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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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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其实质是立法模式之争,"法律部门说"和"法律制度说"都是这一问题的错误演绎."民商完全融合论"、"民商分立论"及"大融合、小分立论"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在现实立法中难以从理论变为实践.以民法典之外另立<商事通例>为标志的"民商实质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三级层次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合作与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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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 ,如何设计民法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 ,对于原商法内容纳入不了民法的 ,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 ,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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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大批重要民事法律,积累了宝贵的民事立法经验,为实现我国民法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应当着重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机构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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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6):36-46
我国商法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国际性是其重要特性。《民法典》民商相互交织的模式一定意义上可以暂时平息民商分立或合一之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商法研究也面临着助力国家全面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更好走向世界的历史任务。在宏观方向上,与民法更多关注本土性相比,商法研究需要更加面向国际,在关注中国问题、夯实基础,注重商法各科平衡发展的同时,把握“一带一路”倡议等时代机遇,深度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其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在具体路径上,商法研究应注重不同学科的合作,吸收科学的实证研究和交叉研究成果,重视外文成果及其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营商环境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推动中国商人和中国制度走向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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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法典化的形成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然而,商法法典化自其产生之时起就先天不足,其合理性值得质疑。商法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民商合一不科学,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商法典的立法形式,商事立法应当采用商事单行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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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成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4):80-82
我国学术界一直将“民商合一”作为重要理论之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样一种说法几乎成了学界的经典学说。但商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看,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密切相连,商法逐渐从民法中脱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立法。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等方向来真正理解其本质,并根据私法的概念和原则构建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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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崛起的过程就是以商法为基础的法律规则体系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的过程.现代中国商事立法体制依旧沿着民商合一轨道,以《民法通则》和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为基本法,以商事单行立法为特别法的形式蔓生着.此种商事立法模式发展有两大动因:一是国际上商事单行立法风潮;二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国崛起背景下,商事立法模式面临挑战:一是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二是现有模式的局限.在对现有商事立法模式设想逐一分析后,指出《商事通则》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适应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形成商事立法基本体系.《商事通则》模式应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恰当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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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一直未曾彻底消弭。文章在对几种代表性的理论观点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逐一展开评述。进而认为我国应遵从现行的民商立法模式——坚持民商合一的大前提,在创制统一民法典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事单行法体系,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一系列新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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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体系的法律哲学,理性是它的核心,平等、自由和正义等价值则是其基本理念,并成为其渗透至民法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是其价值判断的调节器,特别是在近代欧陆民法法典化运动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度成为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与哲学基础.我国的民法典制定也可以从近代民法法典化过程获得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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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开亮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2):12-13,25
大陆法系的民、商事立法基于其与罗马私法的一脉相承,体现出惊人的同源性。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总体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和经验,在进行商事立法时,我们应建立“合而不一,分而不离”的实质商法主义之民商分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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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的诚信原则规定都有自己的特色,进行诚信原则的国别研究可发掘此等特色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启示。意大利新旧两部民法典采用buona fede术语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肯认主观诚信保护弱者的功能,都分别在人身法和财产法中适用主观诚信,都只在财产法中适用客观诚信。在旧民法典时代,立法者否认商法典与诚信原则兼容,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承认尽管违反自由主义与三权分立原则,但处在合同履行的层面,可以容忍,而商事活动注重安全,所以不能容忍授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诚信原则。新民法典民商合一,其思想基础是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团结的职团主义,遂承认了商法与诚信的兼容。但立法者认为体现个人主义的客观诚信不能表现职团主义,遂另创端方原则补充,形成一个民法典有两个客观诚信规定的奇观。新民法典把主观诚信也适用于人身法,以免返还孳息、较多得到改良和附合的补偿、取得对占有物的留置权和所有权奖励之。意大利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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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行为有两种形式,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界定。从比较法来看,民法和刑法分别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出界定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建议在将来编纂民法典时,将自卫行为的立法置于民法典中总则编民事权利的保护一章中,且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卫行为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两方面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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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民法典的制定,受到传统思想的强烈影响.近代民法除受到古罗马立法技术的影响外,其思想内涵与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传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从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思想、物权法、契约法、侵权法的安排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出;技术与思想的融合是制定民法典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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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武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10):15-19
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无论是在其制定还是在其内容结构上,均具有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之处,颇具个性和特色,可谓世界民法典大家族中的一颗耀眼明星。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但学界及立法界对于到底要不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以及如何制定民法典等问题,仍颇多异议。研究《瑞士民法典》,应当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启示意义,或许能为我们思考民法法典化问题及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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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是调整我国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典。其价值应体现现代民法精神,指导我国民法典编纂(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本文初步论证了中国民法典的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价值,旨在对中国未来民法典价值进行科学求证,以为我国民商事法治实践提供价值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