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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相似文献   

2.
保护中小股东是各国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突出的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的不合理现状,必须修改《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更大、更切实的股东大会召集和提案权,以提高公司治理质量。  相似文献   

3.
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数达到法定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达到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既不必证明召集股东大会的合理性,也不必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管,只须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即可径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宽松,可能导致召集权的滥用。此问题有两条解决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应肯定召集股东对召集理由的说明义务,并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或《民法通则》第106条追究滥用召集权的股东的责任;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赋予法院对召集请求进行审核以及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并赋予董事会和股东对召集行为表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股东大会制度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提案权;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三、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救济措施。并基于以上分析,为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股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行使股东权达到最终控制和支配公司的目的,但股东之间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科学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应当是有效地协调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对中小股东的关注远远不够,一方面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另一方面使公司运行秩序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制度、自己股份和相互持股公司权利限制制度及特别事项的特殊表决机制等,对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能起到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6.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在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经常发生纠纷,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存在缺陷。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有限责任股东优先购买权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促进该制度发挥应有作用,为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请求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对公司是否有权购买股东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作出规定的效力如何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等未做出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完善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同时司法调节适度介入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保障性,严重影响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因此,需尽快对其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将财务检查权具体化,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召集权和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9.
对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以及股东大会实践运作过程中因没有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所导致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阐述了建立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如何确定股东大会提案审查主体以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股东大会提案争议的理论主张。  相似文献   

10.
本文阐述了探讨保障少数股东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分析资本多数决原则、董事会中心制、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等公司基本制度的内在矛盾,指出了侵犯少数股东权问题产生的制度原因和完善保障少数股东权法律制度的根本途径.根据我国立法实际,借鉴外国公司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少数股东权法律制度的六条建议.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1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当今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已回归治理竞争与制度竞争.控制股东作为公司运行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的规范行使历来受到重视.尽管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仅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难以独当解决利益冲突的重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归入权制度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公司受损利益,适用主体却局限于董事和高管,堵塞了向控制股东行使的可能路径.通过考察规制股东滥权的方式及背后意蕴,将归入权推演至控制股东并不存在实质阻碍,反而能够发掘出二者的连接点.应借助《公司法》的修改,围绕归入权从具体制度与整体体系重塑规范表达方案,在利益平衡中找准本国发展之面向,作出理性而前瞻的回应.  相似文献   

14.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股东权治理--公司治理本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同一公司中 ,中小股东已经完全两权分离 ,而控股股东则因与董事会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竞合状态 ,没有完全两权分离 ,甚至重新两权合一 ,因此 ,以代理为基本内容的公司治理是不能解决治理的本质问题的。公司治理实质上是有效监督控股股东的行为 ,即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相容 ,也就是股东权的治理 ,形成全部股东在股东权的治理要求上的平等交流机制与制衡机制 ,以此形成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层面的全面制度创新 ,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归入权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归入权行使对象、行使主体、行使范围的论述 ,对《证券法》第 42条的修改提出了相关建议 :归入权行使对象应当扩大 ,行使主体不仅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在一定条件下 ,证监会也可以作为行使主体。在计算归入权的收益上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予以计算。  相似文献   

17.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其所享有的董事选举权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利,即只能对由公司控制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或者否决票的权利。为保障中小股东能够真正享有董事选举权,有必要将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从股东提案权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股东权利予以规定。在立法上将股东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从股东提案权中独立出来,不仅有利于凸显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的重要性,确保股东民主真正实现,而且便于股东董事候选人有选择性地适用股东提案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民主决策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缺失,直接影响着股东大会决议的正当性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不足及股东大会出席的现况的稳定,使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在公司法中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与表决权数一同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方法中,作为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19.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20.
    
股东矛盾冲突经常引发撤资纠纷。《公司法》沿袭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立法理念,没有规定股东撤资权,法院一般都驳回股东的撤资请求。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允许撤资即不得救济的司法困境。在探讨了立法的不足及建立股东撤资权的合理性,并提出股东撤资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认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如加入公司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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