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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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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会见与交往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交往理性”向度 ,律师会见权从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功能及价值意义等要素彰显了一种理性蕴涵。律师会见行为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 ,它使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成为可能 ,使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得到了继承和发挥 ,并创立了辩护律师与被指控人之间、控辩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 ,使整个刑事诉讼秩序得以规范化和社会化 ,促成一种交往理性。  相似文献   

2.
律师介入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具体地探讨律师介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对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修改和完善。但实践中,在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上却出现了部分遗忘、部分被滥用的怪现象。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升羁押机关管理水平,加强律师执业监督。  相似文献   

4.
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由于单位是一种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其参与诉讼以及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因而探讨犯罪嫌疑单位的律师帮助权问题十分必要。由于犯罪嫌疑单位无法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从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单位应当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基于诉讼过程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聘请同一辩护律师;犯罪嫌疑单位的非人身性使辩护律师无法向其了解案情,而直接责任人员是最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因此犯罪嫌疑单位的辩护律师应当有权会见其同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5.
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国家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国家以法律(一般是程序性法律)形式赋予律师的一项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办案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了解情况,而被调查者则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  相似文献   

6.
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是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的艰难境地。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律师帮助权对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不大。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帮助权的范围较窄,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很有限。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  相似文献   

7.
1997年 1月 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 ,赋予了律师新的权利 ,但对律师权利的行使限制太多 ,使律师辩护时无所适从。本文就律师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涉及到的有关法条内容予以展示分析 ,并结合国外有关律师权利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现状 ,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对律师的监管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两结合”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完善律师惩戒制度,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进行职能定位,合理划分惩戒权限;设立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分设立案调查室与律师纪律庭,赋予相应的职能;完善律师惩戒的立案、调查、听证、审理、复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建立司法最终救济机制,对律师惩戒进行合法和合理性的审查。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但规定过粗,难以操作。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进行了种种限制,难以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10.
政府律师制度是现代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律师制度差别较大.当代中国政府律师制度与司法、国家行政管理等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因此在中国建立政府律师制度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建立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政府律师制度应坚持适度发展、面向基层、严格规范和多种模式并存的原则,同时遵循符合国情特点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1.
《新学术》2007,(2)
现代经济社会,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继续性合同的纠纷。继续性合同的时间特性使其风险总量多而复杂,同时其涉及的利益总量也多于其它合同,它的稳定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首先论述继续性合同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归纳出继续性合同的特点;然后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催告期限、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紧紧围绕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对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这一制度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客观要求;是防止刑讯逼供的第一道防线;是由“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转变的必要保证;是律师应当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必然要求。但由于一些侦查机关对此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应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法制理念教育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吴家清  洪丹娜 《学术研究》2015,(2):36-42,159
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检举权承载着重要的宪治功能,但其实现却遭遇层层诘难。据此,以公民检举权的实现作为问题的切入点,探寻我国检举制度的历史演变,检举制度逐步从政治运动的躯壳脱离出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然而囿于对检举权理论基础认识不清,检举制度的设置背离了检举权应有的宪治意涵,误入工具主义的窠臼,致使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严重缺失。在考量检举权制度的完善路径时,应重新认识检举权的宪治价值,实现从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的指引,呼唤公民作为行使检举权的主体性地位的回归。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15.
属性解读与制度完善:律师职业透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 ,法学界对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研究甚少 ,因而提出的有关改革建议缺乏理论支撑。本文认为 ,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民主性、社会性和商品性是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本质 ,是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前提 ,在此基础上 ,文章分析了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6.
陈平 《学术探索》2003,(5):59-62
我国律师无论在数量上 ,还是在素质上 ,均无法适应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作用与其应发挥的作用之间差距更大。这种状况的改变需要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但在民事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根本变革前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律师制度的自身改革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香港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律师制度,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律师界存在着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两个分支。同时,香港律师又有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之分,资深大律师与普通大律师之分,公证事务律师与普通事务律师之分。此外,香港律师在法律上是高等法院的“人员”,接受法院的监督,是香港法官的候选人,却又游离于法院管理系统之外。香港律师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香港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广泛性,同时也说明香港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中国律师制度是近代法律移植的结果。回顾该历程,总结其经验教训,有助于推动律师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充分发挥功用,促进中国律师制度的优化及现代化,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当代社会主题。  相似文献   

19.
王师 《理论界》2007,(11):81-82
律师权利,是律师基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享有正当并且充分的权利,是律师从业人员执行律师职责的根本保证,而且是律师完成法律赋予其的任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既定条件。律师权利应该是一种职务性权利,它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所必须享有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基于职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特权,是特权产生及特权设置具有了合理性,这样的制度建立在一种深厚的传统文化、经济分工的背景之下.律师职业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职业类型,赋予律师职业特权对于律师行业的成长以及促进律师有效执业均有重要意义.从律师职业专业性、服务性、商业性、独立性、自律性的五大属性出发,律师职业特权也具有法律专业性、服务继受性、价值平衡性、权利独立性、规则限定性等特征.广义的律师职业特权泛指律师基于职业而获得的优先权或是特定的执业权利,狭义的律师职业特权则特指司法制度中的律师拒证特免权制度,从法学学科分析的角度,与证据法学可以找到最佳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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