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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从本质上保护、实现了人的尊严、自由、生命与身心健康等人格利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决定其所确立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双重性。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就是对人格利益尊重与公平分配,是实现人格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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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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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的本质以及人格与财产关系的认识将直接影响民法典中人法的地位乃至整个民法典的具体建构,从“人格”的词源结构出发使人格的共性和差异性得以彰显,存在哲学的思辨则为探寻人格的属性以及人格与财产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由此得出的启示有三:一是民法典的结构应当坚持人法的优先地位;二是人格的双重属性深刻地影响着人格权的立法构造;三是在民法典中张扬人文主义与强调财产的意义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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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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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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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6,(2)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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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部分而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人格权法体系”,二是“人身权法体系”。200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编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学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但存在局限性。如何协调人身权法、人格权法与我国现行的“人身关系法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今天,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坚持“人身关系法模式”,该模式涵盖“人身权法独立成编”或者“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内,并克服两者之不足,是其更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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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牌的价值构成体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品牌价值评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知识产权保护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品牌价值具有一个多元化的构成体系,从企业投入、消费者的晶牌忠诚或品牌效力三个角度,都可以反映品牌价值的某些特征,三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评估体系或评估方法,所得出的品牌价值量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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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发展权与反贫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没有消除贫困的权利,促进发展的权利,其他人权就无从谈起。这实际上与过去40多年时间里,国际社会对发展概念,及其与人权关系的理解逐渐深化密切相关。为了实现发展权,反贫困就不是简单的救济行动,而必须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推进改革,大力提高穷人摆脱贫困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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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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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的实质是企业组织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应当成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权可以被构造为环境人格权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享有的排污权之间可以互相协调.公民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排污权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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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经济效率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流经济学家和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权下会导致自然资源租金的完全耗尽,因而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但他们的分析是建立在一些严格的假设下的.本文分析表明,当这些假设不能满足时,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孰高孰低,取决于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两种产权形式下都会偏离社会最优劳动投入量水平并导致社会净福利的损失,私有产权主要表现在资源所有者的剩余(租金)最大化,但它往往可能会侵蚀其他资源和要素的剩余,而公有产权正好相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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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正确界分 ,是构建现代民法的逻辑起点。权利客体应成为界分民事权利的切入点 ,只是权利客体必须区分为抽象客体与具体客体的双重结构 ,区分的实益在于清晰地界分权利 ,并且各民事权利的双重客体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被误解误读。紧紧抓住这一点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界分就不会发生困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