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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兴永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1991,(3)
退休一词,始见于唐宋文籍。唐代大散文家韩愈《复志赋序》:“退休于居,作《复志赋》。”《宋史·韩贽传》:“退休十五年,谢绝人事,读书赋诗以自娱。”何谓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辞官于朝,退闲于家,颐养晚年之意。因退休者仅限于官吏,故常见的称谓有:致仕——退还官职于君;致事——纳还所掌之事于君;致政——归还政权于君,等等。退休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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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代就有了官员退休的史例,在周朝已有了“大夫七十而致仕”的年龄规定,在西汉末期有了比较系统的官员退休的规定。后来,历朝历代不断完善,形成了各个朝代的退休制度。只不过古时少用“退休”之词而多用“致仕”的称谓罢了。 古时的“致仕”是什么意思?“致”指归还、交还;“仕”是官禄;“致仕”按古代学者何休的注解,就是“还禄位于君”。因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时代,一切的一切都是君王赐给的,官位和俸禄就更不用说了,因而致仕退休,不就是把官禄还给君王了吗?当然古代用以表示官员退休的用语不仅仅是“致仕”二字,还有好些个,但用得最多的就是这个“致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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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灿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3)
什么叫做出入人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辞典》中第151页作了精辟的解释: “出入人罪我国旧制审判官吏对无罪者判罪、轻罪者判重罪,称‘入罪’;对有罪者判无罪、重罪者判轻罪,称‘出罪’。因故意而出入人罪为‘故出入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为‘失出入人罪’。唐律对故入与故出处刑相同,失入较失出处刑重。宋代失出无罪,失入死罪。宋哲宗元祜七年(1092年)改定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论罪,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论罪(见《通考》一百六十七)。明清律与唐律基本相同。”“出入人罪”按《晋·灼注律》的解释: “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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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了休去哪儿?退了休怕孤单?退休生活如何安排……这些问题一直都是困扰退休人员的难题。而对于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的退休人员而言,“这都不是事儿”。自大栅栏街道社保所成立了社会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后,秀舞坊、书画社、民乐团、乒乓球队这四个由社会化退休人员自己组织成立的兴趣班,吸引了地区百余名社会化退休人员加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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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国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4)
宋司马光《洓水记闻》杂录宋代旧事,条末皆注明其述说之人,中有许多条文末注“始平公云”,而其卷五有一段话专记始平公事迹云: 始平公自定州归朝,既入见,退诣中书白执政以求致仕。执政曰:“康宁如是,又主上意方厚,而求去如此之坚,何也?”始平公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厌弃然后去,乃不得已也,岂得为止足哉!”因退归私第,坚卧不起,自青州至是三年,凡七上表,其扎子不胜数,朝廷乃许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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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化及其对当代监察工作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阮庆强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3)
一、中国古代官吏监察制度的演化(一)监察制度的起源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非是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出现的,而是国家产生后,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产生的。“监察”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周。《诗·大雅》中有“监视四方,求民之莫”。汉代郑玄对《国礼·地官·乡师》的“遂治之”批注曰:“治,谓监督其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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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
唐宋两朝,宫中、民间盛行蹴鞠之戏。蹴鞠属于那种体育运动?现今的体育史华“无不认为是古代足球。近来重读归仁绍《答日休皮字诗》,颇不以成说为然。该诗说:“八片尖裁浪作毬,火中燖了水中揉。一包闲气如长在,惹踢招拳卒未休。” (《全唐诗》871卷,中华书局本9867页)从以上诗文中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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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昭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3)
<正> 我国古代的诗歌理论,基本上是抒情诗的理论。我们今天要继承的古代诗论的传统,也基本上是抒情诗论的传统。要继承这个传统,先得对它的内涵有一个确切的理解。而目前的理解似乎还不够确切,还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流行这样一种看法:古代诗论的传统主张是两个,一个是“言志”说,另一个是“缘情”说,前者来自《尚书·虞书》的“诗言志”,后者来自陆机《文赋》的“诗缘情而绮靡”。看到这种看法,内心里不由得产生几个问号: 一、古代诗论的传统主张只有这两个吗? “诗道性情”说哪里去了? 二、“缘情”说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吗?它能够把一切主“情”的理论都囊括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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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方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1)
(一)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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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贵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2)
以杖荷茶植其杖而芸《论语·微子》:“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艹条)。……植其杖而芸。”“以杖荷(艹条)”,今各种注本几无二致地注为:以,用;杖,手杖,拄杖;荷,担,扛;(艹条),古代除草工具。《辞海》、《辞源》都释“(艹条)”是古代耘田所用竹器;注音则一作tiao一作diao。这里疑问颇多。一、既是老人的手杖,岂能拿它杠(艹条)而不怕颠踬?二、“(艹条)”若是锄一类细长的除草工具,岂能用手杖去挑?如不是除草工具,哪又为何物?三、既是“竹器”,为什么字从“(?)”?音读以何为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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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守官制度考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普照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4)
秦汉守官制度,即官吏的试用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任用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很有意义的一个研究课题。一、守官制度的建立赵翼《陔余丛考·假守》云:“其官吏试职者曰守”。守官即试任某官的意思。作为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