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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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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包权而形成的这个新权利将具备包括抵押在内的完全的处分权能,其应当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名称,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设立。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是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理论基础。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以承包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为内容的综合性权利。土地承包权强调农户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的权利,包括了持续承包、继续承包、优先购买和补偿请求等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4.
"三权分置"是政策话语,法律上需要根据既有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予以表达。"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搞活土地经营权。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按如下方式分置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做改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抵押和继承;建立包含多种权利类型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出租形成的债权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形成的股份式土地经营权、转包形成的物权性质土地经营权、信托形成的信托式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承载着重要的财产价值属性,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实现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意义非凡。但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面临着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的困境。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债权属性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二元思维模式的局限使法律属性界定陷入僵局。突破传统民法二元思维,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高度物权化的新型财产权利,既保留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特征,又避免了法律属性界定逻辑上的瑕疵。此界定方式使土地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得到了保障,有利于推进农地制度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6.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适时的立法跟进成为必要。将政策上升为法律,需遵循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不能直接照搬政策术语。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来看,其并不包含承包权,故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解读不应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大陆法系所有权弹力性及“母子权利”结构出发,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应为农村集体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为实现“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三权分置目标,同时从法律体系自身逻辑出发,土地经营权应当被定性为物权。  相似文献   

7.
"三权分置"是对土地权利体系的创新,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构建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权利架构。文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讨论,主张"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并对"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阐释;对"土地承包权"定位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土地承包权"应作为一种不包含财产性质的成员权被民法典物权编确认;对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三权分置"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能,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后转化为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农民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使其股东权在出资评估、表决权行使、利润分配、退出机制以及破产清算中易受侵害。经营权入股应当是债权入股。实践中,对经营权作价时应参考农用地评价体系,并应在农地股有限公司合理分配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同时,农民股东的利润分配应以累计参加优先股计算,此外,应建立以优先购买权和失地农业保险为基础的破产清算制度,以实现对农民股东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9.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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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权分置"已成为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核心,然而,经营权是否有必要从权能上升为权利,上升为物权的主张是否适法,立法上是否有必要物、债二元建构,在学界仍有质疑.现实中,将经营权能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下的立法模式,已然不能调整新型土地利用关系,倘若将经营权确立为物权,其与承包权之间也并不存在权利内容的冲突.最终,制度改革势必落实到法律文本的表达,于是,就物、债二元建构的类型化标准作逐一反思,为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选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已明确界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未界定、标的物规定不甚明确、设立方式规定不科学、变更不尽合理和全面、承包地收回和调整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种类不齐全等问题.应吸收并借鉴国内理论研究之成果和国外永佃权、用益权等用益物权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并予以修改,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制定并正确适用物权法都离不开物权行为理论.文章认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合意与交付登记相结合形成的物权处分行为,它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并独立存在,对物权变动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因而物权行为理论较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能正确区分围绕物权变动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以物权理论来规范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物权化是回应现实诉求,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推进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措施是:赋予林农排他的林地占有权;落实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确保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完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赋予林地、林木使用权以抵押权。  相似文献   

16.
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存在一些共识性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私权制度发展的前提性障碍.但最近的立法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而被放弃;理论研究也形成淡化主体的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历史演变揭示出的规律、法律构造的一般逻辑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社会基础的中国特性都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在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私权构造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8.
利用实地调研的2 959户农户数据,分别采用OLogit、二元Logit和Poisson Hurdle 模型,分析农户参与农地抵押融资意愿、响应决策及可得性,发现农户对农地抵押融资的认知和农村金融环境是影响农户参与意愿的主要因素;农户经营类型、生产投资比是影响农户决策的主要因素;农户社会资本、贷款经历、是否购买保险和主办金融机构数目是阻碍农户获得农地抵押融资的关键因素;研究还发现,同一组变量在补充双对数和截断泊松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中影响程度、方向以及影响个数都存在差异,说明农户能否获得农地抵押融资贷款比其获得抵押贷款的额度更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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