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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庆彩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9,(9)
正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产权人。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洪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当地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由于已拥有一套房产,陈先生在买第二套房时就得多花十几万元的冤枉钱,用以支付税费和首付款。为此,两人约定先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洪女士名下,由名下无房的陈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之后二人再复婚。然而,房子过户到洪女士名下后,她却拒绝承认双方是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提出双方是感情破裂而离婚,也不同意丈夫享有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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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21,(3)
问:
我和老李属于再婚家庭,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住在老李单位的公房.2012年,老李单位进行房改,我和老李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老李名下.因为是老李的房改房,所以我和老李书面约定,此房产所有权归老李,但我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在相关机构进行了登记.今年我和老李因感情不和离婚,老李要求我搬出该房.我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你和老李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并作了相关登记,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老李,但你依约定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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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8)
Q两年前,我与丈夫王亮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同意两套楼房都归他所有。后来我们复婚,感情还是不好,我想再次离婚。我认为这两套楼房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过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无变化,所以主张应分得一套楼房。王亮则说楼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要求分割。请问我能要求对该楼房进行重新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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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4)
问:
我与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为确保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们协商达成“保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和别克轿车一辆为夫妻共有;最后设立的特别条款还约定:若我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即上述财产归于某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共同办理了房产、轿车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的手续.现在,我们因家庭琐事矛盾纠纷不断,共同生活难以维续,我几次提出离婚,于某表示同意,但对房产、轿车分割一事我们的分歧较大.于某坚持要按协议的约定,财产都归自己一人所有,我认为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请问:我们的约定有效吗?究竟该如何认定房产、轿车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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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4)
,Q我今年30岁了,因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离婚。我与丈夫在婚前曾签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他婚前的名下财产(一套住房和20万元存款)承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没有到公证处公证,只是双方自己写了协议书签了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