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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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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8)
在侦查初期获得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公认为具有保障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良好效果.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判例创造并发展出一整套关于侦查初期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侦查阶段在刑事程序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被追诉者应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剥夺人身自由时起获得律师的帮助;在特定情况下,侦查当局可基于"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应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量;而且就程序整体而言,该限制不得损害公正审判之公约目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确立的标准具有综合性,重视权利的实质有效性,同时兼顾不同国内法的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和落实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刘文化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70-72
侦查阶段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冲突最激烈的阶段,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权利遭受侵害最危险的阶段。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和完善刑事诉讼结构,必须更好地完善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辩护权。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赋予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在场权、申诉权,同时扩大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建议完善调查取证权、保障先行知情权即先悉权进一步保障法治秩序下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5.
刘梓烨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91-97
辨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侦查手段,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和侦破案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关于辨认中犯罪嫌疑人所享权利的规定存在空缺,实践中一些错误主持辨认的行为也侵犯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利于被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梳理我国被辨认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立法应当从知情权、获得帮助权和救济权等三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在辨认中享有的权利进行完善,以贯彻落实“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乔金茹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2)
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权利定位于法律帮助,并没有明确规定介入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这不但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违背,而且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使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落空.因此,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及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无论从国际地位还是现阶段国内的法治化进程来看,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及相应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在场权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李麒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6(3):118-120
大多数国家都确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在场权。这对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也应当确立这项权利。 相似文献
8.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并未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常态,解决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应该另辟蹊径,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沉默权制度;规定在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9.
阎朝秀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没有救济的权利,公民权只能是光鲜的一纸具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规定有侦查机关调查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装置,也有防止国家刑事侦查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在现实中,由于对前者的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起侦查权力违法的制裁机制,而后者的权利规定中,不少又只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或宣誓意义,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是救济无门,造成了在侦查阶段权利和权力的失衡状态。要扭转这一状况,必须完善侦查权利救济权的立法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救济权。要建构司法中心主义下的侦查权利救济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确立特殊救济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 相似文献
10.
阎朝秀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8,27(6):79-82
没有救济的权利,公民权只能是光鲜的一纸具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规定有侦查机关调查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装置,也有防止国家刑事侦查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在现实中,由于对前者的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起侦查权力违法的制裁机制,而后者的权利规定中,不少又只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或宣誓意义,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是救济无门,造成了在侦查阶段权利和权力的失衡状态.要扭转这一状况,必须完善侦查权利救济权的立法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救济权.要建构司法中心主义下的侦查权利救济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确立特殊救济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