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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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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意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 ,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善意取得意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彭亮 《理论界》2005,21(12):169-170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合同效力未定说”与“物权变动效力未定说”两种选择。在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等方面,“物权变动效力未定说”存在诸多优势。此文还对学界当前关于无权处分的一些典型观点进行了评论。  相似文献   

5.
陆碧霞 《学术论坛》2012,35(11):91-95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学界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存有争议。文章通过论述善意取得的渊源和适用范围,评析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对比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第三人上的区别,论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对《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期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6.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对善意买受人予以特别保护的制度.善意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而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权利人将因此丧失对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这种强制性的权利配置,体现了民法对交易安全和效率优先保护的价值倾向.赃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以充分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理期待与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旨在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善意取得制度不够完善、具体,此种状况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以我国现今法律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为基础,主要在善意取得的条件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粗略设想。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换言之,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我国不少学者所列出的善意取得与公信原则的五点区别,根据不足,均存疑问。切实厘清善意取得与公信原则之区别,于立法、于实务均有裨益。  相似文献   

10.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肯定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规定的同时,也要看到,善意取得的制度整体尚需进一步完善,诸如"不动产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委托物和脱离物的区别对待问题"、"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定问题"、"受让价格合理的具体标准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面临着冲突,既想从根本上解决前后立法衔接的矛盾,又要在理论上避免逻辑断裂,就必须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应该在肯定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找出立法缺陷。而要圆满解决问题,就必须摒弃《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3.
作者通过对无权处分的认定及效力作了学理上的厘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受让人完全承担无权处分行为的大部分责任不但不合理,也不符合民法原则。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权利主体为无权处分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制度是法学之经典 ,它与物权法、债权法、物权行为等有密切关系。正确分析它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关系 ,以便正确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相似文献   

17.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存在依据的探讨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善意取得问题的规定 ,从理论上探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相似文献   

20.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立梅 《东岳论丛》2008,29(1):182-186
针对民法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评述,提出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通过合同来进行物权变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处分人有处分权;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观点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充分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处分权来限制物权变动的发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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