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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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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婚与子女缺乏充分沟通郑州王先生今年65岁,几年前老伴去世,王先生的一儿一女皆在外地工作。2011年春天,朋友给王先生介绍张女士认识。  相似文献   

2.
王老伯承租一处公有住房,其子王先生在浦东购有一处商品房。2005年,王先生将浦东房屋外借,一家人搬回父母处。此后,王先生以诸多理由挤占父母居所,并将二老送入养老院,双方因此关系恶化。王老伯夫妇住不惯养老院,想回家住却遭到儿子儿媳极力阻止,无奈之下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站提出申请,要求儿子一家迁出。  相似文献   

3.
赵艳华 《职业》2012,(6):164
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去世后,刘某与胡某再婚。之后,刘某去世,胡某将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与刘某的子女王甲、王乙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遗产,子女应有继承权,于是将胡某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继承权。  相似文献   

4.
我家在农村,有两儿二女。丈夫早年病逝.两个儿子已分家独立生活,女儿都已出嫁。在与子女分家时,我将房屋及大部分财物分给了两个儿子.却没有分给两个女儿。同时,我还与两个儿子约定由他们履行赡养我的义务,而没有要求两个女儿承担。后因我改嫁的问题,子女们与我产生了矛盾,他们对我的生活起居不再关心。  相似文献   

5.
每一个人都面临年老的风险,应当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以房养老有多种形式,房屋反向抵押贷款(反按揭)养老是值得重视的以房养老形式。以房养老的具体形式有:子女养老,房产由子女继承;抚养人养老,房产由抚养人继承;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价款养老;将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养老;售出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将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该笔款项交纳房租和养老,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第一种形式属于家庭养老,取决于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间的几种形式属于自助性养老,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最后一种形式为社会机构承揽的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属于社会机构提供的以房养老业务,可以为适合以房养老的人群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相似文献   

6.
宁宁 《老年世界》2007,(7):35-35
韩国建设交通部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韩国媒体认为,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实在是一举两得。  相似文献   

7.
若星  晏燕 《老年人》2013,(8):12-13
母亲去世10年后,父亲也撒手人寰,摆在3个子女面前的是一道遗产继承难题。原来,母亲去世时父亲邀请亲朋作证,在子女面前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将房屋变卖,所得的钱由3个子女平分。未料,在这位父亲作古后,3个儿女分割遗产的时候,女儿突然另外拿出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父母的  相似文献   

8.
《老年世界》2014,(24):14-14
编辑同志: 我哥哥是71岁的独身老人,无子女。为感谢我多年对他的照顾,他于2009年春节期间与我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他现在居住的两室楼房赠给我,并当即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我(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初,哥哥与康女士登记再婚,康女士对哥哥照顾得非常好,我渐渐地退出对哥哥的照顾。  相似文献   

9.
《老年人》1994,(5)
我对再婚丈夫婚前的祖遗房屋占有份额吗?问:我于1959年和陈某再婚。婚前,双方各生有两个子女,我带来的两个女儿当时只有十一二岁;陈有一栋祖遗房屋,上下两层共有6间。1989年,陈某去世,他婚前的儿女占住着这栋房子,并说:“房子是陈家祖宗遗留下来的,后...  相似文献   

10.
孟凡冬 《当代老年》2011,(11):45-45
王先生反复便血7年,以为是痔疮,并没有重视。最近半年来,王先生体重降了5公斤,隔几天就便秘,但过几天又腹泻,偶尔左下腹还阵阵疼痛。一周前,王先生的腹部又开始疼痛,但这次疼痛难忍,只好到医院就诊。经过肠镜检查,王先生结肠内有一3×4厘米的息肉发生了恶变,遂立即进行了手术治疗。医生感叹,如果王先生及早就医,也许可以避免息肉癌变。  相似文献   

11.
案情:张先生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用于经商,生意失败,到期无法还上本金和利息。王先生多次催要无果,一要就是两年。前几次王先生向张先生催款还有答复,后来张先生干脆躲了起来,打电话连人都找不到了。无奈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可虽然王先生胜诉了,判决却得不到执行。  相似文献   

12.
据官方相关预测,外来移民将使得英国移民人口数膨胀近200万人。英国国家统计局(The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ONS)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移民人数将以每年19万的数量增长,即每年移民人数将较上年增长30%;在2004年至2031年间,国内人口数将增长870万,其中720万人来自移民(包括移民者的子女)。ONS的数据表明移民潮已严重影响了整个国家的运作,特别在房屋、学校及医院的需求上出现危机。  相似文献   

13.
王益华  单国胜 《职业》2009,(7):31-31
[案例]2008年10月,王先生与北京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期限自2008年10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止,王先生的工作职位为建筑工程师,月薪8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20日,王先生在体检中被发现患有肝炎,后住进医院治疗。2008年10月25日,该公司为王先生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2日,王先生治愈出院,共支出了医疗费1.7万元。公司认为,由于王先生患病时,还没有来得及为他办理医疗保险,所以不愿意承担这部分医疗费用。  相似文献   

14.
咨询热线     
《老年人》2005,(4)
出租房屋应注意什么?有的老年人投靠子女居住后,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对外招租,这是好事。但要注意,房屋出租之前,必须先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除此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不要被高租价诱惑,对出价很高的人要特别警惕。(二)注意核对当事  相似文献   

15.
解晖 《现代妇女》2010,(6):44-44
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16.
《老年世界》2014,(17):21-21
编辑同志:吴某与孙某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子。孙某于2012年l2月去世,后吴某于2013年8月去世。其子女在准备继承其遗产时,发现一张吴某自书的遗嘱,其在遗嘱中写明:生前居住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存款所有子女平分。在执行遗嘱时发生纠纷,其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请问,小儿子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读者:吴先生。  相似文献   

17.
《职业》2003,(9)
[案例]王先生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单位为上新项目派王先生外出培训6个月,花去了3万元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单位任命王先生为公司技术攻关组组长。今年合同期满,王先生向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不料单位却不同意。单位认为,王先生是生产骨干,一旦离去,将给单位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声称,如果终止合同,王先生必须赔偿单位3万元培训费。但王先生认为单位这样做没道理,自己签的是4年的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然可以离开,再说,当时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单位不能以培训为理由…  相似文献   

18.
潘家永 《当代老年》2007,(10):11-11
问:我父亲于1987年去世,母亲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家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2001年3月我爷爷去世,家里仍有奶奶在。1998年我家的房屋被拆迁,到2001年4月时回迁至安置房。因为以前家里的业主写的是爷爷的名字,所以打算这次办房屋产权证时写妈妈的名字。但去咨询时说我妈没有继承权,如果房产证写她的名字要有继承和赠予两道手续。我知道按规定我妈应该是有继承权的,问题是现在我如何让办证单位确认我妈有继承权?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我和老李系再婚,居住的是老李的房屋。现因子女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请问,我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的房屋,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云超云超同志: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居住的房屋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老李的婚前财产,不能因为你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而改变这一财产的性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  相似文献   

20.
据《广州日报》报道,在广州白云区某老人院,由于两成子女很少去看望入院老人,该老人院近日规定,老人入住时子女将与老人院签订“亲情协议”,协议规定老人子女每月必须探望老人,每星期必须通电话。有家属表示,将亲情量化是形式主义,而且多此一举,难以执行。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强制执行合同,将使老人与家属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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