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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在产品责任保护水平、消费信用法律制度、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教育制度、消费者诉讼制度及消费环境等方面存在许多弊端,不能适应WTO下的多边贸易体系。作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在借鉴外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最大合法权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大陆与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大陆与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比较研究,指出两地在消费者定义的界定方法、消费者条件的设定以及消费者范围的确定等存在差异;认为大陆立法中关于公平交易,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以及受欺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的权利规定具有特色并符合国情;认为树立消费者的自保观念、依赖企业自律以及政府拨专款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等措施是香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色。  相似文献   

3.
陶建国 《21世纪》2013,(10):60-61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很多国家通过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日本原有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诉权范围有限,为此,日本决定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组织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这一立法引起了日本企业界的扭比和不安,他们认为不周全的立法可能引发滥诉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甚至日本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内部投诉还是诉讼仲裁都无法很好地处理这类纠纷问题。以英国金融督察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制度为首的督察解决模式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上,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通过FOS制度与本国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可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示范性参考。  相似文献   

5.
为实现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的私益救济,2013年日本通过颁布《集团性恢复消费者财产性损害的民事裁判程序特例法》正式确立了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之诉。由于该诉讼的特殊性,日本对其设置了二阶段型的程序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诸多启示,如有必要对消费者团体诉讼进行整体构建;进一步赋予适格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探索其程序构建;在未来的立法建设中,需要逐步淡化抽象规定,注重法规的细致性。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我国霸王条款存在现状的叙述与存在问题的归纳以及域外立法对霸王条款法律规制的考察,可以发现:霸王条款之所以在我国盛行,除了有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产生的共性原因外,其深层原因是我国存在行政性垄断、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因此,规制霸王条款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垄断,完善反垄断的相关立法,同时还必须通过加快修改和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相似文献   

7.
运用成本收益的方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消费者消极诉讼的原因和对市场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并进行了有关的制度设计.认为要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立法工作,尤其是对利用诉讼解决有关争议的立法工作及对经营者的惩罚措施,以期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需依法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保护农民消费权益为研究目的,报告了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国家、社会、农村消费者三个层面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应完善立法,加大行政保护力度,健全维权组织机构,加强司法保护,完善救济措施,构建以国家保护为主导,社会保护和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保护体制。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服务于消费信用的发展。从信用管理强弱的角度,消费者破产立法模式可划分为开放型模式和管制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目标、程序门槛、债务人教育制度等方面。消费信用、社会保障等因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如征信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等尚未完善,消费者逃债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消费者破产立法宜偏向于管制型模式。  相似文献   

10.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不清、维权程序不健全等立法和监管模式的不足,通过对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详细解读,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出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措施,以此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1.
针对消费者纠纷具有的小额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群体性特点,在分析了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从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和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两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2.
《21世纪》2013,(3):42-44
每年都有一个3月15日,这已经成为消费者心中的一个符号,好像这一天就是维权日。但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说,3.15只是一个不良问题的集中爆发日。其实,消费者协会的大门永远都在敞开着,对每个消费者都敞开着。可能有的消费者在3.15这天,也许心情酸甜苦辣,悲喜交加。这可能是他们在过去的消费行为中经历过消费陷阱、霸王条款。但遭遇这些让人心酸的事情时,我们要及时进行维权,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3.15只是我们维权的一个特殊的日子。我们要通过平时的维权,改善我们的消费环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我们也希望通过3.15这个活动,唤醒一些企业和个人的道德和良心。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央视晚会曝光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快递、通讯、黄金、汽车等行业的某些厂家和产品提供商。曝光之后,这些企业也有了相应的回应,但说法各不相同。不管企业怎么回应,但说的再好也不如做出让消费者放心的产品。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不断强化与加快监督和立法措施,规范行业管理,让企业遵纪守法,让老百姓吃的放心、用的舒心、过得开心!  相似文献   

13.
完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消费者为主体 ,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性法律。该法最基本的特色就是它以对消费者是弱者的认同为视角 ,构建了在消费生活领域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特殊保护的机制。但随着我国加入WTO ,该法却暴露出它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不适应消费者保护的客观要求以及落后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诸多的缺陷。完善该法应当以进一步凸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为立足点 ,健全相关制度 ,充实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一行三会”先后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借鉴发达国家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展开论述,认为我国一是在立法中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并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列入监管目标;二是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制度建设,以协调“一行三会”的监管行为;三是设一专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争议解决机构,并引入ADRs。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施行以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对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的研究,特别是对当前我国维权途径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剖析,并借鉴国内外消费者维权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6.
广告代言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在为广告主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也使得众多消费者因出于对广告代言人的信赖而选择消费其所代言的商品时利益受损。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未对广告代言活动进行规制,导致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制度严重缺失,本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却逍遥法外,十分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建立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制度的意义及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的广告立法。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原告资格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是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的问题,这导致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才是出路。  相似文献   

18.
消费纠纷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一种正常现象,而消费维权难则是由于我国消费维权机制失灵造成的恶性循环.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在处理以消费纠纷为代表的小额纠纷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其高效、便捷的操作流程不仅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分流了基层法院的负担,也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因而十分值得我国司法体系予以借鉴.特别是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了小额诉讼充分的关注,这为我国小额法庭的设立和推广提供了制度依托.  相似文献   

19.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是否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是否能够有效地制裁这些违法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建立的小额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民事公诉制度,形成了消费者、消费者保护团体和政府共同参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对完善大陆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金融产品凭借互联网的助力迅速推广,但是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更加严峻。通过对国内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秘密与安全权存在立法不完善、自我约束不彻底、监管不到位、司法救济不全面等缺陷。文章旨在对国内外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进而初步提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秘密与安全权的保护体系。首先,我国应该对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制定专项的法律;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密措施进度公开,以便社会的监督;再者,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及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信息安保工作进行监督;最后,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缩小争议双方的实力差距,以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大范围的信息泄露案件进行统一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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