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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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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本来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其理解时应当符合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的范围为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保存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物权法生效后,应妥善处理预告登记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中间处分行为对物权效力的影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四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能否排除执行、查封后能否进行本登记、经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能否优先受偿、预查封后能否解除合同等问题。可将预告登记按权利种类分为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房屋租赁权的预告登记,并分别阐述其在执行程序中所具有的不同效力。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但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洁,以致于不能满足现实中复杂的法律关系规制的需要。本文比较分析了德、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认为预告登记制度应当具有保全权利效力,保全顺位利益,破产保护效力,预警效力。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商品房"一房二卖",保障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效力的界定尤为重要.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 条对预告登记做了相应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依法行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有效途径.分析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期间、范围、效力、限制、程序,并就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向施工企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8.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确定优先权的顺位,主要应遵循公平原则、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以及“最后保存行为,优先受偿”原则。应当依据权利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律公平、正义、衡平、保护基本人权等价值理念,解决优先权的顺位安排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民法债的保全当中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个就是代位权,另一个就是撤销权.在代位权制度当中,牵涉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面临到选择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或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解释》第20条当中,规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就牵涉到了代位制度基本上的一个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一方面有保全债的必要,另一方面有尊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明确代位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协调,有利于完善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经历了立法的变迁,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司法困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具有正当性,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必要性.在适用追及效力时应运用抵押登记规则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进行体系解释适用,在抵押权追及效力被阻断、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抵押权、转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应当包括抵押物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交易;动产抵押已设立但未登记;转让将导致抵押物用途明显变化,并发生价值减损;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知悉从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何人及抵押物的空间位置移转至何地.受让人在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亦有利益诉求,应当允许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以消灭抵押负担,但舍弃原本涤除权制度中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规定,从而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12.
民法债的保全当中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个就是代位权,另一个就是撤销权。在代位权制度当中,牵涉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面临选择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或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解释》第20条当中,规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就牵涉到了代位制度基本上的一个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一方面有保全债的必要,另一方面有尊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明确代位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协调,有利于完善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3.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肯定.但对其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还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解决了此争议,这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支持.  相似文献   

15.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结合我国《物权法》中关干预告登记的规定,分析预告登记的特征、性质、适用范围、效力,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借鉴实践经验,指出了预告登记应该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优先权。该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为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去的承包人垫付的资金 ;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必须排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优先效力受到消费者生存权利的限制 ;行使方式为“对物诉讼”。  相似文献   

17.
预告登记的效力体现于相对人陷入破产时,其所担保的请求权仍能在法律上得到履行。但这一立法目的却未曾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体现,该法第18条并未限制管理人的选择权,致使预告登记的目的因破产程序启动而落空。对此,我们认为应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来自于单务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尽管管理人对此不能行使选择权,该请求权也应得到继续履行。预告登记担保的债法请求权不同于取回权和别除权,也不属于共益债务,只是为了保持债法请求权的继续履行,其行使结果根据预告登记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并根据其各自效力发挥着抵御破产风险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仅用了第 39、 4 0、 4 1条三个条款来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它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够准确 ,既没有将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点规定在内 ,也没有就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与效力规则相区别 ,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相似文献   

19.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押权之“位势垄断”是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创设初衷。由于购置价款抵押权对购得标的物具有基础性贡献,其还可优先于在登记前已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与质权,但仍不得对抗购置前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标的物交付后成立的留置权。此外,为贯彻实质平等并促进融资,购置价款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存时理应适用“比例清偿”规则。可见,购置价款抵押权实质上赋予了登记以溯及至标的物交付之时的对抗力,并进而形成了“层次化”的权利架构模式,但也对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了事实上的突破。  相似文献   

20.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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