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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有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87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企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上招用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8年)。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是企业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1989年被首钢矿业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种为电气焊.2002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与之终止了劳动关系,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一次性结清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4.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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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劳办发(1994)115号《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劳办发[1994]115号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知义务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单方终止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8.
<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首创,《劳动法》第20条就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在《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标准之上,增加了"国企改制"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无疑成为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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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翔 《中国劳动》2004,(1):46-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对该解释中的终止作了进一步说明,终止是指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起止的有效期,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由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应性广,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又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较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而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在劳动关系上,劳动者是弱者,是被管理的对象,但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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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正应用于企业的劳动工作之中。对于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来讲,如何正确地理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对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笔者谈点粗浅看法。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问题《劳动法》第20条将我国的劳动合同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法》根据具体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对劳动合同类型所作的一种基本划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相似文献   

13.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题的讨论与争议一直没有平息:从订立条件到管理方式.直到最后的解除或终止.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个人.都在高度关注。对此.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专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劳资双方共同关注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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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容易理解和把握,但何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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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赖某等3人均为福建省上杭县农民,他们于上世纪80年代被某县烟草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都已经达20多年.2003年9月,赖某等3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之规定,他们向烟草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烟草公司认为,他们3人是农民工,属临时工性质,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他们发放了1年工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烟草公司并没发出正式解除3人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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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4期登载了《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文,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些观点值得商讨。原文作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预告辞职权,为了论述之方便,本文仍然沿用此概念。讨论一原文作者提出,预告辞职权在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使中带来约定期限的效力和30日之后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之间的矛盾,若在期限之内行使预告辞职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终结?按照目前《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得以解除,那么这个固定期限的法律尊严无从保障,即使有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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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9月4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27日,某公司再次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18日,某公司当面向姚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姚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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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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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我们在劳动合同鉴证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特别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只签订起始时间,没有约定终止条件,这样很容易造成误解"当事人双方随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外,还有把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终止条件,这与国家规定也是不符合的,容易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当事人双方怎样约定终止条件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将采种特定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尤其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其他形式合同不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固定的,因而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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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王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逾期后,某公司可以随时无条件辞退小王吗?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该合同即行失效。若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期满时均无终止,逾期后仍继续维系劳动关系,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也就是说上述问题中的小王与某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如果某公司要辞退小王,应当符合《劳动法》第24条至27条的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若辞退劳动者,必须依法办理,不能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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