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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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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总检察长理论指引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拓展的方向。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演变呈现出拓展与抑制共存的基本方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行政机关资格模糊、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范围过宽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获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厘清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5.
卫国平 《南都学坛》2010,30(4):99-100
公民只有在自身环境利益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时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起诉难的现状,可通过司法解释把损害扩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也可在实体法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公民诉讼有实体权利保障。环保组织的起诉权应该与其成员的起诉权连接在一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自然延伸。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NGO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保NGO是环境保护的生力军,然而现行的登记管理体制不仅阻碍了环境NGO的发展,更直接导致了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缺位。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环保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诉讼支持者和诉讼代理人。要更大地发挥环境保护的"公民参与性",必须重构环保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仅要赋予其原告资格,还需要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使其成为诉讼赔偿归属。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把原告限定在传统诉讼法认可的利害关系人这一狭窄范围,将不利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团体、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原告资格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原告多元化的情形下,有必要对起诉顺序、鼓励公民提起诉讼等问题给予回应,以期让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最大效用。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混沌不清。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呈现开放性多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经验,而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限定性二元机制,在充分肯定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的最佳原告资格的同时,逐步放宽公民的原告主体资格作为对环保NGO效能的补充。因此,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模式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在环境污染频发的当下,环境公益诉讼注定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谁来当原告便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文章从下述四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探究:首先,理清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类型,然后,介绍国外一些相关经验,通过借鉴国外有关经验以及分析现实国情,找出我国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不足之处,最后对症下药,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1.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是其关键问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原告资格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组织”认定问题的分析,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并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不特定性、预防性的特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12.
在一般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特殊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消除原告举证的障碍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在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方面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不再像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那样对比悬殊,原本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改变。在此情形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是不合理的,不宜直接按照现有关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予以推行。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出现的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得相对落后,我国应把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公民、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原告范围不能过于单一,也不能太过宽泛。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造成实践中原告资格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进程缓慢等问题。因此,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体系,是破解困境之道。  相似文献   

16.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界讨论的热点,其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性是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不少学者基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我国的制度架构,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但是,从检察权的权力内涵、权力性质和功能预期上考察,它保护社会公益的属性为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了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陆续试点的环保法庭司法创新实践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何种主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诉法采取了模糊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这是由其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决定的,具有历史的文本依据,也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8.
当前,中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囿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环境公益诉讼是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其做了规定。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在现实中仍存在尚需完善之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需要培育、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河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认真辨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发展。但要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要突破传统诉讼理论,采用诉的利益学说,对民事诉讼范围及当事人概念进行拓展。在科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一些做法,建立防止“滥诉”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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