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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2):240-246
政府信息是建设责任政府的一条有效途径。基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个论域,责任政府建构的前置条件包括行政理念的转变、健全的信息公开机构、完备的信息公开法律和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经验,责任政府的建构需要构建管辖责任明晰的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协调型责任政府;构建系统的正当信息公开程序,建设规范型责任政府;构建信息公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设开放型责任政府;构建"参与互动"信息公开模式,建设共享型责任政府;构建"监督救济"信息公开模式,建设保障型责任政府;构建"完备协调"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型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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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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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对于公共危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收集是政府危机决策的依据,信息发布是稳定社会情绪、调动社会力量共攘危局的手段,但是,政府、媒体和公众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对于信息公开的不同态度。信息公开的过程就是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者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只有整合利益、达成共识,提高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水平,才有利于促进公共危机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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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2019,(5)
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同意规则源于隐私权的支配功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第三方同意"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涉隐私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前应与第三方——隐私权人进行协商。但相关案例显示,行政机关对"第三方同意"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误把个人同意当成了涉隐私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事实上限缩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三方同意"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得以适用的时机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实中的个人隐私利益和公共利益加以判断、衡量之后,其适用的范围应该基于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的考虑而有所限制,就其形式而言,隐私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多种表达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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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实施五年来,省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比较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指数、组织机构建设、制度规范与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绩效情况和政民互动情况.相应的对策建议:深化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及重点信息公开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与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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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应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序标准是看法院对其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无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应予改革,应废弃“通知参加”方式,增加“当事人追告”方式和“诉讼告知”制度。鉴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利的诉讼地位,建议确立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制度,并取消对其诉讼权利的过多限制,以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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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体现,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关于"三需要"的规定引起了学界关于申请主体资格的争议与讨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三需要"条款的规定,被限制在与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范围内。通过对制度建设的理论分析,以及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三需要"不应成为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至多是说明理由的需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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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提起的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纠纷,近年来数量明显增加,呈现出以保障采购顺利进行为初衷、异议事由集中、依赖司法外救济处理等特点。这种采购纠纷解决的现状,是第三人心理因素干扰的结果,对采购人权威的顾虑、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需求以及竞争失利激发的不良心理,均为第三人的争议处理行为提供能量。依据第三人心理特征,采购人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充分公开信息并说明理由,为矛盾化解提供完整且合理的处理路径,并加强对第三人的教育,完善恶意攻击的责任规制,从而达到第三人妥善维护个人权益并监督政府采购有序开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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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次重大公共危机看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起步较晚,1998年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现代化、公民知情权意识双起步的开端之年.1998年三江流域洪灾、2003年"非典"疫情及2008年汶川大地震三次重大公共危机开启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建议: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领域法律体系的建设;着力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化制度;努力营造崇尚行政信息公开透明的政治文化和积极维护公民知情权的政治氛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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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依其例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例外、第三方利益例外、内部行政信息例外三个逐次递减层次。在制度的设计层面,公开的三个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对这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应当依次采用仅审查是否存在合理依据、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及尊重的态度和有效监督并举的三种标准,才能达到兼顾保证信息公开与保证行政主体独立行政职能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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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历史时间内,信息公开与民主制度并无关联,因为"精英民主"模式通常与保密文化密切相关,它既不鼓励公民参与,也不希望公民知悉政府的信息。直到参与式民主在近几十年取得主流话语权,信息公开才与公共参与一道成为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而且未来必将有助于民主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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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的本质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益或者情感关系的第三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考察其是否存在犯罪通谋,包括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无证据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的,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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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体发生变化 ,不能使用民法中的手段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债权保护程序与公司分立的便利和效率。公司分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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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概念的不明和边界的模糊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困难,人们错误地将个人信息等同于隐私,导致在类似的信息公开案件中出现了相异的判决结果,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和政府、司法的公信力。有必要对信息公开语境下的隐私概念进行剖析,找出其核心意义与"阴影地带"。处于"阴影地带"的特定事实是否能涵摄于隐私概念之下,取决于对社会的隐私观、立法目的及相冲突利益的综合考量。隐私权与知情权应该是对立统一的,要维持这种平衡,应以最大限度公开为原则,对隐私概念采取合乎意义的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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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体发生变化,不能使用民法中的手段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债权保护程序与公司分立的便利和效率.公司分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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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忠胜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65-170
纯粹经济损失不仅反映了对受害人经济利益的一般救济,更要求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差别很大。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与处理手段,应建立起我国的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中对第三人的赔付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