物权性土地经营权,未登记公示的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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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40-46
"三权分置"是政策话语,法律上需要根据既有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予以表达。"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搞活土地经营权。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按如下方式分置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做改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抵押和继承;建立包含多种权利类型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出租形成的债权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形成的股份式土地经营权、转包形成的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信托形成的信托式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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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
土地制度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珠三角等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验表明,强化公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可以依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而调整地权配置,提高了农地的利用效率,奠定了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础。改革初期,村集体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在城镇化的背景下,村集体反租倒包,整合了细碎化地权,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经营权。但是,现阶段的农地制度变革逻辑是从生产性制度向财产性制度转变,集体丧失了土地调整空间,锁定了地权细碎化格局,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立足于土地公有制的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4.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5.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是继土地承包改革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契机。但从法律的规范分析角度看,以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标志的制度改革成果乏善可陈,此次修法未能全面达成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所设定的目标。其核心问题是土地经营权可转让、可抵押的始定目标未能实现。而此制度效果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上述结论。造成农地“三权分置”立法困局的原因主要包括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核心目标出现变化且多目标之间具有紧张关系、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与法律的范式转换障碍及现行农地制度的功能超载问题。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本身具有合价值性和合规律性,应继续保持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研究,并通过创造性改造实现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初心。 相似文献
16.
缪德刚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2):103-112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单一产权——二级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单一产权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确立的。20世纪80年代初,土地单一产权制度因激励不足,而随着政社分开改革退出历史舞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二级产权制度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20世纪90年代生产要素市场化流动使得土地二级产权制度面临调整的节点。"三权分置"改革思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农地产权的多样化需求。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开发规划、健全交易体系等方面解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架构下,释放农地多级产权的经济活力是具有历史开创意义的尝试。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力之一,未来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命依然艰巨。 相似文献
17.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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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霞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31-37
"三权分置"是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突破农村土地的"产权困境"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业的提质增效和农民增产增收。西藏"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虽然起步较晚,但它顺应了农业现代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了西藏农村土地权能最大化的产权需要。然而,该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资源配置的市场"挤出"效应、土地权能实现的法律困境、土地权最大化的现实障碍和农牧民难以向市场主体转变等问题。因此,应从准确定位"三权分置"的实现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着力改变农牧民的集体土地产权意识、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农村土地权能合法财产化等方面入手,推动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土地活力和农牧民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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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1):89-96
当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从长远看必须贯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国家意志。从城乡融合发展的视域来看,虽然"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土地经营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土地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更加复杂化,也不能有效地推进城乡之间要素自由流动。从历史正义和社会公平角度来看,农村土地的根本性质在于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那么在中央政府主导下的"两权置换"的改革方案或许是更佳的选择,即可以使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置换社会保障权,用农村宅基地所属权益置换城市里的住宅权。这样不仅能够建立起有序的土地退出机制,解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而且能够支持未来实现地租收益全民共享,真正促成城乡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