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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对内效力的体现,从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被侵害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须客观上造成债权的损害;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以致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王霞 《理论界》2003,(3):70-71
一般而言,债务转移的方式是先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然后再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在这种普通方式下,债务转移协议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来直接订立的,在此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作出了积极的意思表示。那么除了这种普通方式外,理论上还有一种探讨,即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就债务转移直接订立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作出消极意思表示(指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时,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就债务转移直接达成协议;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能否不通知债务人(指债务人不知),而就债务转移直接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3.
吴用平 《云梦学刊》2012,33(5):62-67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债权:该制度在功能和作用上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其表现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直接侵害债权分为: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致使债权丧失或实现困难的情形;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间接侵害债权分为:实体侵害、引诱侵害和通谋侵害三类。  相似文献   

4.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7.
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及其意义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过错程度的区分,主要集中在故意和过失的划分上。承认过错程度对违反合同责任的影响,应该说是过错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过错程度与违约责任大小之间具有一种对应关系。 首先,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免除有意义。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承认,故意违约是一种较过失违约为严重的违反合同行为,法律都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这就是说,对于过失违约,法律一般是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责任的,而对于故意则不然。  相似文献   

8.
责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法理规定及我国经济运行现状,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履行债权,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使主体;(2)行使方式;(3)管辖法院;(4)抗辩权;(5)行使范围;(6)行使效力;(7)费用承担。  相似文献   

9.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影 《北方论丛》2002,(6):45-48
违约行为有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后一种情况又使违约责任复杂起来.本文旨在通过对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探讨及侵害债权等问题的研究,从法理上区分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况及其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1.
关于抵押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抵押权这个概念在各国立法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区分抵押权和质权,一般认为,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抵押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其财产的占有,仅以财产的价值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清偿  相似文献   

12.
刘芳 《理论界》2010,(5):61-62
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责任竞合理论,而应适用责任聚合理论来判定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赋予债权人不仅应对其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行使违约请求权,同时也应对其固有利益损害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动产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在实践中设立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清楚地认识其利弊,趋利避害,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并为中小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增加了选择.  相似文献   

14.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致使其财产发生不正当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权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合同制度。所以,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云晋升 《社会科学》2022,(3):106-113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通说采用了绝对无效说,对应的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在绝对无效说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债务人和撤销权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剧烈变动,债权人为了得到受偿必须先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不具有合理性。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权只是给债权人提供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故实体效力的界定应限定在强制执行领域中。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7.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8.
保险单质押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通常均接受保险单作为信贷的担保,我国《保险法》第55虽也提到了保险单质押。但是,我国《担保法》对此却只字未提。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一、保险单质押可行性之法理分析(-)权利质押合同的客体的法定条件权利质押合同,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以依法可设质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就设质的权利享有权利质权①。从法理上分析,并非一切权利皆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构成其客体的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各自赔偿给付,各负自己应该履行之义务。在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其余债务人可由此获得相对于债权人已实现的请求权的抗辩,但是涉及保险合同和其他侵权造成的请求权竞合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关于不同类诉讼标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对一名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后再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第一个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关于非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向终局责任人的追偿,其必须在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才能够持已经履行的有关文书或者证据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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