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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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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经济业态催生了新就业形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新时代我国劳动力市场面临的具有前沿性、复杂性的重大课题。平台经济的兴起及劳动者工作理念的转变等因素促成了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的产生,这也导致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元论”划分模式不合时宜。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劳动风险加大、缺乏社会保障支持等问题,让该类群体劳动权益面临“保护网络的缝隙跌落”困境。大部分灵活就业群体实际上处于企业和社会“双重体制保障”之外的状态,现实中既被“经济性接纳”,又被“社会性排斥”,主要表现为他们实际上是平台企业的“核心”资源,却被企业挡在“外环”。同时,他们也是享受城市公共产品资源的体制外群体,与标准劳动关系形式上的差异性和劳动权益保障力度的不均衡性等引发数量较多、案情复杂化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不利于“稳就业”“保民生”等重要目标的稳步推进。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应重新厘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群体采取分类别差异化保护措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综合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2.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断释放劳动者就业动能,稳住经济大盘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在价值理念上仍然面临诸如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还是劳动权益保护的真假问题交织之幕,在制度规定上仍然面临法律位阶不高、制度规范调整滞后以及可操作性不足的诟病,在制度实施上仍然面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效果不理想、保护水平明显滞后等问题。以体面劳动、多中心治理和利益动态均衡为法理基础重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基于劳动本身而非劳动关系来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并细化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认定规则,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实施机制,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会模式。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革新劳动用工形式,传统经济从属性标准的解释功能弱化,已不足以支撑司法机关定性平台劳动关系,导致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司法确认陷入困窘,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司法救济之殇。虽然突破了传统从属性认定标准,然而平台生产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本质属性并未改变。由此宜立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探究基本的劳动从属资本理论,通过数据信息、算法技术构建经济从属性新的时代内涵,使得经济从属性成为司法机关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标尺,为保障平台弱势群体劳动权益,实现社会实质平等提供有益建议。  相似文献   

4.
与传统劳动雇佣的管道化、从属性较强等特点相比,平台经济时代用工关系具有开放性、从属性淡化等特点,使得传统劳动法制难以完全覆盖和适用于平台用工关系。但究其本质,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依然存在着身份从属与经济从属等特性,且平台企业对从业者在承接和完成派单工作任务过程中具有监督、管理等权利,以及利用算法对其工作与收益进行控制、分配等特点,这使得平台企业与传统劳动雇佣一样,都是作为资源与资本的占有方对从业者具有绝对强势与优势地位,从业者的弱势地位与处于被控制状态明显,因而并没有改变用工与被用工的基本逻辑,由此决定了在平台用工情况下,传统劳动法的实施与适用逻辑依然充分有效。将平台用工纳入劳动法调整与规范范围,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宗旨与制度建构的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的劳动力组织和劳动时间管理成为劳动社会学的重要议题。文章以网约车平台为例,从平台用工模式和薪资制度入手分析了平台如何建构劳动秩序。一方面,以“与平台捆绑紧密程度”为基础,平台形成了以租车司机为核心、购买合约车司机为次核心、私家车司机为最外围的差序化用工模式,与司机建立了非雇佣形式的稳定用工联系,保障了平台的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平台内部以多劳—平台派单—获得收入这一分配流程为基础的计单分配制,以及司机对该制度的“被迫式服从”共同建构出以“长度”为核心的劳动时间秩序,促使司机不断延长在线劳动时间,保障了司机充足的劳动供给。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与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完全“捆绑”的制度设计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共享经济的新形势,应当将社会保险与传统体制内典型劳动关系脱钩,实现分层设计与分层治理。共享经济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再次对多重劳动关系理论或兼职理论提出了挑战,其合法性认定与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分配问题亟待破解。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复保险问题也更加凸显,应当坚持否定重复保险为一般原则,兼顾不同险种特性做差异化调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能有重复保险;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以容许重复保险。社会保险账户构建与管控,应当处理好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借助国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网络信息平台,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新系统。应从思维模式、制度设计、法律规制等层面,破解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问题。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平台下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达成共识。本文以互联网专车和e代驾领域的用工关系为例,通过分析二者的运营模式类型和司法裁判情况,总结归纳新型用工关系的特点和各方主体之间的博弈地位,得出新型用工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这一结论,但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均难以成立。从立法上规制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首先应当从新兴产业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适度扩张劳动法保护对象、明确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兼顾保护市场经济灵活性,方能达致用工的安全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丁守海  夏璋煦 《江海学刊》2022,(1):98-104+255
近年来,新经济蓬勃兴起,催生了大量的灵活就业者,亟需对灵活就业进行合理规制。我国早期的灵活就业以被动型非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以舒缓数量型就业矛盾为目的,可以采用相对松散的规制原则。而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在就业动机、就业属性、就业质量以及劳动者权益诉求等方面均已发生转变,以主动型正规就业为主要形式,以舒缓质量型就业矛盾为目的,应采用相对规范的质量优先的规制原则。因此,必须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正规化管理,包括规范企业灵活用工,从实质从属性角度认定劳动关系,健全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体系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既影响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又影响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在非全日制工的范围、合同形式、劳动基准法适用、规章制度参与权、平等待遇、工作时间和超时加班、非全日制工与全日制工的转换等方面的规定值得借鉴.我国应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以推动社会就业的发展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涌现,其从业模式由“组织+雇员”模式向“平台+个体”模式转变。灵活就业的平台经济,使“简单的劳动关系”发展为“多重复杂的劳动关系”。由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属性趋于弱化,导致其维权保障面临诸多挑战。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以党建为引领、以工会为主导的“五工联动”的服务模式有助于缓解目前困境。  相似文献   

