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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基于电子数据易于篡改或伪造的特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定始终是证据法理论难以突破的瓶颈,导致司法实务对电子数据的采信率极低。区块链技术通过"司法联盟链"的构建,能确保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保存、传送的各阶段不被篡改或伪造,从而较好地解决其真实性认定问题,并且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可无障碍地认定为证据原件。现行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先于立法对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存的电子数据效力予以广泛认可,值得肯定。未来理论与实务应当致力于在技术层面进一步构建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运行机制,实现区块链技术融入证据法理论之中,并总结司法实务有益经验致力于构建一套适用于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并配置相关制度解决电子数据在形成之初可能出现的伪造问题,促使该新技术手段彻底解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2.
以防篡改而著称的区块链技术不具有为电子证据的载体、数据以及内容提供绝对保真的功能,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功能需要进一步厘清。从宏观的政策上、中观的制度上以及电子证据微观的构成要素上观察,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上的应用旨在促进诉讼质效的提升、优化电子证据的审查以及分配电子证据保管过程的风险。因此,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需要在厘定的功能视角上展开应用:首先,通过对推定范围的界定实现技术对诉讼质效的提升;其次,通过协同审查的运用推进审查模式的优化;最后,通过对证明责任的细化合理分配电子数据的保管风险。  相似文献   

3.
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体系,一直存在着信任、成本与效率的基础问题.在网络时代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传统存证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而区块链是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基于数学、算法、密码和技术构建信任机制的新型计算范式,在信用逻辑和技术结构层面,保证了区块链系统中数据载体可信、内容可信、历史可信和结果可信.因此,区块链能有效提高上链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审查成本与难度,契合司法存证的实践需求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电子商务依托现代高新技术全面改变着传统贸易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其表现载体数据电文应用到诉讼领域成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证明力以及搜集采信等问题存在较大立法障碍和适用困难.必须加强研究电子商务证据新特点,借鉴国际组织有益探索,逐步建立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
秘密侦查是特殊的侦查行为,具有特殊的属性。秘密侦查在狠、准、稳地打击犯罪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但是证据采信方面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背景下,确立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原则十分必要。总体而言,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应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和对抗性原则。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理念,对古代裁判文书制作产生了只写口供,不写证据的影响。近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又导致裁判文书只写出事实、证据而忽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与及裁判结果形成的表述。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下,我国裁判文书应改革目前状况,加强对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形成与诉讼情况的表述与反映。  相似文献   

7.
目前中国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司法判例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不一。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整理出中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主要存在真伪认定无统一标准、呈证形式不规范、公证和鉴定技术水平发展不均等问题。提出利用鉴证法、专家辅助法、对比法和综合分析等方法,从电子证据来源初步认定,再辅之于先进的鉴定技术和保障技术,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保存和展示过程,并将此种方法具体运用于对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和微博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中,以期为解决中国的电子证据采信难题提供方法指引,最大程度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在当今证据电子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数字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越为明显。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合法的证据类型,这使略显滞后的电子证据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焕发新生。电子证据的兴起,是逐渐发展的法治进程的代表,以司法实践的视角,按照认知与采信的方法论逻辑,探讨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如何实现电子证据理论和审判实务的有效结合,推进其在司法体制中的正确解读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化应用又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补足电子证据一些先天性弱点,但不论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还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不予采纳的理由,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优势并不明确。过分的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相似文献   

10.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可采性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电子证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举证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数据电文要达到真正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的标准,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并且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1.
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入手,通过探讨其内涵与外延,分析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论证了信息系统是建立在一整套规则体系下的信息表示系统这一内在本质。作为人类发明创造物的客观存在的信息系统,在司法领域扮演着“沉默的现场知情人”的角色,天然地服务于侦查工作。而电子证据的科学性,正在基于对信息系统规则体系下的数据含义的“解读”,这种“解读”也正是目前有关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制度所管辖的。  相似文献   

12.
电子证据认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须经司法认证环节。电子证据形成与运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法官认证带来较大难度。电子证据认定应坚持自由评判为主兼采证据标准或规则为辅,从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四个方面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3.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4.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技术越来越高超。在司法实践中,当网络传输中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被篡改。而电子签名技术能够保证数据电文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人偷窥、窃取、删改或是假冒。因此,电子签名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辅助证据使用。在证据法上,赋予电子签名以证据效力并确保其证据效力的优势有实际意义,使电子商务更具有法律保障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对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既形成了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着技术鉴定与法庭审判"两张皮"的现象,学界主要精力大都投放于规则的设计之中,大数据对于破解环境侵权取证难、判断难等问题的突出作用尚未引起广泛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极为稀少。大数据不仅是一种依据,也是一种法律方法论。将大数据融入到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的优化进程中是当前环境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大课题,也是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制度设计者一方面要突破法学,进行文理结合的前瞻性探索,构建环境侵权证据立法的大数据分析平台、环境侵权证据的全天候监测体系、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大数据证据分析系统等多个大数据平台;另一方面要回归法学,在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中构建大数据的权利图谱,进行法学方法论革新,构建事前预判与事后及时取证相结合的新技术范式。  相似文献   

16.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中国法官制度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基于中国法官问题的特殊性,法官员额制度作为一项改革试点逐渐提上日程。在实践中,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是与法官助理的设置制度密不可分的,试点法院运行法官员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已取得初步的成效,不同试点法院的运作模式也各有千秋。但同时,法官员额制度试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因应之道也是并非完善的。对此,本文针对实践中显现出来的几个突出难题,包括法官员额的制度合法性问题、法官员额数量计算标准问题、法官员额制度实施中法院党务以及司法行政后勤人员的问题、法官员额制度的社会认同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应对思路。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其进步意义不容置疑。但是,将其运用于侦查阶段存在着三方面困境:一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国家、轻个人"的传统文化观念;二是社会转型期犯罪高发,而维稳又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三是法律规定的排除主体、具体程序不明确,侦查机关自我排除不可能,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乏力等。面对诸如此类的困境,应当从理念、制度、运作三个层面来着手,给该制度在实践中适用寻求解围之路。  相似文献   

18.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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