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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墨青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0-44
“良心”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告子上》篇“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一语,本义指人本然之善心,置重于个人天赋所具之性,并散发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心”。考察孟子“性善”论和“四心四端说”,探求其良心观的践行之方,可以证明孟子良心观之于个人成善、成德的内在致思理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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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孟子以善辩闻名。论者也多惊异,着意其论说的技巧。至于孟子为什么“好辩”,其背后的思想意义何在,则少有人顾及。其实,孟子的“好辩”,不仅仅展现了智者的智慧,更体现出仁者为社会寻找公理,为人间寻求正义的良知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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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中期最大的哲学创获即在于"心"的发现。以"心"为"环中",孟子、庄子对生命的价值与意义进行了深微地反思,并藉之构建了各自的哲学体系。孟、庄"心论"的内在理路是针锋相对的———或求"集义",或倡"集虚";或落实为"性",或发显为"神";或主"思诚",或申"去知";或"以心统气",或"以气统心";或期于"仁政",或归于"游心",体现出了不同的哲学关怀与心灵境界。归结说来,孟子追求的是兼具道德自觉、伦理关怀与政治理想的"良心";庄子则欲洗濯一切世俗价值,而在"方之外"体认自由与逍遥的"虚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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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良心和宗教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斯彬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2):56-61
良心和宗教自由是个人形成自己特有的良心判断,并根据良心判断行事的自由.良心自由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在现代自由权体系居于核心地位.在司法过程中,良心自由案件的审判往往分为两步,首先确认争议中的行为是否是基于良心的行为;第二步是良心自由的要求和社会利益相比较权衡.西方国家在司法过程往往给予良心自由优于法律的保护,这根植于西方自路德以来尊重个人良心的传统.良心自由在西方的产生,喻示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分野.在当代,仍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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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60年和1662年,洛克就当时激烈争论的无关紧要之事写了《英文短论》和《拉丁文短论》。这两篇短论被合称为《政府短论两篇》。《政府短论两篇》的目的是反驳白格肖的良心自由论,维护世俗最高权威规定无关紧要之事的合法性。洛克通过提出一套法体系理论说明了国法与良心法的关系,确立了国法的世俗最高权威地位。洛克还通过细致分析长官正当权力的内涵与性质、义务和自由的类型和内容,说明了国法义务与良心自由的关系。《政府短论两篇》反映了洛克早期的宗教思想和政治思想,但是由于洛克回避了自然法问题,《政府短论两篇》并没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治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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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正当性的回答是达成人权真共识的前提。欧陆传统的先验式人权推定和英伦传统的经验式人权推定、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学说等等,都经受不起人权正当性的进一步追问。人权的正当性来自价值判断,根源于人们的内心感受和情感体验,体现了人类弥足珍贵的道德情感。作为价值判断的人权无关真假,是一种类似于真实性的要求。人权的概念产生自西方,但在儒家的良心理论中却可以找到人权本原的最佳阐释。个人主义与权利观念的缺失应该是儒家虽有丰富的良心理论而未发展出人权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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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朱熹“仁义未尝不利”讲仁义并不排斥利但反对“利心”一样,王阳明极力反对当时的“功利之心”,并且推崇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反对“谋其利”“计其功”,同时又讲“良知只在声色货利上用功”,并不排斥声色货利.但是,朱熹并不赞同主动求利,而王阳明则赞同在致得良知的前提下,对于声色货利的追求,并不反对主动求利,因而与朱熹有所差别.尤其是,王阳明还明确讲“使在我果无功利之心,虽钱谷兵甲,搬柴运水,何往而非实学”?又讲“果能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讲“四民异业而同道”,对工商多有肯定,显然较朱熹有了一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