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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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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危机后,通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识别与提高相应监管标准成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借鉴FSB等提出的SIFIs识别方法,选取规模、关联、质量、盈利四方面指标,建立国内SIFIs识别指标体系,采用聚类分析和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国内SIFIs系统重要性进行分类与排序,为金融监管实行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推动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改革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路径为,从“双峰”监管体系改革开始,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优化、重塑,进而完成规则的制定。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从银行体系展开,经过认证准备、改革实施、深化改革三个阶段,初步形成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一般框架。在总结国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改革经验、回顾我国相关改革历史的基础上,提出可从把握“内外兼修”原则,规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复杂业务,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监管体系全覆盖,以及根据新形势修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等方面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越来越重视SIFIs的问题。在事前审慎方面,控制SIFIs的关联度和提高SIFIs的损失吸收能力是监管的核心手段,同时需要完善SIFIs的内部监督系统和以国内监管体系作为辅助手段;在危机处置方面,事前需要建立持续的恢复和清算计划与做出可处置性评估,以及健全SIFIs的市场退出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号之下,开展监管SIFIs的国际合作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增量式改革续写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新篇章,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急剧增加,竞争性增强,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落后,不能适应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矛盾已经由农村金融供给跟不上需求的步伐转变成农村金融监管跟不上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脚步。因此,创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成为破解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突破口。  相似文献   

5.
6.
关于银行监管的博弈与思考——《新巴塞尔协议》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新协议对各国商业银行和政府监管当局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本文运用博弈论的知识,从新巴塞尔协议的视角,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中国情况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7.
作为金融市场的特殊参与主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容易引发市场道德风险、损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然而在传统的“大而不倒”监管理念下,SIFI的这种负外部性有增无减.缘此,美国新近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极力强化SIFI的监管,建立了确保SIFI有序倒闭的处置机制,从而终结了“大而不倒”理念在监管中的必然适用.这也是后危机时代美国追求金融体系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平衡之结果.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思路和制度安排,中国也应从SIFI的识别、监管主体的确立、风险预防及危机处置机制等方面构筑切合自身金融业发展实际的SIFI监管法制,以彻底纠正对“大而不倒”的迷思,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双赢.  相似文献   

8.
典当行业复建30余年来,虽然取得了不错的经营成绩,但是关于行业监管理论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监管制度建设亦存在不足.理论认知方面尤其对机构的金融机构属性认知存在偏差,在设立许可、典当行名称等方面也有误区.监管制度上,专门性行业监管立法理念陈旧、不合理等限制了典当行的经营自由,存在立法体例欠科学,个别制度规范设计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立法技术欠缺,法律概念使用不准确等问题.比较相邻部门法的立法例,考查国外立法经验,科学的典当监管立法模式应采用统一的《典当行法》,适当扩大典当行经营范围,使其回归金融专业监管体制,采取国家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统一的模式,建立健全完善的典当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但是风险事件也接连不断发生,引起业界、学界强烈的关注。研究主要是在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其中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问题。根据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特点、运营环境等因素,设计了一个指标体系;之后运用BP神经网络得到了相应的权重,从而对国内最具代表性的P2P网贷平台进行了系统重要性排名。根据排名结果,得到了一批需要重点监管的P2P网贷机构,提出了重点监管名单,并且提出了其他相关的政策建议,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业务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其蕴藏的风险不容忽视。由于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项重要业态,且其风险溢出效应较大,研究其风险监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的指标体系,基于指标法的思想联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特征对指标体系进行了合理改进。对国内比较重要的P2P网络借贷机构进行了系统重要性排名,并且和以前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比较。对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分类适度的监管工作有着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际商贸的发展 ,国际贸易法也日趋完备 ,其中银行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 ,中国将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法制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应研究并借鉴巴塞尔核心原则。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收购是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 ,各国均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香港《守则》规制详尽完整 ,并具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国《证券法》则粗略得多 ,因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法律风险主要有操作性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两种表现形式。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为之配置充足的资本。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的组织结构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法律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和缓释等四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我国应当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体现的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监管理念,通过制定监管指南的方式,从明确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引导商业银行完善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以及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管理法律风险的技术和方法等三个方面入手,初步建立起法律风险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已经从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研究进入到实践探索的阶段,201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一些问题。立足于这一背景,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界定了我国语境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含义,并分析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因,案例指导机制生成中存在的障碍,以及结合《规定》谈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中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主体、效力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私法之特色.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宏观上维护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微观上避免解雇保护制度形同虚设.在我国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且不可替代性差、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之现状下,此正当性尤为明显.我国原有现行立法功能错位、难堪其用,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此的改进仍极为有限.我国立法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且应正面直接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注意避免该制度的僵化.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收购是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各国均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香港《守则》规制详尽完整,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证券法》则粗略得多,因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内部会计控制,是解决当前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但是,一项健全的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其关键是监督机制能否跟得上。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现状——内部会计控制失效及其根本原因——内部人控制,进一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外部监管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手段,构建会计信息公开系统,最后提出了构建会计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内涵,要求立法者在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理的义务体系。在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数字服务法》创造性依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实现风险防范目标下比例原则的精细制度安排。比较而言,我国平台分级监管初现雏形,实体与程序规定设置对平台监管目标实现仍存在距离,强分类分级监管理念与弱治理规范设计的格局尚未打破。从算法透明与数据报送两个方面课以超大型平台额外的勤勉义务,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完善相关实体与程序规定,有利于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有力监管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监管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19.
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现存不动产登记现状,认为不动产登记交由行政机关负责更为妥当,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提出我国应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并建立审查责任的分化制度,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标所有人商誉是现代商标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商标权是"商誉财产权"。驰名商标的概念实际上对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商标在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知,该商标在该领域就是"驰名商标"。商标驰名与否不以是否注册作为确立其保护范围的依据,而是以其商誉所覆盖的领域确定其保护范围。与TRIPS协议一样,我国商标法实际上依然系采用"混淆理论"而非"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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