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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公约看我国海洋生态溢油损害评估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就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标准的确定问题专家之间存在很大争议,其中关于生态溢油损害索赔及评估标准是否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关专家学者认为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不能作为损害索赔的范围,其不但违背了国际公约的赔偿原则和规定,且与我国国情不符;不仅如此,包括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标准的法律效力也应受到质疑。本文从六个方面表达了对以上观点不同的看法,认为建立本国溢油损害赔偿法律机制完全符合对国际公约的履行义务,同时表明我国应参照国内法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国情的海洋生态侵权索赔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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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损害的类型化是完善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海上石油勘探平台与船舶溢油所致海洋油污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救济体系与机制,而将海上钻井平台解释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整合两种救济机制的可能性途径。基于海洋油污损害之不同进路救济机制的诠释,应构架"国家责任中心"主义下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提升国家责任的根源性手段和功能,明确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国家赔偿责任以及阶梯矿产资源税费的准入制度,使之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救济机制重构进程中的重要因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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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上溢油事件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威胁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溢油污损事件发生后,针对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外,利用法律手段保证污染责任人承担污损责任以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从我国处理溢油污损海洋生态事件入手,对完善生态索赔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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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防治采取的是一种"重行轻刑"的执法模式。这种执法模式偏重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则完全缺位。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刑法完全缺位则难以真正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此,有必要针对这种执法模式的生成原因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使刑法在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治理中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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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钻井平台责任限制问题日显突出。移动式钻井平台可以解释为海商法意义的船舶,应赋予其享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且以“事故制”的计算方法解决责任限额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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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中国作为一个祖国尚未实现完全统一、海洋主权与海洋权益正面临严峻挑战、海洋经济与海洋安全已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长远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就必须清楚我国海洋安全环境面临的挑战及威胁,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全面深化改革重任的顺利完成并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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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立国战略指导下,日本确立了内阁首相领衔、海上保安厅主导的海洋体制,并利用现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以维护海上安全为借口不断扩大自身海洋权益。日本以中国为海洋战略竞争对手,配合美国“印太战略”强化对中国的海上围堵,遏制中国海洋战略发展,同时深化日美海权同盟,企图共同主导全球和地区海洋秩序,从而建立起扩张型海洋体制,借此实现恢复“正常国家”和谋求大国地位的梦想。日本这种扩张型海洋体制不符合和平发展的世界潮流,应该走构建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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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型海洋美学的建构,以中国以及世界的海洋审美经验和海洋观为基础。西方的海洋定位是从地理到文化,中国的海洋定位是从文化到地理。西方的海洋观是从波塞冬到科学-上帝,在人与海的二元中以海洋的客观性为基础总结而来的,中国的海洋观是从人兽合体的四海之神到兽形人性的四海龙王到神性观音再到人性妈祖,在人与海的二元中以人的理想而定型。海洋美学的建构应从现实、宗教、科学、艺术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并与其他文化的海洋经验互动而产生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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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日本核泄露事故一直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其向海洋倾倒万余吨的高放射性污水,对海洋生态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也损害了其他国家在太平洋海域的利益。本文认为,为了维护全人类的正当权益,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发挥其积极的干预作用,完善海洋生态安全区域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引导各个国家通过合作谈判的方式,共同应对此次核泄漏事故,确保核安全,以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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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海洋"实施海陆统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1%,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资源的宝库、环境的重要调节器。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因此,数字海洋是数字地球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沿海大国,21世纪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新世纪。在21世纪提出数字海洋的发展战略,对于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探讨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国步伐中,如何构建“数字海洋”,实施海陆统筹,走中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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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迎来了全新的战略机遇与挑战。就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的客观环境而言,竞合时代背景下的东亚地区海洋安全问题呈现出新旧问题交融的特征,并呈现为以海洋战略对冲为核心的域外大国安全态势、以海洋领土主权为核心的域内国家安全态势和以海洋公共问题为核心的地区公域安全态势。在此基础上,中国海洋安全业已成为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而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的战略指向分别是积极防御姿态下的“大而渐强”、发挥主导优势下的“有效塑造”以及维持总体稳定下的“创新引领”,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的主要机遇是中国国家实力的稳步提升、地区海洋秩序的变动状态以及全球海洋问题的治理需求,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的主要挑战则是中美战略竞争的外溢效应、东亚域内国家的权利争议以及全球海洋安全的合作困境等。有鉴于此,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应当在相应总体战略规划基础上,围绕传统安全的维护与拓展和非传统安全的预防与合作予以相应的战略安排,从而形成新时代中国海洋安全的战略依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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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必须服务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总体目标,并为实现海洋强国各项具体任务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围绕推进海洋各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岛礁领土主权和区域性海洋权益、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这三个海洋强国目标,我国已在海洋领域部门法制定上取得了重要阶段性进展,同时也面临缺乏海洋领域立法顶层设计,对外国和国际海洋立法最新趋势缺少回应等问题。当前,应当以推进“海洋基本法”为契机,实现海洋领域顶层设计的法律化。同时,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继续完善部门法单行法立法修法任务,特别是加强海洋新部门立法的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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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通过和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海洋领域综合性法律文书,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尽管《公约》构建了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框架,但《公约》并未穷尽关于海洋权利义务的所有事项。回顾《公约》通过40年的历程可发现,《公约》的谈判、通过、生效和发展无一不是时代的产物和利益的博弈,其精心构建起的微妙平衡反映了海洋管辖与海洋自由这一对相生相伴矛盾的互动。《公约》通过后的40年间,国家实践的差异、海洋技术的革新和自然环境的变化给包括《公约》在内的海洋法发展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外化表现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扩权与随意滥用。中国与《公约》同行40年,在国内发展、国际形势和《公约》的共同影响下,逐步确立和深化了自身的海洋观念,践行着有特色的海洋实践。展望未来,中国应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出应对《公约》挑战的可行方案,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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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海洋经济”的认知和概念界定仍然存在巨大差异。梳理“海洋经济”的概念演进和政策内涵、分析各国对“海洋经济”认识和统计差异后,仍可发现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中国海洋经济则具备比较优势,包括发展速度快、结构持续优化、比重保持稳定、对就业贡献大等等。鉴于“海洋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及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趋升的战略地位,中国宜抓住历史机遇,利用自身优势和潜力,加速发展海洋经济和构建海洋强国。政策建议包括:加强海洋经济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尤其是将建立国际通用统计标准作为重点合作领域;倡导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推动海洋经济国际合作,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拓展蓝色伙伴关系,形成广泛而有深度的利益捆绑;新冠疫情背景下把加强冷链运输的安全性纳入全球或区域海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之中;重启蓝色经济,充分挖掘海洋经济潜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