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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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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非法讨债领域中多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特征进行专项立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特征之一。此次修改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行为类型化程度较低,与非法拘禁罪等他罪竞合关系处理思路不明,非法债务界定不明确,与扫黑除恶中套路贷等司法规范性概念存在交叉等制约构成要件识别机能和出罪机制等问题。应以“非法手段催讨非法债务”的场域性特征为基础,基于实质解释立场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非法讨债等构成要件。在犯罪竞合关系处理上,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存在着补充关系、择一关系以及补充与择一关系并存的多种情形,它不仅适用于高利贷案件,而且在套路贷、软暴力等扫黑除恶相关案件中也可以成为规制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2.
作为行政犯的销售假药罪,对该罪构成要件之核心要素假药的判断,不仅应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更应站在刑法立场上进行独立价值之判断。未经批准进口国外合法药品,虽然具备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但其既不具备损害人体健康之法益侵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应当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将那些不具法益侵害性的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国外药品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犯罪圈之外,交由行政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并不违反谦抑性原则,相反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的平衡。本条涉及的是两个罪名,从应然的角度应当确定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罪的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两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4.
按照刑法实质解释,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应从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理解,将非法行医罪主体解释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并从实质刑法解释论出发,坚持刑法的独立性解释,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具体分析医疗机构开办者、美容师、实习医生等各类主体认定。  相似文献   

5.
按照刑法实质解释,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应从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理解,将非法行医罪主体解释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并从实质刑法解释论出发,坚持刑法的独立性解释,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具体分析医疗机构开办者、美容师、实习医生等各类主体认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入罪的边界,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有序自由流动、合理有效利用,平衡信息主体的使用自主利益与信息处理者的正当使用利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7.
爬取公开数据是否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争议。该问题涉及如何解释构成要素和应否发动刑罚的问题,应当立足具体罪名的保护法益和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进行思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是数据承载信息的保密性,公开数据因信息内容已经公开而缺乏法益保护必要性。认定爬取公开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违数据资源的分配正义和社会总和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原理,缺乏发动刑罚的正当性。爬取公开数据不应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相似文献   

8.
在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存在增设非法采砂罪论与适用非法采矿罪论两种分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刑事解释的方式将非法采砂行为涵摄在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中.虽有助于惩罚犯罪,却存在行为对象不符、行为方式不兼容、易滑向类推解释的风险与缺陷.从法益独特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一般预防以及现有法律基础等角度看,非法采砂行为具有独立制罪的正当依据.非法采砂罪的规范建构应以"违反国家采砂管理规定"为前置条件,以类型化思维进行罪状表述,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与资格刑.  相似文献   

9.
鉴于频现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致使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予以修正.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应当密切关注三个要件要素:基于法益二元观理论,“公民个人信息”既表征个人法益,也蕴含超个人法益;立足于法秩序一致性原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参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一般性规定.至于违法性的判断,应以是否经过公民同意为实质标准;运用罪量因素理论,将“情节严重”认定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对其类型化,包括行为量定的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的情节严重以及主观不法的情节严重.因而综合考察信息类别与数量、危害后果和主观目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或危险,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0.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1.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绿色原则和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和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产生影响,加大了制裁力度并扩张了制裁范围,有助于改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乏力问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增加生态法益,结合土地管理秩序法益形成双重保护法益内涵,并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法益可测量标准.在犯罪构成解释上,参照土地经营权规定,要求犯罪主体拥有土地经营权,并在犯罪行为类型上增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排除转包和未备案行为,实行更加多元的罪量因素认定标准,区分解读"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信息管理秩序、数据安全秩序,是大数据时代下刑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数据权益,二者都应作为个人法益保护。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要件的规范化构造,以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为基础,在因“同意”而产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由信息主体承担信息社会的风险。另一方面,以私法上个人数据确权理论为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对象应包含个人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处罚范围取决于个人数据上的企业投入及合法获取。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15.
滥用数据爬取技术有必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但司法实务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皆以爬取行为避开或突破技术保护措施作为判定刑事不法性的依据,导致刑法保护对象发生偏误,也抽空了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内容,抑制了数据公共价值的释放。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建构数据安全法益,对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的认定要以在客观上侵犯数据安全法益,主观上对行为方式与爬取数据的总量、数据表征的信息内容存在明知的事实上进行。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性标准的重塑可作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违反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之间构建适格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过渡,并可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确立值得刑法规制的罪质。  相似文献   

16.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相似文献   

17.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5,25(3):93-96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计划生育制度”;其客观要件是实施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法条规定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据此,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构成本罪;其主观要件则为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8.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19.
现行刑法中非法采矿罪在立法技术、罪名、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对非法采矿罪存在的缺陷进行逐一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20.
随着去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资金链断裂,陕西省神木县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危机爆发之后,与此相关的一些犯罪行为浮出水面。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外延过于模糊和宽泛,导致实践中容易扩大犯罪圈,冲击民间融资的正常和健康发展。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该罪的行为特征、后果及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刑法,也才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民间融资一个宽松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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