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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变得日益重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应运而生.然而,该条规定略显原则与粗放,因此司法实践应扩展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个案确定路径、并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且其有权向积极侵权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3.
张光宏 《中国人文科学研究》2004,1(1):50-51,32
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4.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邵省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184-186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商业模式的多样化,高校餐厅、等其他经营场所里发生的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对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此种侵权案件发生多是由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的作用。应从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入手探讨高校商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宜滥用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和附随义务理论。从法的本质追求来看,也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7.
高争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1):37-46
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8.
基于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预期,在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上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更为复杂。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从内在法理机理和社会对于立法预期考察,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9.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10.
随着校车事故频发,学校事故责任成为实务中的重要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第38、39、40条三个条款对以往条文作了总结。但这三个条款如何适用,在解释论上有三个问题亟待辨析:学校事故责任的性质不是监护责任,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二元模式,但在集体致害的案件中应当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责任的范围在教育机构单独侵权时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在与第三人直接侵权竞合时应承担对外"补充"、对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如未能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体例安排不甚科学、关于保密义务的概念界定模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等。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凸显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整合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理确立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填补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漏洞等。 相似文献
12.
杨垠红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三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后金融危机时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成为证券法上的基础性制度,日益为学界所关注,但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民事责任问题却鲜有涉及.这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在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方面,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本质上应为“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行为归责上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注意义务适应了现代侵权法平衡利益这一根本功能及其侵权责任扩大化的需要,也适应了过错客观化及其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实有必要.同时,大陆法系各国侵权司法实践中已证明科学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以及已在我国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表明,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完全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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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真正的侵权责任制度时也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非真正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牺牲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第33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责任,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损害救济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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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认为,从发展轨迹看,由于德国和法国的侵权立法模式不同,前者更为重视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基础看,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两大原则维护了缔约中的公平正义,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价值.从法律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尽管三者存在竞合可能.在我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应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类型,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一起构成债的发生根据. 相似文献
19.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立法广泛吸收并加以规定。本文分析了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构成要素及法律性质,探讨了银行违反完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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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特殊表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了规定.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应根据交通参与者安全注意义务之违反确定其过失程度,并运用过失相抵规则合理分配受害人的损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