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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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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陶好飞  李培华 《兰州学刊》2013,(12):182-186
欺诈发行本质上就是虚假陈述,对欺诈发行的认定亦应以欺诈本身的重大性为出发点.而且,股票发行不同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其实质上是原始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关系,故欺诈发行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原始股东而非发行人.《证券法》第189条明确规定了欺诈发行的行政法律责任,但该规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条件及法律责任构建并不妥当,应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2.
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小股东该项权利正常行使几乎完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对公司控制,欺诈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正常行使无法进行.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模糊和笼统,小股东采用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等救济手段只能是间接的.为此,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体系.  相似文献   

3.
证券欺诈行为之性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志云 《理论界》2006,(10):73-74
证券欺诈行为已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深入分析并明确发行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四种典型、易发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性质,是立法机关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是探讨证券投资者法益保护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4.
证券欺诈罪初探余振华一、设立证券欺诈罪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其中证券欺诈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突出,而且,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的历史经验、教训和我国当前已表露出的种种迹象,可以断言...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上的所有犯罪中,最为重要的首先是要确定“谁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我们称之为“特定行为人”.过去,很多国家(例如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没有采纳单一正犯概念.这些国家在区分正犯、教唆犯和从犯的时候,认定“特定行为人是谁”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比起刑法典,经济刑法或环境刑法等特别法开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犯罪没有明文说明谁是行为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在区分正犯和共犯之前,“特定行为人”在明确犯罪条文的范围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法上,并没有扩大“罪犯范畴”来认定监督责任为犯罪,但在韩国已经采纳“量刑规定”,并已经把监督责任认定为新的扩大刑罚事由.本文主要讨论在韩国刑法和特别法中如何明确个人和法人是特定行为人的.  相似文献   

6.
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思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7.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票实现全流通,控股股东频繁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且在接管事件中由原来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演变为对上市公司和股票价格的双重控制,从而有可能获取更多私人收益.对于控股股东"隧道行为"产生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可以从接管溢价收益、操纵股份收益和经营期间的转移收益三方面进行测度.规范控股股东的接管行为,需要完善所有权结构、法律、法规、媒体监督、产品市场竞争等要素.  相似文献   

8.
证券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通过各种欺骗手段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利益的侵权行为。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就是为了弥补投资者因证券欺诈所受之利益损害,依法对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者课以的损害赔偿责任。建立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威慑潜在的欺诈者等诸多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9.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0.
运用博弈论的基本理论,建立一个控股股东与监管部门的博弈矩阵,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讨论了控股股东占款的违规成本、违规概率以及监管力度对混合战略博弈纳什均衡的影响,对控股股东处于博弈优势方的现实根源作了深入分析,对有效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为防止控股股东基于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利用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来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事先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对诚信义务通过类型化处理作出细化的规定,包括禁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禁止控股股东从事关联交易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禁止操纵利润分配、禁止侵吞公司财产。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事后控制功能主要体现在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滥用其控股地位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以维护股东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不作为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既是认定不作为帮助犯成立与否的理论基础,也是不作为者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但是如何厘清共谋共同正犯与不作为帮助犯的界限基准,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时,不作为的帮助行为才能转化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在德日历来是不作为共犯问题的核心,我们可以通过其研究的比较找出此争议问题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3.
控股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源于其自身的利益追求,有效的控股股东控制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伴随着被滥用的趋向。要有效地对控股股东的公司控制行为进行制约,必须以一种系统的观点,以约束机制来保证控股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合法地、适当地行使。  相似文献   

14.
自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30多年的改革开放见证了我国资本市场跨越式、和谐、科学的发展.最新研究认为:特别对待公司制度得到实施的可能性越高,小股东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可能会演变为加剧控股股东为谋求私人利益的“侵占之手”行为.文章通过对控股股东侵占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达到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进而改善股东保护的水平,最终达到较大程度上增加资本市场服务的能力.总之,控股股东侵占尤其是特别对待公司制度之下的,利用停牌接管来操纵盈余实施阻碍了公司治理的提高,突出政府监管职能等则是小股东保护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  相似文献   

15.
郑飞  贾楠 《理论界》2009,(8):83-86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6.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 ,认真探讨构建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 ,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实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一些设想 ,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7.
参照 LLSV的分析思路,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现状,本文从控股股东转移公司利润的成本函数入手,建立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理论模型,得到若干有意义的结论:如果上市公司股权中存在持有非流通股的控股股东,提高董事会独立性或降低控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比例可以提高公司价值;如果上市公司股权中存在持有全流通股的控股股东,提高董事会独立性或提高控股股东持有的流通股比例可以提高公司的价值;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国有控股股东转移公司利润的便利优于非国有控股股东,那么其价值将低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因此,股权分割现象加剧了控股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扭曲了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减持国有股可以提高公司价值。  相似文献   

18.
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相似文献   

20.
股份制改组中片面强调公有制主体地位以及股票发行制度的行政审批和额度控制,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问题严重.特别是上市公司在控制权转移后,控股股东控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研究控制权转移后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利益侵占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1)控制权转移后的董事变更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和控股股东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中所占的席位比例与大股东利益侵占都显著正相关;(2)控制权转移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大股东利益侵占呈明显的倒U型关系;(3)在公司终极控制人性质中,地方政府和家族企业控制与大股东利益侵占都显著正相关,而中央政府和其他性质企业控制与大股东利益侵占负相关,但不明显.这为我国今后的产权改革和投资者保护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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