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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英美刑法对实施或者意图实施重罪发生死亡结果的以谋杀罪论之。为防止过度使用,以"固有危险"对法定重罪进行实质限定,以"可预见性规则""自然而可能的结果""近因说"等严格限定重罪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与重罪谋杀罪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刑罚过重与处罚范围过宽问题。这使得两者具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以具有引起加重结果的固有危险破解基本行为之法定形式界限;以可预见性规则与合乎自然规律严格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因果关系;以罪过、因果关系、加重结果系违反刑法规范之结果限定非犯罪人造成死亡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之范围。  相似文献   

3.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4.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现实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相似文献   

5.
晚近以来,结果加重犯适当性问题饱受争议.国内外众多学者以"责任主义"为基础,批判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并提倡对其加以废止或修正.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此相对,立足于整体性思考的角度,结果加重犯应当是狭义的结果犯.据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产生加重结果的高度风险性;第二,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于加重结果存在轻率过失.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刑法133条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特别加重情节,但从学理角度分析,"逃逸致人死亡"不完全吻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从罪数理论来看,其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结合犯,更不应归结为包容犯,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至于其发生阶段,自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绑架他人的行为直至不法要求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中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非正常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通过深入论述沉默权的涵义、沉默权存在的价值,沉默权在中国的法律依据三个方面,提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才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才是当代司法文明和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2.
当代刑讯逼供之刑事政策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但由于"活法"的力量使其在现实层面仍顽强存在。尽管当代刑事政策对刑讯逼供的禁止具有某种不彻底性,但仍然体现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促使刑讯逼供刑事政策变动的真正原因并非启蒙时代人权教义或原则的提出,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人类物质文明的迅猛发展才使人道观念的实现具有可能性。只有科技进步才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定性力量。  相似文献   

13.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依良法而治更是实现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刑讯逼供行为古已有之,且大有屡禁不止的趋势。造成刑讯逼供行为泛滥的原因林林总总,但是与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无关系。以侦查程序构造为视角,分析侦查程序构造的缺陷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通过对侦查程序构造的重构来实现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行为的控制。  相似文献   

14.
主观主义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人权观念淡漠是存在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 ;法律制度不健全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客观环境 ;司法人员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业务素质低下是刑讯逼供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国要彻底铲除刑讯逼供 ,必须尽快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完善立法 ,建立制度保障 ;彻底铲除主观主义和封建诉讼意识 ,树立现代诉讼观念 ;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优化司法队伍。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虽然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了如实回答的义务,却并没有为该项义务的落实规定责任,从而导致侦查人员落实该项义务的随意性,造成骗供、诱供、逼供等现象的发生。然而,如果废除该项义务,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又会导致出现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及付出的代价太大等问题,从而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陷入困惑之中。  相似文献   

16.
论“反复自白”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反复自白,形成多份甚至十数份口供,而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问题,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反复自白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反复自白应当排除,并非基于"毒树之果"规则,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延续效力。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出发,对反复自白应当坚持全部排除的观点,即只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一经查实,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均应无例外地一体排除。反复自白排除后,在对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前提下,法官可以重新依法对被告人展开讯问,若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该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7.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很复杂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 :刑事立法所确立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得自白必要主义成为可能 ;现有的犯罪研究理论对刑事司法的导引功能较为不足 ;刑事诉讼立法价值取向只注重当事人权利的存在 ,而忽略了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客观真实使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衰退。从现实的期待可能性出发 ,对刑讯逼供的控制只能采取临时性的改良措施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对于刑法总论,还是对于刑法分论,情节犯无疑都是一个"麻烦的制造者".麻烦之一是,情节犯本身的界定就是一个长期聚讼不已的理论难题;麻烦之二是,情节犯在故意的认识内容、转化犯等方面都对现有的刑法理论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以至于人们不得不予以正视并设法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刑讯逼供这种古老又野蛮的诉讼手段仍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屡见不绝,这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和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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