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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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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系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区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后者仅实行债权保护,力度不够;对登记对抗效力主义中的第三人在解释上宜限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在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立场上的人,以更周延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对“其他方式”采宽泛解释,但是对割裂性流转如转让等仍应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均为物权属性.家庭承包方式下取得的初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为物权属性,其它方式下取得的初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办理了登记则属物权,未办理登记则属债权.而流转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则因其流转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实践中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3.
林权流转主体资格是确定流转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依据福建省集体林权改革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流转主体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承包经营户、联户的流转资格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资格的确定以林权证上的登记为准,联户流转资格以其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实登记的效力 ,指商事登记中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登记事项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普遍效力 ;属于登记效力层次中的一般效力。不实登记有别于虚假登记。各国立法对不实登记的效力均遵循商事行为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这一最主要的法理基础 ,其例外则体现出对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取舍。我国不实登记效力制度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 ,有必要明确相关概念制度 ,并区分登记效力和公告效力。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核心价值有二,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二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及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应予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有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予明确规定。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人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不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予摈弃。  相似文献   

6.
现行立法依据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流转方式的不同,来设计集体土地所有人审核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方式是有缺憾的,因为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村内流转和村外流转的区分,对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理范围不同的情形下如何行使审核权的问题不作回答,极易导致内外不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行使审核权依据不足、程序不明等状况,不利于村农民集体利益的保护。所以,在设定集体土地所有人审核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方式时,首先要明确是村内流转还是村外流转这一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再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7.
船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具有两种不同模式,《海商法》和《担保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9.
土地经营权属性争议与土地经营权登记之间并非毫无联系,前者的清晰厘定是后者规则阐释的前提。根据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和法律规范解释,在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下,应承认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但也不能否定农业经营者订立债权性土地经营租赁权的可能性。在类型化思维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首先区分为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和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登记,两者构成不同的登记制度体系。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和抵押登记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再流转时参照土地经营权设立时登记规则。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历史延续性和独立性,其设立登记和抵押登记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不宜直接参照适用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  相似文献   

10.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业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合法化。由于物权观念的淡薄,对土地资本价值的认识不足,忽视对土地耕作者利益的关注等立法理念滞后,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登记公示制度、流转范围、方式、土地质量等级评估及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应建立公告—登记—查询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副本制,完善土地质量等级评定,对转让金和流转期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11.
法释[2005]6号第20条对“四荒”土地之上的“一地数包”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效力规则。但该规则忽略了恶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误用了民法的占有原则,违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方式上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将“一地数包”区分为承包方均已经登记、均未登记、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等几种情况,分别构建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林权流转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对林权流转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国家亦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来规范林权流转。但我国林权流转制度在林地产权和林木所有权的界定及内容、林权流转中对流转主体利益的法律保护、对不同所有制的林木资源不同对待、林业行政主体与林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等方面存有缺陷。应从稳定集体林权制度、规范行政权,明晰产权主体、完善权益归属制度上完善我国现行的林权流转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应当加快林权流转立法步伐,规范流转行为,放活林权经营权,实现林权流转方式多样化。  相似文献   

13.
农地流转是解决农地家庭承包制与集约化农业生产之间矛盾的必然手段,法律制度是确保农地流转的基本保障。然而,相关法律在调整农地流转时却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完善: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对土地投资入股的方式与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农地流转的登记与农地流转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二是完善《信托法》,增加土地信托的规定;三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合作社的法人性质、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理论上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完全效力.《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保全效力,但该条规定不合理、过于简略,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解释保全效力、运用顺位效力、借鉴完全效力并解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可解决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司法疑难问题.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具有特殊性,常发生非因预告登记权人过错导致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本登记的情况,应基于预告登记僵局破解、利益衡量和预告登记本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赋予预告登记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改采相对无效规则,规定顺位效力、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若相关规则保持不变,可限缩解释保全效力,以目的解释增加顺位效力,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以此解决预告登记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正式确立。《物权法》也首次不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而统一规定——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这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发现,由于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天然的不同之处,其设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效力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通过案例分析,主张法律应规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对抗的效力,同时也应完善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越来越少。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也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虽未正式通过,但对农村地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该草案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流转能够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林权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当前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出租等林权流转方式已获得广泛应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协调部门法;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加强林权交易管理;减少林权流转中的限制条件,使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更加适应林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立法目的,对承包权转让作了多种限制。从私法自治理念出发,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都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当然引起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对合同法第52条作限缩性解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处理好转让自由与土地管制的关系,取消承包权转让限制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制中的两种不同的流转方式的特点分析,明确了农地流转要因时而异,要符合各种条件和背景来构建农地流转的各种要素,并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农地流转的经验,得出我国目前法律关于农地流转存在一些欠缺性和矛盾性的规定和冲突,提出了今后立法细则中应予以完善的建议。以农地农用这一刚性标准,来规划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级土地使用流转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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