11.
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非典型就业劳动者的关注不足,既影响了非典型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阻碍了非典型就业的促进和发展。应以平衡保护理论作为指导,完善非典型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非典型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退休工和在校生等情况应依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确立保障受派遣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保障非典型就业者在劳动关系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极大争议,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也很不统一.超龄劳动者就业符合"人身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的基本判断标准,因而不应否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本质而将其归于劳务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在法律效果上分为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非法用工关系,因此,对劳动者超龄就业这样一种主体不适法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这不但符合退休制度的理论基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序运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数字时代的零工经济具有用工方式灵活化、关系主体多元化、从属关系技术化、实现过程数字控制化等特点。零工经济在推动灵活就业、促进创新创业的同时,也面临平台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控制劳动者、零工从业者劳动权利保障诉求无法满足、零工经济去技能化趋势加剧、对生产领域用工的挤出效应可能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等现实困境。为了推动零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和包容的态度深化认识,构建政府引导、企业自治、法律保障、行业监督、社会共建的零工经济劳动保障新生态。  相似文献   

14.
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利益频繁遭受侵害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且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认定在校大学生具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障大学生权益。  相似文献   

15.
随着Uber、ofo、Airbnb等产业的兴起,带动了全球共享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纠纷问题。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新兴经济模式所产生的法律纠纷解决会存在界定的不清晰和漏洞,导致存在许多争议。在中国的共享经济发展中,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网约车服务产业的发展最为蓬勃,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对于认定两者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侵权损害中的归责主体和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因此,本文建议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认定和具体化两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让法律更好地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王婷婷 《人文杂志》2023,(4):118-128
互联网零工经济的发展在重构就业形态的同时也重构了劳动者与组织的关系,按照传统“二分法”来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已不合时宜,并带来了税收机遇与挑战。当前我国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法治理仍面临税法要素难以认定的适应性困境、专门性税收优惠考虑不周的公平性困境、税收征管技术难以匹配的效益性困境以及税收收益分享不均的均衡性困境,这些问题亟需放置于数字要素的税法治理、劳动关系变革的纳税义务调整和信息不对称的税法管理机制创新等理论框架中予以解决。为此,有必要在遵循税法原则基础上,通过实体税法对零工经济进行制度回应和规则创新,区分零工从业者收入水平的高低给予优惠待遇,完善零工经济主体的税务登记、涉税信息报送和真实性保障规则,并根据税收贡献和受益原则加强对税基的重新划分,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全面回应零工经济的税法治理难题。  相似文献   

17.
体系型法典是最高级的立法形式,应当成为劳动法典的奋斗目标。劳动法是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的一个法律领域,劳动分工带来了大量同质化的劳动关系,为大规模劳动立法构筑了社会基础,数字经济的兴起又带来了以平台用工和远程工作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关系类型。观察中外历史,劳动立法一直秉承着平衡理念,即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劳资自治”与公权力“他治”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此价值理念决定了劳动法典的建构基础,也使适度体系型法典模式成为可能。以历史逻辑为鉴,我国应当在理论逻辑中区分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上的劳动私法关系和建立在公共利益上的劳动公法关系,以各自完备的价值理念实现规范的整合,同时在实践逻辑的指导下分别编入归属于公私法律部门的劳动法典条文。新就业形态难以进入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可独立成章,形成规范传统劳动关系的“大劳动法典”之外的“小劳动法典”。  相似文献   

18.
劳动关系概念是构筑劳动法大厦的基石.中国理论与实务中对劳动关系概念的表述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故建议将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表述为“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从属劳动构成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所以劳动关系概念应体现其本质特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工主体之间因发生从属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9.
伴随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的高速发展、平台用工模式向生产服务领域的深度扩张,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正在我国悄然兴起,但也面临低收入、高强度、虚自主、实管控、无保障等就业质量问题,且被制度性地排除在各种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以外。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我国有必要探索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制度,保护进路的选择需强调专门立法与司法衡平结合,尽快启动软法,审慎诉诸硬法;保护范围的划定在立法上可将服务合同作为类型构造基础,但在司法上应坚持事实优先,准确辨析隐蔽的劳动关系,克服可能发生的监管套利;保护措施的配置可从财产性权益、人格性权益两大方面分类展开。  相似文献   

20.
以网约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同于传统灵活就业人员,面临平台经济高速发展催生的高频多发职业伤害风险。目前工伤保险制度未全覆盖此群体,试点中以延续劳动关系认定为核心的纳入工伤保险模式和工伤保险复合商业保险模式仍面临不可持续风险,超越劳动关系独立建制模式为理论突破提供新的研究取向。新发展格局下应保障全体公民实现社会保险权,网约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也依此展开:即坚持社会保险属性并扩大试点,补齐职业伤害保障短板;以健全最低工资为前提规范制度参数设计,明确职业伤害风险权益保障责任;提升制度治理效能,优化职业风险服务保障;强化多方主体协同治理,完善保障工作机制,最终实现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多层次、有梯度、可持续的中国特色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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