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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被遗忘权不仅在大数据领域中存在,而且在古典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领域中也存在.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删除权为主要内容,而在非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禁止或者限制收集、使用为主要内容.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的出现并没有产生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兴权利,毋宁是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并依赖于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增加了广义的隐私权的内容.对个人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的认知应当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进行.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3.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极易遭受滥用和侵害。以达成数据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主动自决意愿为内驱动力的被遗忘权,欧美发达国家因符合其政治需求和价值主张而广泛确立。虽然被遗忘权权利本质亦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相契合,且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也为其培育了移植基础,但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本土化移植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信息技术瓶颈、商业风险增加、现有制度衔接低效等。从厘清被遗忘权基本概念、建立专门信息保护机构、构建商业化个人信息储存及使用机制、明确被遗忘权救济渠道与规则以及升级信息保护技术等方面为切入点,寻求被遗忘权本土化移植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4.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权利的防御权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首先是针对国家立法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可对国家立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定位和分析,并可准确认知我国宪法在确认基本权利针对立法权力的防御权能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菅从进 《兰州学刊》2008,(8):102-108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的。从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可对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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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欧盟GDPR在“谷歌案”后逐步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借鉴GDPR被遗忘权理论的同时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其在具体内涵上与欧盟被遗忘权的概念存在分野与辨析空间。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之中,各法院对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分歧,需要在解释论上进行统一。在判断处理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处理目的必要性时,需要通过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利益平衡进行判断,并结合不同场景划定信息删除义务主体的范围;对于删除权的实现,实质性的物理删除应优先于匿名化的形式,以最大程度消除个人信息之上可能的信息聚合风险。  相似文献   

9.
数据信息时代下,为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和契合国际化发展趋势,应对以保护信息主体权利为目的的被遗忘权予以确立.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学理、案例和考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对被遗忘权宜采取广义的理解.被遗忘权具体是指在网络数据领域,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主体更好的发展而赋予信息主体在不违背例外规定的条件下所拥有的一项删除其网络数据信息的权利,是一种具有人格权属性、关乎隐私数据与其他信息数据的权利,是个人信息权在大数据时代的一种特殊表现.该权利行使方式主要为在特定条件下,信息主体有权向相关网络信息控制者申请屏蔽或删除属于信息主体的网络数据.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加快被遗忘权的本土化研究,探索有本土特色的被遗忘权制度,以解决网络数据信息所带来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0.
“被遗忘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欧盟出台了一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主张民众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这项新的权利被称为“被遗忘的权利”,本文阐述了该项权利的法理渊源,分析了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了该项权利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最后讨论了将该项权利移植到我国将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滥用与人格权侵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见诸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早已产生,但却是在信息社会被“放大”了的一个问题。伴随着信息社会而来 的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储存方式的电子化和智能化,在原本强大的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面前,身处弱势的个人 本已无法实际控制自己的信息,而信息技术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应用,使得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时空和不 同部门的个人信息迅速汇集,瞬间拼出一个人的数字人格,“透明人”时代已经到来。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 法这一步必须迈出了。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13.
算法消费者是消费者体系中的一种新类型,是通过在智能算法接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保护应围绕算法消费者的同意机制多元化、平台经营者个性化披露、算法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信义义务等维度展开,并以公益诉讼保护作为结果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14.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资料频频遭滥用,如何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有必要从行政公开的角度厘清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建立我国行政公开法上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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