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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样态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晴雨表,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准的标尺。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保障权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文明和人道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相区别的一个标志,是民本主义的反映。应然逻辑从平等生存权、人的尊严、平等发展权等三个维度要求国家社会必须保护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实然逻辑要求国家社会建构以宪法为核心、立法为基础和司法为手段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网络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老年人福利权体系应包括老年人生存权、健康服务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参与权、困境老人特别照顾权等五大权利体系.老年人生存权主要由基本生活保障及照护等权利内容构成;健康服务权含括享有健康预防保健服务、基本药物、医疗救助、获得健康保健信息与教育等内容;适足食物权和住房权是老年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主要内容;社会参与权囊括了老年人受教育、休闲及劳动等方面内容;困境老人特别照顾权涵盖了基本生活保障、在地老化及免于受虐待等内容.老年人福利权体系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义务的明确.国家保障老年人福利权体系实现的路径应是多元的.其中,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协作应是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3.
孙力 《今日湖北(理论)》2007,(3)
少数民族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构成少数民族人权的核心内容,是国际和国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管理自治权是少数民族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强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4.
贾锋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09-117
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顺利实现,是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对于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基础与前提,保护义务是后盾,给付义务是核心。 相似文献
5.
许建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5(1):168-176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在权利体系中具有上位效力层次的重要权利,当它与其他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对于劳动权与公权、私权、其他社会权之间的位阶关系及权利(力)冲突,应本着基本人权(生存权)优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利益衡量、社会正义等原则予以协调和化解.特别是在劳动权与经营权的冲突解决中,我们应遵循生存权优于经营权的法理. 相似文献
6.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104-113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涉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实现,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这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制度等深层次审视,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国家在法律、政策及社会体系方面的顶层设计,又涉及弱势群体法定权利的确定、实现以及救济等具体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应制定一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基本法,确定弱势群体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形成以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标准体系,确保弱势群体既有利益表达渠道通畅,同时开拓新的利益表达机制,使该群体的利益和尊严能在不久的将来获得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胡玉鸿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28-38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而被提及,这不仅体现了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也明确了生存权是通过国家物质帮助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以此来维系人的尊严和体面生活.生存权在具体权能上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适当生活水准权,即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他们无力改善自己所处的困境时,由国家和... 相似文献
8.
陈勇军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3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当前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就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新思想和新举措,其实质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要解决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必须落实十八大的相关措施,并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处理好弱势群体权利与公共权力、弱势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政府救助与弱势群体自助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柴一清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6,(3):41-43
公民的生存权和社会福利权已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实现这些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同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起到保障社会福利、防范非法转移资金等经济犯罪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5(1):13-21
生存权的思想自古就有,但是不成体系。近代早期的生存权,也不能积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于是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生存权理论,即以积极保障公民生存条件为其基本特征,至二战后生存权理论得到各国宪法的承认并日益国际化。水人权是生存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水人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和众多国内法的承认,我国干旱缺水地区人民的雨水集蓄利用权属于水人权的范畴。水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很多,但是我国干旱缺水地区人民的雨水集蓄权是水人权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这一点从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不同于丰水地区雨水集蓄的特征可以看出来。这样一种具体的水人权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现,但是相关立法和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刘江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74-78
弱势群体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话语权不足是弱势群体存在的关键。由于偏差的"维稳"理念、话语表达缺乏训炼且制度支撑不足,导致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被挤占、表达方式"原生态"和话语影响力微弱,致其"被边缘化",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阶层的健康发展,尊重弱势群体、提高其话语权、保障其享有均衡的公民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应从改善传统"维稳观"的心智模式,尊重弱势群体话语权,积极为弱势群体创造话语表达机会和平台,完善弱势群体话语表达的制度保障等几方面入手提高弱势群体话语权。 相似文献
12.
13.
随着国际体育运动快速发展,奥运体育权日益引人注目。妇女、儿童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之保护都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国际社会应当以《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国际人权法为基础,大力加强弱势群体的奥运体育权之保护。 相似文献
14.
司法的有限性与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华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4):48-52
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司法腐败现象、程序至上等问题是司法救济局限性的表现,弱势群体因此很难按照他们的预期设想获得合理公正的司法救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修改现行的举证制度,设立进行司法检查巡回法院,建构和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等是帮助弱势群体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5.
胡姗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1):23-30
文化权利是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人权,内在地包含了文化遗产权的某些方面,但文化遗产权概念的提出突破和发展了传统文化权利的内涵。文化遗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正当性,是指特定主体基于对特定的文化遗产的某种利益或者与特定文化遗产的某种联系,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该文化遗产进行享用、收益、处分以及传承和发展的一种复合权利。文化遗产权是公益权与私益权的统一体,其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全人类3个层面,客体是具有特殊资源属性的文化遗产,内容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接触、欣赏和保护权,传承权和发展权,开发利用权和参与管理权,所有权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等。 相似文献
16.
刘骁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4):53-58
矿业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研究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矿业权的准用益物权属性;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是准物权与典型物权之间的关系。由于地理属性上的特点,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并且二者在权利归属、内容、流转和期限方面存在冲突。解决它们间的冲突,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当注意从权利的设立、流转方式、保护手段等方面妥善处理好矿业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17.
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小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112-116
排污权的实质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其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资源配置和污染控制领域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很多问题,现有法律缺乏相关规定;初始分配制度不完善;市场制度不健全;监测监管制度不全面;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清晰。我国应构建完备的排污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全面的排污权交易监测监管制度以及衔接关系清晰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张宗卿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4(5):81-86
对公司控制权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有主体判断标准和客体判断标准之分。主体判断标准是指公司控制权归属于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主体。客体判断标准是指通过是否拥有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性权利———表决权,来判断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而无需考虑行使表决权的主体是谁。对于公司控制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应由主体判断标准向客体判断标准转变,因此,表决权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核心。在以表决权为核心的控制权争夺过程中,通过对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完善,继而规范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行为,为控制权争夺的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19.
冀睿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6)
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源.物质帮助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从宪法层面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0.
瞿灵敏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4,14(4):41-45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