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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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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轶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5):193-199
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包括腐败在内的各种合规风险,而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风险防控所必备的内控机制。我国目前企业腐败形势严峻,企业资产管理腐败合规风险、企业权力寻租腐败合规风险、企业管理权渎职腐败合规风险、企业管理权滥用腐败合规风险和企业国际业务腐败合规风险成为当前企业腐败合规风险的主要领域,而针对上述腐败合规风险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从腐败风险点、腐败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制定、合规计划执行评估等方面具体展开,缔造企业腐败犯罪的企业内部刑事合规防控机制,将成为未来企业腐败犯罪预防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2.
结合石化化工业务主要法律合规风险分析,针对目前国有炼化企业存在合规风险防控薄弱环节,探索进一步完善炼化企业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措施。  相似文献   

3.
姜涛 《学术界》2024,(2):41-59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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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丽丽 《齐鲁学刊》2023,(5):109-118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预防企业犯罪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正当性基础,这是该制度具有刑事激励功能的前提。针对性整改说与体系化整改说并非绝对对立,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模式应融合这两个学说,以针对性整改为切入点,以体系性整改为目标,双维推进合规整改工作。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评估应采纳检察机关与企业的双重视角,不能忽视双方主体的利益。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是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是否合格的依据,有效性的形式特征体现为适用对象的差异化,有效性的实质内核是预防企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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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刑事合规是新时代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面临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根基匮乏“、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刑事合规理念出现偏离等困境。究其缘由,除现有规范供给不足外,我国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范围相较于域外发生错位,以及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尚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将“基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刑事合规适用对象范围的实质限定条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立足于“两个主体说”的立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重新审查作出合理解读,实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以此扭转实践中“双放”的错误刑事合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论现阶段无需重构,将企业责任视为合规责任的观点应是未来我国企业普遍形成合规文化时的理想选择。当下亦亟须完善刑事立法供给,增设合规不起诉的特别程序,补充刑法层面的合规“恩惠”规定,为刑事合规提供稳固的教义学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8.
对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效果的讨论不能脱离刑事实定法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可以通过阻却对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虽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反映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且在“双罚制”的背景下,这一从宽量刑情节理应能够惠及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在程序法层面,当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阻却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单位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被作为自然人犯罪加以追诉。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效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的撤销;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除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不起诉外,对其他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但不能作出无罪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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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以合规为企业出罪事由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实体出罪和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种。以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核心的事后合规程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均具有出罪功能,但各国对是否还应确立事前合规无罪抗辩制度存在分歧。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启事后合规程序出罪的本土化探索,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以企业与责任人分离追诉为基础,构筑以立法权和行政权限制检察官裁量权的制度。基于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在犯罪预防功能方面的互补性,应在“集体决策责任论”中纳入以事前合规为由判定企业无罪的法解释空间。在合规双重出罪模式的司法保障下,扩张企业犯罪圈和增设强制合规义务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立法手段。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展的,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参与改革。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改革的借鉴对象,可以分为法院程序审查模式和法院实质审查模式,二者均以法院司法审查权制约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为民是我国法院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为了实现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对企业合规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的权力。构建适用于非轻微经济类企业犯罪案件的“企业合规撤回起诉程序”,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在通过检察机关的延期审理申请并决定中止审理后,合规考察才正式启动,相关工作以“检察主导+法院监督”的方式开展,最终由法院对“真合规”的案件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12.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3,(9):152-164+208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1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不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联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中国与东盟应当从国家长远利益考虑,排除政治分歧,减少各种对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的阻碍和干扰的因素,共建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全面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内容;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效实施;设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反洗钱机构,制定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王琎  董昭江 《东岳论丛》2007,28(3):180-182
作为商业主体,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合规管理是金融企业内部设立的旨在预防与控制“合规风险”的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要使合规管理真正发挥效用,真正从源头预防与控制合规风险,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保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5.
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的重点内容.但对于这项制度应如何建立,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当前,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不起诉方式的选择、合规有效性标准评价、第三方合规监管、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规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争议.未来立法可以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系,并着重从程序供给与权力规范两个层面,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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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FATF是全球著名的专门反洗钱国际组织,其提出的"40+9"建议已成为反洗钱国际标准,并通过严格的评估机制,督促成员国在实践中贯彻落实"40+9"建议.在FATF评估机制的影响下,中国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文章在对FATF评估机制的四个方面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依照FATF评估标准对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制度在刑事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刑罚威慑力不足、评价重心偏移、刑事干预非理性化,难以有效实现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其原因在于缺少对单位独立人格的规范评价,实体上过于强调单位与自然人在犯罪机理上的等价性;程序上忽视了对单位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关注,缺少适合于单位的诉讼程序和规则。刑事合规制度所蕴含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可弥补对单位独立人格评价不足的缺陷,能够完善单位犯罪的归责理念,有利于强化犯罪预防效果,保障单位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新时期单位犯罪的刑事治理需要借鉴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合规也只有结合单位犯罪制度才能在我国刑事立法背景下发挥作用。以刑事合规制度为背景,应转变单位犯罪的归责理念和认定条件,以单位组织体本身为刑法评价之中心,以单位未履行合规义务为前提;应加大对单位成员的处罚力度,消除成员责任与自然人责任的差异;积极构建单位缓起诉制度,通过程序手段避免刑事追诉给单位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如此才能使单位犯罪制度实现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19.
风险社会语境下,强调把控风险和保障安全,这与日益严重的新型危害行为密不可分。个人信息犯罪作为风险社会孕育下的新型危害行为,具有非接触式犯罪和牟利性犯罪的主要特征。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规定,但部分条款仍有待革新。文章依托风险社会理论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革新策略,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犯罪刑事防控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刘译矾 《江淮论坛》2021,(6):134-142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是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涉案企业,以推进企业合规为目的 ,通常制发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一般也不为企业设置确定的考察期.由于缺乏正向实体的激励手段、怠于合规的惩戒后果以及持续动态的监管程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存在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为了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涉企犯罪司法理念,发挥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激励性.未来可以从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激活行政处罚激励机制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以推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中国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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