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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大理院是晚清官制改革过程中设立的专掌审判的近代最早的最高法院,在各省审判厅尚未一律普设、四级三审制无法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外省未设审判厅地方行政衙门审理的死罪案件,暂由大理院覆判。大理院负责覆判外省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是详谳处,覆判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判、驳回重审与直接改判三种。大理院的覆判对于慎重民命、确保全国法律统一适用具有进步意义。而作为过渡时代的权宜之计,大理院覆判活动亦体现了新旧司法体制的衔接与调和,折射出近代司法独立的艰难和努力。  相似文献   

2.
钟勇华 《兰州学刊》2011,(1):115-119
20世纪初,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其重要目的开始进行司法改革。1907年,天津设立地方审判厅,开始受理华洋诉讼,遂产生了一种新的理案模式。为维护法权,天津、奉天等地方审判厅进行了抵制外人观审权的初步尝试和努力,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审判厅理案模式的产生以及地方审判厅抵制外领观审权的斗争在司法实践层面对领事裁判权形成了局部冲击。  相似文献   

3.
李丽 《理论界》2011,(11):107-109
文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我国法官制度的发展。古代中国没有独立的法官职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官员,在地方政府中行政官员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而在中央,皇帝则是集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最高长官。清朝末年西方国家声讨中国落后和残酷的司法制度,纷纷建立了治外法权,清政府的司法权受到威胁。理论界和思想界也对中国传统的法官制度进行了强烈抨击,纷纷要求进行司法改革。在内忧外患下,清政府不得不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期收回治外法权。辛亥革命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这一时期近现代的司法体系逐步建立:法院系统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检察机构设置在各级审判衙门内,负责侦查、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法官称为推事。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进一步学习德国、日本的大陆法系司法制度,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体制由过去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文革之后,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建设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该法正式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法官这一称谓并建立和完善了我国一系列现代法官制度,它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制度的全面确立。从法官制度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我国的法官制度从古代的司法行政合一逐步发展到现代的专业法官制度,是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我国法官制度是在学习西方法官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又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4.
桂万先 《学术研究》2007,(6):114-120
近代中国审检分立司法体制的建构始自清末司法改革。在近代中国,审判与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先后存在过审检合署制、审检分设制与检察官配置制等几种模式。在职权配置上,基于分权与制约的原则,近代中国审判与检察机关之间既有因控审分离的制度设计而相互独立的一面,又有出于防止司法滥权的目的而相互制约的一面,其中尤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为重心。  相似文献   

5.
民国前期律师制度建构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尤其民国前期,传统法制开始近代转型。在司法领域,参酌欧日审判体系,设置律师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律师制度的确立,为共和民国新式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现代法制意识的觉醒,推动了社会进步。但该制度在民初的实施,多局限于大理院、各高等审判厅,以及为数甚少的地方审判厅。在省城商埠之外的城乡地区,律师制度仅具象征意义。  相似文献   

6.
钟勇华 《兰州学刊》2012,(9):76-80,116
20世纪初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其重要目的开始进行司法改革,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审判厅设立后开始受理华洋诉讼,遂产生了一种新的理案模式。为抵制领事裁判权、维护法权,清政府构建了一种双轨理案体制,但尚不完善。民初的中国政府则在此基础上继续加以发展和完善。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的构建,是中国政府在条约框架内抵制领事裁判权、维护法权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起到了迫使外人逐渐放弃观审权,从而形成对领事裁判权的局部冲击的积极作用,其意义不容忽略。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8.
经济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行政区划体制创新应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是适当减少行政层级,逐步实现由目前的四级制向三级制过渡;二是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区划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的切实执行;三是合理处理行政区划调整与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政与尊重民意的关系;四是科学、合理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群区域的行政区划与行政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9.
胡铭 《浙江社会科学》2012,(9):60-67,59,157
法院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法院机构设置存在显著的缺陷,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带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的膨胀,以书面审为主结合调查审的新方式并未能解决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纠正错案的制度设计预期也并未真正实现,集中复核还带来了申诉、上访问题的集中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理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构建大区巡回法院以及听审程序的设计,是现实主义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0.
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审判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官的职业化.因清政府的迅速倒台,清末司法改革最终没有取得成功,但其经验和不足为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在犯罪率日益呈上升趋势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紧张状态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分流减少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就显得意义尤为重大。尽管我国法律已经体现了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关内容,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重构简易程序,增设处罚令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是当前实现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现实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凌霄 《社会科学》2001,(2):47-50
行政诉讼法制现代化是行政诉讼法律文化从传统人治型体系向现代法治体系创造性转变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制现代化意味着法律权威原则的确立 ,意味着行政审判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合理、规范 ,还意味行政权力法治化的同时 ,社会主体在这个有序化的司法体系中也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正因为行政诉讼是原告 (公民 )、被告 (行政机关 )和法院所构成的特殊的三维结构 ,所以 ,在这些因素中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影响最大的是权利观念与法制意识的现代化、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合理建立、司法真正实现独立这三个方面。它们也是中国行政诉讼法制…  相似文献   

