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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力、事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检机构等。由于环节多、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在每一个环节工伤保险骗保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来保障工伤人员治疗和对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发生的工伤保险领域骗保欺诈如同管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也暴露出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种种骗保欺诈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大工伤保险领域反欺诈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尤为重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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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套保险科度中最先建立的保险制度之一.工侍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忠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种社会保障手段。在社会保险的险种中.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责任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因为是谁的责任,员工发生工伤.都应由雇主(用人单位)缴费的工伤保险给予赔付.员工不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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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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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人身伤害事故经常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全国性劳动法律规定实习生的人身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出现不一致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是以侵权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这种方式在有的情况下不能弥补实习生的人身伤害的全部损失。在现有法律制度下,笔者以为,把参加实习的学生视为职场上的特殊劳动力,当他们在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事故可视为工伤,按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同时,为实习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作为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的一种补充,也是保护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人身伤害赔偿的有效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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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人身伤害事故经常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全国性劳动法律规定实习生的人身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出现不一致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是以侵权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这种方式在有的情况下不能弥补实习生的人身伤害的全部损失.在现有法律制度下,笔者以为,把参加实习的学生视为职场上的特殊劳动力,当他们在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事故可视为工伤,按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同时,为实习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作为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的一种补充,也是保护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人身伤害赔偿的有效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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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却因其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在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进行经济补偿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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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2003年4月成立以来,检查用工单位325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52起,立案调查违法违规案件35件,处罚款7.5万元;协助社会保险扩面110余户。涉及职工9161人,协助征收社会保险费3182万元;追回拖欠劳动工资和其他经济损失31万元。有效规范了全县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力推进了三台县的劳动保障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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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制药原料提取工作。2008年12月6日,陈某在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在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陈某被确诊为左侧骨骨折。12月27日,陈某以自己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区域内洗澡,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为理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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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2007年7月受聘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做木工,用人单位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同年11月,陈某因工作受伤,经治疗后双方于12月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3.5万元后再未支付陈某其他待遇,陈某也离开了工地。2008年7月,陈某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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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7):46-46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80号)等规定,切实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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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导致大量职工伤亡,在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摸清职工伤亡情况。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搞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顾一年多来地震灾区工伤保险工作.给我们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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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购买了商业保险情况下,还存在着与商业保险赔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前社会热点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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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订立、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防止了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劳务派遣员工到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异地派遣)工作时应在何地参保、应享受何地的工伤待遇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时有发生,究竟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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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炳合、高玉环、刘增辉、刘增一 被诉人:河北省迁安市包官营铁矿 刘增存系迁安市包官营铁矿工人,去年2月23日在包官营铁矿上班时,因意外事故死亡.迁安市包官营铁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河北省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规定对死者供养亲属进行了赔偿并与刘增存的父母于同年2月28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820元、女儿刘思凡自愿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抚恤金15793元.申诉人刘炳合等人认为这一赔偿不符合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2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3416元,两项合计为255516元,扣除已付43613.20元,应再赔付211902.80元,并于去年6月27日向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