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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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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华  孙畅 《江汉论坛》2020,(1):137-14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其意在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并且实现激励同乘的目的。但事与愿违,好意同乘条款不仅不能够实现立法目的,而且存在着好意(无偿)、重大过失等构成要件认定困难,与难以兼顾受害人救济的弊病。好意同乘条款曾经在域外广泛适用,但现在已经被普遍摒弃或者删除。随着机动车普及、受害人保护理念的进步,好意同乘条款的制度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实现,没有必要再行设立好意同乘条款。如果特殊情形下的好意同乘行为需要减责,则应当通过建立机动车保有人制度与完善自甘冒险规则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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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上发表的新闻大致要经历信息采访、撰稿、发表、转载、转播等若干个环节。由于新闻活动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的连续性过程,因此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不仅在信息提供者、作者、原载新闻机构、重复传播者之间难以确定侵权的责任主体,而且也难以在不同的责任主体之间进行责任分配。针对这个困扰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难题,本文就《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新闻侵权的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检讨,笔者认为学者建议稿中的法律用语、制度设计、责任主体范围等方面尚有改进之空间,在分析检讨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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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真正的侵权责任制度时也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非真正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牺牲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第33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责任,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损害救济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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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设置知识产权编是民法典体系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各自的重要意义方面论述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从法典体系化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在体例上采取概括式立法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内容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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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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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免责事由的立法亟待完善。免责事由立法模式应选择兼具大陆法系一般化和英美法系类型化特色的折衷式立法模式,并规定免责事由的具体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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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从古代到现代,亲属法立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发展。现阶段,我国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系构建采取何种价值取向意义重大。从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使命、从家庭社会功能的兴衰、从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看,亲属法体系构建应当采取个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此前提下注重保护婚姻家庭。将个体真正地从整体中解放出来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个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得到肯定,这就为制定具体亲属法规则奠定了张扬和保护个体权利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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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既有利于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增进侵权责任法规范适用的精确度.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必须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然后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编排,形成各自不同但又协调统一的规范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分野应是侵权责任的首要层次类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本身还可进一步类型化,形成小的层次类型.于此,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的全部侵权责任形态都可划归于一定的责任类型,从而使得同类型的案件裁判有着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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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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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有物质性人格权之称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其中,其第1004条、1006条第1款、第3款,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第1004条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但缺乏必要的限制,有权利泛化的风险。第1006条第1款确立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如何定义无偿也是一个问题。第1006条第3款,对亲属捐献逝者遗体的规定过于严格。文章认为,心理健康应符合一定的客观标准才能作为健康权的内涵;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不应排除适度的补偿或奖励;捐献逝者遗体的主体不应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应纳入逝者直系三代血亲并列出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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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足当下国人分享的价值共识,对于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表明了看法。这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民法典》在回答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其立法思想充分展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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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围绕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形成了我国法学界的一段公案。从立法史考察,这一归责原则是《民法通则》立法主导的结果,经过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最终在《民法典》中做出了实质性的变革。公平责任原则不具备归责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司法适用的标准,侵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通过对第1186条进行体系位置上的弱化、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并增加自甘风险规则,实现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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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本原则是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民法典总则应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表述其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官方《民法草案》和学者《民法草案》所表述的基本原则既有可取之处,也存在明显的欠缺和不足。对此,需要在检讨欠缺和不足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原则的地位、功能和特点,探求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立法技术的应然要求,并作出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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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修改主旨在于解决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做法是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民法典》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对此,在理论上需否定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明确其适用条件。《民法典》规定,仅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因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无过错丧失意识三种情形下致人损害的适当补偿,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虽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失的表述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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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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