13.
清代吉林地区为“满族龙兴之地”,清廷对其实行有别于内地的行政体制.这种体制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即清初至雍正朝以前实行八旗一元化体制;雍正朝以后,由于汉族人民流入,管理民人的民治机构随之设置,实行旗民双重体制;清末由旗民双重体制变为与内地一样的管理民政的行省县制.本文拟对上述行政体制各阶段的特点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14.
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确立了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复核+申诉"的行政主导模式,但并未规定行政救济机关的组织形式,也没有排除司法救济介入的可能,这就为从制度上完善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模式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应设置独立委员会性质的行政救济组织,并辅之以有限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位司法部长,戴鸿慈在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经历和所扮演的角色值得认真梳理与研究。戴鸿慈任职法部期间,不仅主持了法部的转型工作,还领导了全国的司法改革。但是,戴对宪政知识和司法改革缺乏了解,致使他对改革缺乏自信与远见,并一度卷入与大理院的争权斗争中。在司法改革后期,他仍然主张由法部与大理院共同分掌死刑复核权,反映了他较为保守的改革观。以戴鸿慈个案来观察并检讨传统司法官员之知识转型,可见其重要性与艰巨性。  相似文献   

16.
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结晶 ,程序正义在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具有的价值不言而喻。清末司法改革在西法东渐和立宪主义背景下 ,把程序正义女神请进中国 ,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审判公开、民刑分审、律师辩护、回避等程序性制度。本文旨在探讨清末司法改革中程序正义之路的开启对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章惠萍 《晋阳学刊》2004,2(3):71-74
中国 传 统法 律的 一 个弊 端就 是 行政 司法 合 一、忽 视 程序 正义 。于 是,清 末 司法 改革 成 为清 末法 律 近代 化的 一个 重 要内 容。它主 要从 两 方面 来着 手 :一是 司 法组 织机 构 的改 革,二是 诉 讼制 度的 改 革。虽 然 最终 清末 司 法改 革进 程因 辛 亥革 命的 爆 发而 夭折 ,但 它的 历 史意 义不 容 忽视 ,对 我国 当 今的 司法 改 革有 着重 大 的借 鉴意 义 。  相似文献   

18.
司法改革,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清末新政修律的核心内容。通过司法改革,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审判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官的职业化。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也因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清末司法独立改革的贡献而被载入史册。  相似文献   

19.
柳岳武 《天府新论》2005,(2):112-115
近代法官制度改革是地方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晚清司法改革结果。法官多元主体结构的存在以及传统封建法律意识都对晚清司法改革产生巨大影响。从法官培养、法官考试、任用、编制四方面对清末地方法官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 ,清末地方司法制度改革不成功的原因在于 :法官群体非常复杂 ,法官的主体改造没有完成 ;所任用的法官中具有近代化司法意识的法官太少 ;司法改革软系统中的封建因素太多 ,其影响太大。  相似文献   

20.
西方司法独立思潮催生了近代中国检察制度.清末引进的检察制度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蓝本,后者与控辩式诉讼相伴而生,目的在于通过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立和制约,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客观公正.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打破了传统中国政刑合一、控审不分的集权司法模式,对于构建以司法权能分设为原则的近代司法体制,推动近代中国司法顺应法治文明的潮流不断发展,从而实现司法保障民众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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