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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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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资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2.
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如果通话一方具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则侦查机关必须在合法监听下取得的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只有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的情况下,该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则该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3.
秘密监听证据适用规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秘密监听对公民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了威胁,但是对侦查日益智能化的犯罪又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收集方式.从适应刑事庭审方式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对秘密监听加以规范,使其以最小化的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方式,达到证据收集效率的最优化,使以秘密监听收集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致因违法而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从理论上解决秘密监听证据适用规则,使秘密监听获得的证据能够最终被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针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就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据裁量排除模式呈现出"行为—基准—例外"的基本构造。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指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取证程序,在法律条文文意和目的射程范围内的制定规则也应是法定程序的组成部分。在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进入第二层的基准判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立法设定的宏观裁量基准,对其判断宜综合考量以下微观基准:违反程序的情节和频率,违反程序的后果,违反程序时的主观意图,违反程序与取得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益种类和轻重,证据的价值。依照裁量基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检控方可主张存在排除例外。补正与合理解释不是证据排除规则的裁量基准,而是需要主张者进行证明的排除规则的例外。我国裁量排除可遵循三步判断模式:先进行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再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判断,最后权衡追诉利益和预防将来违法取证之效果,决定是否排除系争证据。  相似文献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否应当确立,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世界各国人权保障思潮高涨的时代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度扩张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利益的驱使,双方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时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了规范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初步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这一制度在相关概念界定、操作程序、是否对非法证据区别对待等方面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视听资料,是与争议事实的发生过程同步产生的照片、录音和录像;影响视听资料证明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获得该证据的具体情形,采纳该证据的目的和使用该证据的程序的性质,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分类确定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关于非私人场所或获得全部当事人同意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明能力.利用公权力制作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可能侵害公民通讯秘密权或隐私权,法官应遵循合法、权衡的原则限制其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亲自制作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若没有被非法宣扬,具有证明能力,反之,不具有证明能力;由非当事人制作的此类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明能力;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权衡侵害他人权利的此类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  相似文献   

9.
非法证据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但违反证据合法性的并非都是非法证据,对于这些证据不能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的予以排除,在检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可以采取合法的转化手段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10.
中国新刑诉法第54条确立的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在法解释学上,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一要件,应当作如下解释,即只有属于瑕疵证据的物证、书证才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属于非法证据的则应直接排除。非法取得的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属于广义的实物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取证程序规定;取证主体不应作为非法证据的构成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实体上判断非法取证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从程序上判断是否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附带设置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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