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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伯承租一处公有住房,其子王先生在浦东购有一处商品房。2005年,王先生将浦东房屋外借,一家人搬回父母处。此后,王先生以诸多理由挤占父母居所,并将二老送入养老院,双方因此关系恶化。王老伯夫妇住不惯养老院,想回家住却遭到儿子儿媳极力阻止,无奈之下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站提出申请,要求儿子一家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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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去世后,刘某与胡某再婚。之后,刘某去世,胡某将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与刘某的子女王甲、王乙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遗产,子女应有继承权,于是将胡某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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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农村,有两儿二女。丈夫早年病逝.两个儿子已分家独立生活,女儿都已出嫁。在与子女分家时,我将房屋及大部分财物分给了两个儿子.却没有分给两个女儿。同时,我还与两个儿子约定由他们履行赡养我的义务,而没有要求两个女儿承担。后因我改嫁的问题,子女们与我产生了矛盾,他们对我的生活起居不再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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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都面临年老的风险,应当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以房养老有多种形式,房屋反向抵押贷款(反按揭)养老是值得重视的以房养老形式。以房养老的具体形式有:子女养老,房产由子女继承;抚养人养老,房产由抚养人继承;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价款养老;将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养老;售出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将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该笔款项交纳房租和养老,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第一种形式属于家庭养老,取决于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间的几种形式属于自助性养老,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最后一种形式为社会机构承揽的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属于社会机构提供的以房养老业务,可以为适合以房养老的人群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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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建设交通部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韩国媒体认为,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实在是一举两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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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瑶 《社会观察(上海)》2007,(12):59-60
据官方相关预测,外来移民将使得英国移民人口数膨胀近200万人。英国国家统计局(The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ONS)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移民人数将以每年19万的数量增长,即每年移民人数将较上年增长30%;在2004年至2031年间,国内人口数将增长870万,其中720万人来自移民(包括移民者的子女)。ONS的数据表明移民潮已严重影响了整个国家的运作,特别在房屋、学校及医院的需求上出现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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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10月,王先生与北京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期限自2008年10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止,王先生的工作职位为建筑工程师,月薪8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20日,王先生在体检中被发现患有肝炎,后住进医院治疗。2008年10月25日,该公司为王先生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2日,王先生治愈出院,共支出了医疗费1.7万元。公司认为,由于王先生患病时,还没有来得及为他办理医疗保险,所以不愿意承担这部分医疗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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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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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老李系再婚,居住的是老李的房屋。现因子女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请问,我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的房屋,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云超云超同志: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居住的房屋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老李的婚前财产,不能因为你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而改变这一财产的性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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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在广州白云区某老人院,由于两成子女很少去看望入院老人,该老人院近日规定,老人入住时子女将与老人院签订“亲情协议”,协议规定老人子女每月必须探望老人,每星期必须通电话。有家属表示,将亲情量化是形式主义,而且多此一举,难以执行。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强制执行合同,将使老人与家属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