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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查进行,而非口头辩论,这不仅契合执行许可的规范价值,更与我国集中式执行体制相得益彰。我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实际呈现出“债权人申请—法院职权审查”的单线结构,法院只需对仲裁裁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混合在一起,在适用上也要调和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应允许当事人对司法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上诉。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文章根据调查,吸收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合理成分,结合司法实践,设计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听证程序,以期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完善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决作出地标准。后者为国际认可的主流标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除规定了裁决作出地标准外,还确立了“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理论与实践不符,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存在障碍。只有将此类裁决识别为“非国内仲裁裁决”,法院才能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考察12年来中美在DSB的争端案件,美国是最积极申诉中国的WTO成员,而中国对美国的申诉案件数量有限且集中于贸易救济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以规则为导向,不要求强制执行DSB裁决报告,建议中国更加积极地通过DSB解决中美争端、缓解美国对中国的压力。应诉时注意加强证据的准备工作,执行DSB裁决报告时从实用角度出发,同时构建协调机制,并做好重新定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6.
中美DSB争端案件考察(2001-2013)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考察12年来中美在DSB的争端案件,美国是最积极申诉中国的WTO成员,而中国对美国的申诉案件数量有限且集中于贸易救济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以规则为导向,不要求强制执行DSB裁决报告,建议中国更加积极地通过DSB解决中美争端、缓解美国对中国的压力。应诉时注意加强证据的准备工作,执行DSB裁决报告时从实用角度出发,同时构建协调机制,并做好重新定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9.
保障措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形象地称为"安全阀",它对稳定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GAITI994第19条中规定了"未预见的发展"条件,而《保障措施协定》中却没有此规定。同时,WTO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多有不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针对"未预见的发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它与《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到底有无冲突,我们有必要结合WTO案件中DSB的解释规则及实践对这一条件的适用及具体理解问题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10.
欧盟的司法审查体系是应欧盟跨国区域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建立的审查机制,它包括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对欧盟机构不作为的审查、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以及预先裁决程序。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和不作为的审查,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欧盟机构的立法与决策符合欧盟基本条约的规定,并保护欧盟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欧盟机构非法或不当行为的损害。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可以促进成员国善意履行欧盟条约的义务。预先裁决程序通过对欧盟法律的解释解决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促进了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合作。文章通过剖析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了其对区域合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欧盟的司法审查体系是应欧盟跨国区域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建立的审查机制,它包括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对欧盟机构不作为的审查、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以及预先裁决程序。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和不作为的审查,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欧盟机构的立法与决策符合欧盟基本条约的规定,并保护欧盟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欧盟机构非法或不当行为的损害。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可以促进成员国善意履行欧盟条约的义务。预先裁决程序通过对欧盟法律的解释解决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促进了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合作。文章通过剖析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了其对区域合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起诉。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亟待立法规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需要立法重造,一是将之与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明确界分,二是协调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救济与执行异议制度的关系,三是对不予执行裁定的异议进行立法完善,四是加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相似文献   

13.
执行问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有关第21.5条程序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该程序提起的时间、磋商前置程序、程序滥用、以及与第22.6条程序的顺序等四大问题。讨论WTO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应该对第21.5条程序的利用次数施加限制,同时第21.5条程序应先于第22.6条程序加以使用。  相似文献   

14.
"合理期限"仲裁是DSU用以确立执行期限的三种方式之一,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方的请求对执行期限进行裁决,一般不涉及执行方法与途径.在实践中,此类仲裁举证责任经历了一个由当事方共同举证到后来由责任方承担首要举证义务的过程,国内强行法具有表面证据效力.裁决的合理期限应当是责任方执行DSB裁决及建议的最短期限,另外,责任方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方式及复杂程度、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困难等方面都是仲裁员在决定合理期限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5.
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仲裁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该体系中最为有效的监督途径。而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与程序监督模式相悖。因此须重新界定仲裁裁决的审查的范围,这不仅满足了仲裁公正性和终局性的要求,更符合仲裁国际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6.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相似文献   

17.
析欧盟先行裁决程序及新近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行裁决程序是ECJ最重要的程序,它成功与否关系到欧共体法能否得以统一执行.在欧盟五十余年的发展中,欧洲法院通过该程序行使其对共同体法的专有解释权,并形成了相应之规则.尽管成员国法院拥有决定是否向ECJ提交先行裁决案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显明清楚"之情形下,成员国法院被免除了提交义务;然而新近Kobler案的裁决意味着违反先行裁决程序所规定之提交义务的成员国会招致国家赔偿责任.这暗示保证欧共体在成员国内的一致执行仍然在该程序之目的中占据首位.  相似文献   

18.
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 ,应当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 ;取消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上诉 ;应当缩短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法院审理撤销裁决程序期间 ,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规定法院对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实施监督的同时 ,还确认了法院有权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法律的适用等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审查。这样的规定既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的效力制造了一个法律借口 ,也为对仲裁的不当的司法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 ,修改现行法律 ,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 ,既符合国际惯例 ,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为了研究"跛足仲裁庭"裁决效力的认定问题,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国际仲裁规则和国内仲裁法规定的剖析,认为要认定"跛足仲裁庭"的裁决效力,首先要看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有没有涉及此情形,如果有明确规定和协议,则依其规定和协议;如果没有,就要进行具体分析,但是逐步对该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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