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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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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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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3.
我很高兴参与今天的论坛,能够与几位同事一起,对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做一个粗略解读.我想重点谈一谈《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风格和主要创新等问题.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 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其意义是重大的,最重要的当然是它的法治意义,即宣布了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第一步获得成功,中国民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其一种系统性地位的确立.民法典编纂可分两步走,《民法总则》制定属于第一步,这一步已经走成功了;下一步是民法典分则编纂.新中国此前经历过四次民法典编纂,但都没有成功,这一次却获得了成功,不能不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7.
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争议由来已久。在比较法上,除个别国家外(如蒙古),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中对取得时效均有规定。但现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却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如此,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否规定取得时效?若规定,应规定在民法典的哪一部分以及应规定哪些内容?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颁布前,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通意见》中。然《民法总则》并没有对委托监护进行一个明确的处理,委托监护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存在疑问。在理论界,即便承认委托监护制度的价值,诸多学者对于委托监护的确切概念、适用条件与限制的理解并非统一。旨在追本溯源,对委托监护制度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学理可行性及具体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构建进行探讨,通过委托监护与法定监护二元体系互为补充,形成合力以达到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保护目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总则》颁行后,对刑法现实适用的影响与未来立法的导向不容忽视。一方面,刑法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的内容对规范适用予以现实调适,具体包括:区分性质不同的虚拟财产予以具体的定性指引,秉持"扩张与收缩"并举的态度重置个人信息的保护区间,促成刑法上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等,这有助于刑法规范发挥社会保护作用的科学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最新立法理念与社会价值亦可以形成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导向指引,应当考虑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落实胎儿利益的刑法干预,继续环境本位的刑法探索,实现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刑法保护等,这有助于刑法规范发挥社会保护作用的时代性与前瞻性。  相似文献   

10.
一、《民法总则》:编纂意义 说到编纂民法典的意义,涉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进程,这两天我把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所作的《〈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认真学习了一下,发现里面有不少实质性的内容.这个报告中提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三次由于政治运动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最终没有结果,但1979年开始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最后形成了《民法通则》,这也算是一个重大收获.  相似文献   

11.
今天想就《民法总则》立法的一个条文分析入手,即第14条规定,讨论这部立法的一些得失. 这一条文在立法上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规定进行了从不涉外条款到涉外条款的转型. 1986年《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个条文只谈到了中国公民范围之内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并不涉及外国人与无国籍的人. 但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4条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里,自然人概念的外延远远大于公民概念,除了包括公民之外,还应当包括外国人和国际人,《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则实际上肯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公民在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 这种法条之间的法义冲突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3.
从罗马法中挖掘出其潜藏的敌人刑法和敌人民法理念,把它与时下流行于欧美的敌人刑法理论和敌人民事立法贯通,引入我国的民法理论并挖掘我国既存的敌人民法或坏人民法实践,反推出好人民法理论,进而发展出好法人和坏法人理论,将之与坏人民法理论打包,用来分析《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的道德类型,进而得出好人和坏人不可能平等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民办学校法人在《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归类存在的问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改善建议。即注重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周延性,采用直接列举方式和间接列举方式明确法人形态的归类;营利法人不能均作为商事主体归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涵盖主体需重新界定;可以通过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完善法人归类机制。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刚刚出台,其法律内容的扩充,体现了从公平到效率到和谐的追求. 这可以理解成为是一种法理层面的追求,但法理真正得以适用却要经过实证化与明确化.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已经很好地完成了《民法总则》,接下来的工作当然是分则各部分了. 这个时候,关注民法典编纂的体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接下来到底是哪些分则编呢? 除了已经明确提到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外,有关"等"这个表述还包括什么呢? 这是目前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重要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设计.传统大陆法系背景下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制度旨在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而苏联民法的“法律行为”则主要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进行全面干预的工具.20世纪50年代,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全面继受了苏联“法律行为”理论.我国民法研究及《民法典》编纂经历波折,总的趋势和正确的方向就是不断消除苏联民法的消极影响,结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回归传统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实质并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定位,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界定为非营利法人、公益性法人和捐助法人,并将其区别于宗教团体法人,这样界定有诸多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中,《民法总则》允许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但并未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登记为法人。其治理结构应设有法人机关,包含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享有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但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对其财产权进行保护和限制。同时,在宗教事务中,其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04届民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教师金可可在《论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来稿中指出:请求权是德国民法上的重要概念。《德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第19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请求权的概念。按照当代学者的理解,这一请求权可以被区分为“债法上的请求权、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家庭法上的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以此可知,请求权概念无疑已经成为涵盖民法各编的基础概念。对于主要继受德国民法学的我国民法学者而言,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请求权所指向的客体,是义务人的特定行为,而并非此种行…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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