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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公平原则的体现,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民法典编纂视阙下,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中存在极大的争议。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重构显失公平制度,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完善立法,我国显失公平制度应借鉴域外立法,结合实务经验,细化主客观要件的评判标准,缓和举证难题,以便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法律救济,彰显契约自由与正义。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在解释该条时,通过主客观解释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考虑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理解为该条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同时兼顾主观解释,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仍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范围。"等"字的内涵更适宜解释为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因为法律不仅要兼顾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体系上的逻辑一贯,还应当起到预防风险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采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法总则》第191条进行探讨,认为性侵害之行为,按其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不构成犯罪及治安违法行为之侵权行为及与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重合之侵权行为。性侵害之权利,应为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其意愿自主支配性行为以实现其性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性侵害之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从罗马法中挖掘出其潜藏的敌人刑法和敌人民法理念,把它与时下流行于欧美的敌人刑法理论和敌人民事立法贯通,引入我国的民法理论并挖掘我国既存的敌人民法或坏人民法实践,反推出好人民法理论,进而发展出好法人和坏法人理论,将之与坏人民法理论打包,用来分析《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的道德类型,进而得出好人和坏人不可能平等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在现行刑事法律未将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纳入调整范畴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对其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救助,从而真正维护被害人的宪法权利。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纳入国家救助体系的理论基础有国家本质论、人权保障论和刑罚功能论;救助过程必须坚持及时性、补充性、法定性和合理性原则,要以必要性为判断标准确定刑事被害人是否需要国家救助;救助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因暴力犯罪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侵害;救助的程序分为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和执行程序;国家救助应当选择以精神救助为主,以金钱救助为辅,综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救助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当今商业贸易中,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保密措施的判断成为关键所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中保密措施的判断确立为"相应"标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针对保密措施的判断问题并未形成完整的判断规则。确立主客观二元化的保密措施构成要件以及将法定的"相应"标准细化为"合理、具体、有效"的三要素模式,引入保密措施最低标准和第三方理性人标准等辅助判断因素,从而构建完善的保密措施判断体系应当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0.
作为海难救助应召救助人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公私法路径,行政征用补偿受行政征用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及补偿标准过低的影响,海难救助报酬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报酬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原则及自愿原则的影响,都会导致应召救助人的救助费用补偿不能或补偿不足。对此需要通过明确应召救助人独立的海难救助方法律地位、厘清公私法的偿付顺位、设立海上搜救基金、有效运用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等措施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11.
过失程度是一个被民法学界忽视了的基本问题,随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开始明确区分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学术界需要对民法上的过失程度进行认真界定.关于重大过失,不能以是否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认定标准,"重大过失如同故意",只有欠缺一般人最低限度的注意程度,方可认定为重大过失.具体过失则是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无法笼统地说轻道重,因而"具体轻过失"这种提法有失严谨.而且具体过失有其独特的立法价值,应当引入我国民事立法,完善民法上的过失类型.  相似文献   

12.
《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  相似文献   

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空白罪状中"非法"一词的使用,导致可援引的前置性金融规范无论是法律位阶还是范围都不甚明朗,并进一步影响到行政不法即非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内涵的不明确使得本罪有走向"口袋罪"的危险。因此,从个案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应明晰本罪前置性金融规范的法律位阶,以立法的方式将部门规章列入补充规范的重要来源,并由司法解释明确其作为补充规范的适用规则;采取"法益同一规则"筛选具体的金融规范;对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以单纯的违反程序作为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基础上的"形式+实质"的二元标准,并对实质标准结合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其判断标准可以客观化,即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审查注意义务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民法上的过错理论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判断提供了借鉴。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别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在借鉴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时,需要结合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司法政策等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5.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文首次明确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认为还应当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构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从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主体、对象、范围4个方面明确请求权的内容与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18.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与法之间抵触的判断标准,理论和实务也大多倾向于对抵触情形进行列举式描述。为了使抵触的判断标准更具操作性,从规范角度进行精细化建构尤为必要。法与法之间的抵触微观上是法的要素之间的抵触,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通过逻辑的整合,可以将法与法的抵触分为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原则的抵触、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规则的抵触。下位法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原则不应包括主观的立法者本意。对于不同位阶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仅可以作为抵触的抽象分类标准,至于具体的判断规则,仍需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种类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19.
不能犯与未遂犯、迷信犯的差别体现了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个人权利保障机能的冲突,不能纯粹的以主观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而是应当将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保护法益的功能和保障个人权利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事实为基础,以行为时为标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20.
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同时英雄烈士的名誉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有尊重和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义务。《民法总则》第185条首次特别强调对英雄烈士名誉的法 律保护。在此基础上,英雄应解释为近代以来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已身故的人员,烈士的认定 依现有的评定标准。应明确界定以歪曲、丑化、诋毁、否定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在英雄烈士近亲属可提起诉讼的 基础上,赋予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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