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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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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底区域商业性的深海采矿活动即将付诸实践,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却处于缺失状态。在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构建过程中,国际海底管理局面临诸多困境,如制度构建的理论资源不足以及利益分配的主体、方式、标准不明确。国际海底管理局急需新的理念,以指引构建公平的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为国际社会治理提出的方案,其蕴含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等理念,与利益共享机制的要求不谋而合。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理论导向、制度导向、实践导向三个层面综合构建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完善深海采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称"区域")遗传资源领域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以及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因国际法尚未明确"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各国对该资源的利益归属持不同看法.我国应进一步强调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坚持长期与能力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成熟的保护遗传资源的制度,其内容包括:范围、种源、立地条件、种植、管理、采收、加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该制度所形成的惠益分享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环境的惠益:产地保护—生态恢复—地力上升—生物多样性;二是发展的惠益:绿色经济—生态治理—绿色产业—区域发展;三是资源持有人的惠益:资源主体—权利主张—利用许可—受益分配。  相似文献   

4.
《琼州学院学报》2019,(4):22-28
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并无明确的公约条款可循。为公平地分享惠益,国际社会试图通过谈判达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第三份执行协定以填补公约规定的空白。公海生物基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是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公海生物基因资源在法律定位上应属于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可从具有典型意义的惠益分享区域性立法和国内立法中找到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79-186
遗传资源专有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与知识产权之间既有利益冲撞相对立的一面,又有与人权意蕴相容的一面,并且在国际保护体制上也存在制度协调的空间。二者应该一体保护,并同时降低独占性。具体规则包括:将遗传资源知情权作为专利授权的适度刚性的实质条件;将遗传资源许可使用权作为专利授权的绝对刚性的实质条件;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则在专利制度上不作要求。  相似文献   

6.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是国际法、政治外交、经济贸易、环境与发展等领域新兴的热点。我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非常丰富,尤其少数民族地区保留了大量农作物和畜禽地方品种,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不明,缺乏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合同为主要方式的共同商定条件存在弊端,惠益形式相对单一,我们应加大投入,持续开展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研究和评价;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  相似文献   

7.
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交换、国际交流、进出口以及利用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规范。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确立鼓励利用的政策取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首次提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增加遗传资源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从法治的角度看,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欠缺是:法院不管辖宪法案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管辖宪法案件,宪法中的民主、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性等就得不到充分的司法保障;仅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困难很多,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法院不管辖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成为法律灰区,枉法行政和腐败现象也从而滋长。实际上我国宪法已经为法院管辖宪法案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为了弥补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欠缺,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由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立法,授权法院管辖宪法案件,同时确立法院管辖宪法案件的具体形式和程序;二、由全国人大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废除其中有关排除法院管辖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转而明确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应接受司法管辖。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于2016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承担该公约规定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相关国家义务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该法中的诸多条款都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国应遵循科学性、协调性、开放性原则,构建以该法为基石的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律体系,对勘探开发许可证、海洋环境保护、资料汇交和利用、应急预案、深海公共平台建设等制度作进一步系统、具体的安排。这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回应现实需求的举措。  相似文献   

10.
遗传资源信息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红星 《河北学刊》2012,32(1):199-202
为了有效保护遗传资源,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权利。根据遗传资源的内在属性,将此种新型权利称为"遗传资源信息权"。遗传资源信息权是一种不具有明显创造性的新型权利,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强复制性等特征。权利创设必然涉及利益分配,有关遗传资源的权利设计应当实现土著社区与现代生物技术公司、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公平利益分享。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及法律传统,结合遗传资源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建议遗传资源信息权的设计采用国家主导下的集体所有模式。  相似文献   

11.
正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经济技术全球化格局下,生物遗传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对生物遗传信息的认识、掌握和利用已成为一种知识优势和技术优势。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大量获取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资金投入进行研究开  相似文献   

12.
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遗传资源蕴涵的巨大经济价值引发权属之争,遗传资源的归属在国际上仍有争议。解决权属之争要理清的核心问题是:拥有遗传资源意味着什么、如何确定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多个主体怎样同时拥有遗传资源。遗传资源的价值在于遗传信息,拥有遗传资源不同于拥有遗传材料,拥有生物品种者拥有遗传资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驯化品种的遗传资源归驯化人所有,野生品种的遗传资源归生物自然栖息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多人可以共有遗传资源。国家有权事先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是否侵犯了遗传资源所有人的权利、是否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随着生物技术的长足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异常丰富的大国,由于保护和管理力度不够,资源流失严重.要完善立法,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健全相关程序,加大保护力度;引入农民权的概念,加强保护农民在植物遗传资源上的权利;完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化市场机制.中国应致力于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建立我国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15.
<生物多样性公约>建构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支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内蕴着从遗传资源所有权递进到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法律逻辑,隐藏着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内涵.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为我国制定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私权保障.  相似文献   

16.
秦天宝 《江汉论坛》2014,(6):125-131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决定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尽快研究对策对其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鉴于生物遗传资源问题的复杂性,任何一项单独的机制可能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元路径,整合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合同约定、事先知情同意、习惯法、集体主义方法论等,以综合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相似文献   

17.
遗传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近几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新问题.本文回顾了植物遗传资源产权思想演变的过程,提出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存在人类共有、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社区所有四种产权配置模式,并对这四种产权配置模式的内在关系展开阐述,最后指出这四种产权配置模式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新品种保护与遗传资源保护以及惠益分享的冲突与协调.  相似文献   

18.
李震 《南方论刊》2021,(5):67-69,74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确立,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阶段的指定管辖明显减少,但是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仍然常态化,进而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判是常态,犯罪地审判成例外,并由此带来指定程序规范缺失、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审判结果实质不公等问题,需要逐步形成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化、申请指定管辖权利化、指定管辖地域类似化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生物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新生事物,随着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协同发展,它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然而国际上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调整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应被定性为遗传资源,进而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来加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不适用该两项公约调整。基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信息学分析以及对国际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国内亦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遗传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王敏 《理论界》2008,(2):90-91
学校是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在借款学生、贷款银行和政府之间发挥着联系纽带作用。然而近年来,悄然出现的“学校慎贷”现象,表明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权利义务安排上赋予了学校较多的义务。本文重点分析了学校法律地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提出进一步明确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行政主体资格,理顺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学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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