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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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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婚姻补偿请求权及其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补偿请求权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因对婚姻或对另一方有隐性付出和投资 ,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财产无形转化为另一方所掌握的技能 ,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权利。婚姻补偿请求权是基于家务劳动也有价值的理论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在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平间取得的平衡。新《婚姻法》4 0条规定的婚姻补偿请求权 ,是以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其实 ,实行财产共同制的夫妻 ,也可以适用婚姻补偿请求权 ,在构建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时 ,应完善或补充婚姻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或不足主要有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过于简略;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缺乏具体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逐步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婚后财产划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和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3.
离婚时获得的经济补偿,既是对具体家务劳动的补偿,也包括对凝结于具体劳动中的抽象价值的补偿.与夫妻均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不仅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还同时要有抽象价值的损失,以免出现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价高于社会劳动价值的结果.对家务劳动宜作扩张解释,凡属围绕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劳动均应包括在其中."较多义务"中的"较多"应当包括对劳动强度和时间的考量,比较的基准则是另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受益配偶所获得的利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夫妻平等原则为观念引导,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重要保障,以经济补偿请求权为权利的救济途径,其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诠释入手,针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赵刘洋 《天府新论》2017,(3):93-105
中国的婚姻法和离婚法律实践不同于西方既有理论的描述,其一方面遵循“个人主义”逻辑: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确认个人婚前财产的合法性,尊重夫妻双方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意愿,举证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 也遵循“家庭主义”逻辑:法律判决考虑保护弱者、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调解仍然被广泛使用,是否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仍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之一,并且,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家庭正义观念方面具有一致性。从离婚法律实践来看,中国的家庭伦理在变化中仍然延续。  相似文献   

6.
对婚内夫妻一方为支持或协助夫妻他方的学业、事业的非经济贡献和经济贡献之补偿,不宜采"无形财产分割说",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不应放在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而应放在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充、完善上.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及职业机会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7.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改进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但这次修补式的修改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能完全满足调整现实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的需要。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应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合理增加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构筑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契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财产契约,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婚姻当事人通过订立在夫妻之间及第三人间生效的,不同于法定财产制或先前的约定财产制的契约,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由于夫妻共同经济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在订立财产契约时,有它不同于一般财产契约订立时的要求和特点。  相似文献   

9.
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田甜 《兰州学刊》2005,(4):186-187,42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它以家事劳动价值论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肯定夫妻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在制度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更注重了对弱者权利的伸张,但在适用范围和金额确定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尽管中国封建社会男女双方家长考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家庭的政治、经济利益仍是家长考虑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共同着眼点;尽管传统社会的家庭以男性为主导,但夫妻双方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个人无私财的家庭共财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财产制度;尽管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但丈夫的家内特权是以其承担更多的国家义务为代价,妻子则是以家内无权换取了不承担国家义务的特权,家成为夫妻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单位,传统社会实际上依旧实现了男女权利义务的平衡.我们应当借鉴古人对待婚姻的严肃态度,在强调感情至上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婚姻的严肃性以降低离婚率;我们应当借鉴传统社会家庭共财制的优点,对当下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存在的隐形个人财产规则进行完善以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我们应当借鉴古人突破家的界限来考虑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配置的思维方式,将夫妻家庭内的民事权利义务与家庭外的其他权利义务综合考虑,从立法层面真正落实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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