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格式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等;英美法上称之为标准条款或标准合同;德国法上的对应词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之为附和合同;在日本则称其为普通条款.我国<合同法>用了"格式条款"一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使用了"格式合同"一词.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全部或主要内容,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格式条款对合同自由的背离、与合同正义的冲突,成为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的重要法理基础。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方法的法理分析,可以从格式条款疑义之解释和格式条款效力之认定两个角度来进行。  相似文献   

4.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 ,是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同样适用要约、承诺规则 ,但其要约应采纳明示原则 ,承诺可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 ,同时 ,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或抵触个别约定的非一般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 1款规定了合同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师寸丽  武瑞玲 《河北学刊》2007,27(3):168-171
电信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实现。格式条款并非一经拟定就可直接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是格式条款的有效订入。格式条款的订入是规范及解释电信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合同产生效力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8.
格式合同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又叫标准合同,它是指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此条款上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其中某一或某些条款,但其主要内容往往不能变更。格式合同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消费者标准合同和商业标准合同。消费者标准合同是指那些直接...  相似文献   

9.
略论格式条款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不是一种合同类型 ,而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特殊定约方式。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是否经当事人协商。一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并非当然的合同条款 ,须经对方了解才能进入合同成为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 ,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安全。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立法上,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相对粗疏,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文章在揭示格式条款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根据中外合同立法和学说,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界定和评析,并结合最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着重对格式条款的有效、无效与可撤销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霸王条款违背了市场经济自由、平等和公平的原则,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对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的判断可以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其成因旨在为铲除霸王条款提供决策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3.
曾洋 《江海学刊》2012,(2):215-222,239
由于证券法之"证券"应当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在立法以"列举式"定义证券却无法周延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判例中的"Howey Test"并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实践,确立我国证券法界定证券范围时使用"兜底条款"所应当采用的标准。"资本证券"是一个在证券法领域颇受重视且频繁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比较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并对证券法理论进行回顾后可发现,"资本证券"既没有成为立法用语,也没有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对此,可在分析有价证券、证券资本的基础上,厘清证券法上的"证券"和有价证券、资本证券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从比较法的视角论独占合同交涉权的实效性与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占合同交涉权的合意,是对合同交涉自助原则的制约,也是一种期待利益的表现,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制独占合同交涉权的依据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在独占交涉义务合同条款中注意设置技术性和合理性,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涉、缔结乃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V O 复合趋向动词"格式在现代汉语普通话中较少见。文章以"下去"为例,以"V"为突破口,通过对"V O 下去"格式演变的历时考察发现:与古代汉语相比,现代汉语中能进入此格式中的"V"的范围更小。因此,"V"使用范围的缩小是导致"V O 下去"格式在现代汉语普通话中少见的关键原因。  相似文献   

16.
仝国斌 《殷都学刊》2002,(4):104-108
“谁不”由一种反问格式渐而演变为一种以非疑问形式表达肯定意思的遍指句 ,跟“谁都”、“谁也”格式有了相同的句式意义。本文就“不”、“都”、“也”的分布及语义特征入手 ,讨论了形成这一相同句式意义的环境条件。  相似文献   

17.
外贸出口企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防范履约风险的措施是 :首先 ,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其次 ,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和出口信用险以弥补因买方拒付、拒收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另外 ,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签约时尽力争取对己有利的CIF贸易术语成交和信用证结算方式支付 ,以此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相似文献   

18.
《三国演义》在刘备集团中寄托了人们的治国理想,这一理想与儒家学者所设计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有所不同。《三国演义》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即君臣之间"同休戚,共祸福",君民之间"秋毫无犯"。在"忠"与"义"的关系上,《三国演义》的评价标准是双重的、不确定的,带有乱世的某些特点。在三国争雄的过程中,刘备集团一直势力最弱,其重要原因在于刘备集团以"仁"为本的政治理想与残酷的政治现实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相似文献   

19.
国际能源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资本密集性导致投资合同天然地具有非稳定性。再谈判条款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重大情势发生后负有再谈判的义务。这种约定一方面尊重了东道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又控制了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为跨国能源公司在合同中频繁采用,并形成了表现形式各异的合同范本。在我国能源进口量日趋增长的情况下,国有能源公司在中东及非洲等地区的能源投资数额逐渐增长,应当在对外投资合同中合理利用再谈判条款这一法律工具以控制相应风险,对保障我国能源进口的稳定供应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杨玉强 《齐鲁学刊》2004,2(5):102-105
"经济人"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典经济人"、"新古典经济人"和"广义经济人"三个阶段。"经济人"的内涵也愈以拥有了更加贴近于现实市场行为主体的不可证伪性。通过对"经济人"理论的内涵及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引入经济人假设的原因的分析发现,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引入"经济人"假设应该注意三方面的问题,即从实践的角度应理性地对待"经济人"理论的适用范围;从倡导"经济人"理论的视角,也应时刻警惕其负面影响;从范畴的外延方面看,"经济人"是一个类概念、总体概念,不能对应为市场经济中的某一个主体来进行研究。这也就需要人们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从这三方面来创新和超越"经济人"假设,其中关键是在理论层面找到它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在实践层面把握好其应用的范围和适用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有助于引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