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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而存在的,既属于死缓执行变更情形、又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方式,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的特殊刑罚措施。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应限于极少数确实无法矫正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人。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再执行;在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终身监禁仍需执行。除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外,对终身监禁的犯罪人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我国刑罚结构"生刑偏轻"的问题已经解决,死刑替代措施在我国并无存在基础,终身监禁只能作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前的过渡措施,不宜扩展至更多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以后,终身监禁也会最终走向消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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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全面废除女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设想据此提上日程。该设想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待女性的传统;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废除了对女性犯罪的死刑;结合女性犯罪自身的特点与刑罚的目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没有必要对女性罪犯适用死刑;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一规定进行目的性解释,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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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罪名中不乏文物犯罪之类的贪利性非暴力犯罪,但是无论从刑罚发生的根据、文物犯罪的发生机理还是从刑法的公正性上来看,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都是不合适的。此外,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还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对打击跨国文物走私案件造成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废除对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有必要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应当从对文物犯罪这种非暴力的贪利性犯罪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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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对某种犯罪配置死刑是否合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标准,等价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等价性标准要求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必要性标准则要求对特定犯罪配置死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而从毒品犯罪的性质特点、产生原因和适用效果等方面分析可知,对其配置死刑既不符合等价性标准,也不符合必要性标准。因此,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不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因而,从立法上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应是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死刑之必然走向和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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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死刑》文本解读,有论者从马克思刑罚观、犯罪对策观等方面推断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然而,通过《死刑》研读表明:马克思始终将死刑公正、适宜与否的问题与死刑废除问题适度分离,而且《死刑》亦蕴含死刑公正、适宜与否有赖刑罚理论能否提供正当根据之法理;从马克思犯罪对策观推断马克思死刑观或是对《死刑》的误读,或是不合逻辑。易言之,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之判断没有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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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4)
纵览中国近40年的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立法者在其中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采用了不同的行动策略:学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事外者心态下的加法逻辑;司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观察者心态下的稳定逻辑;立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行动者心态下的减法逻辑。在法益模式与效用模式的死刑立法改革路线图陷入暂时的困局之时,在短期内不宜从立法上大规模、直接地废除死刑罪名,而应采用技术化的立法手段,隐性地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即采用技术模式暨隐性削减死刑模式。在承认既有路线图共识的基础之上,技术模式主张下列改革路径:绝对死刑罪名的软化和转化;在废除贪贿犯罪死刑的既有"布局"之外,理性地引导公众舆论;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标准细化与制度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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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体现了国家限制死刑适用的一贯政策。但从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理由、方式以及肉刑废除时产生的立法技术角度,可以看出死刑立即废除的必然性以及在废除时应首先完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