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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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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犯罪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着重探讨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及查明方法,国家可否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以及针对某些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亦可构成等理论难点。作者指出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环境犯罪的立法迫在眉睫。本文论证了环境犯罪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并尝试性地设立了环境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罪名、罪状及法定刑。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决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认定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的主流性原则。同时该原则有自己的特质,起主要内容在四大学说中体现出来。尽管环境污染犯罪推定原则的应用具有条件性但是它克服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运用的缺陷,利于打击环境犯罪、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社会接轨。对我国司法实践有较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严格责任的涵义界定上的混乱导致了学界对是否应当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议。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含义的辨析,本文认为,环境犯罪中应当适用的严格责任是指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构成犯罪的责任形式,此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严格责任适用于环境犯罪将简化对环境犯罪的指控和惩罚,并促使单位或者个人更为谨慎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从而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4.
试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深入分析论证了重大环境污染罪中是否应设立危险犯、是否应引进严格责任制度以及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三个重要的问题,希冀通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科学认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处罚机制,从而有助于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刑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97刑法典增加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明显滞后.本文主要探讨论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完善之策,认为在立法形式上,应规定罪刑明确而独立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应增设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罪.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刑法中,在有关环境刑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罪名规制范围窄、罪名针对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刑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污染环境的罪名、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危害动物类群的罪名以及损害人文景观的罪名等.我们国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针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立法,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如噪音污染罪、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分解和细化,建议增加土地污染罪、水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  相似文献   

8.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违法、环境犯罪逐年递增,环保形势严峻,在相当多的地方出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情况,这其中既有落后的发展模式的原因,也与我国环保法治跟不上时代发展有重要关系,其中刑法对环境保障作用尚存在诸多不到位之处,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9.
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的环境犯罪分类格局在我国就已初步形成,并在后续立法中得到了坚持与完善。当前,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分类不明确和分类不均衡。前者主要表现为部分环境犯罪的类属不明确,后者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过少。为此,应当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从立法上明确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并遵照从第一代环境犯罪到第二代环境犯罪再到第三代环境犯罪的先后顺序排列环境犯罪;同时,应当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环境法秩序原理为指导将污染环境类犯罪细化为对象污染型犯罪和能量危害型犯罪两类,各类犯罪均由数种具体犯罪组成。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国家具有管制公务员职务外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各国的从政道德法都明确规定了刑法上犯罪行为、不当行为、不名誉行为、损及职务上信任行为四类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管制和惩罚。鉴于我国当前反腐形势,以及公务员立法的完善,应借鉴他国经验,立法明确国家管制职务外行为的范围,并采取德国“损及职务上信任”的惩戒标准。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环境修复责任契合“运用司法手段修复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具有“惩罚犯罪和修复损害”的双重责任功能,顺应“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功能融合”的发展趋势,是符合法律责任规律的制度安排。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多元化适用,但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存在“责任性质认知困惑、责任方式适用混乱、超越司法职权边界、滋生裁量失控风险”等问题。就适用方式而言,提倡将环境修复作为量刑情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等司法制度,为环境修复责任提供多元适用途径。  相似文献   

13.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 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 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 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 这都有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及该罪主观罪过的合理区分等问题, 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4.
论管制刑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作为我国所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其雏形出现于民主革命时期,并在解放区得到广泛使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对其仍予以保留.但经过几十年的刑法实践,管制刑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已消失,使得管制刑的适用率极低,近乎"名存实亡",加之管制刑的存在有损于刑法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将它从刑法中废除.  相似文献   

15.
在比较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探讨抽象危险犯的特征、设置抽象危险犯的价值以及将污染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的问题。认为:随着风险时代的到来,公害犯罪成为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为实现对公害犯罪的有效防控,中国刑事立法应加强风险刑法的立法与实践,系统引入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并将污染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犯罪行为设置为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16.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工商、环保等部门的有效监管。司法审判中,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对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也需要厘清;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刑罚设置上,需要对自由刑的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罚金的适用也应划分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7.
从上世纪发生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到近几年来中国多地遭遇的雾霾天气等都在向人类不断提醒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人类理性认识的逐渐觉醒,刑法作为"最后法",开始承担起对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责任。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不管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现今的污染环境罪,对于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论一直没有淡出过学界视野。  相似文献   

18.
具体一抽象危险犯理论的出现是刑法理论实质化倾向的体现之一。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为例,其可罚性既不是建立在作为加重情节的基础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妨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而是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处于不能自我支配的危险之中。行为人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负有防止被害人的处境进一步恶化的作为义务,这才是逃逸行为的可罚性基础。只有被害人存在着被进一步损害的危险、需要被救助时,才应当惩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从这一立场出发,可以得出逃逸行为属于具体一抽象危险犯的结论:对于逃逸犯罪的成立,虽然不需要具体的危险性结果的出现,但是应当允许对不存在危险进行反证。  相似文献   

19.
中国杖刑历史极为久远。远古笞杖鞭不分,均源于鞭扑薄刑。就其在刑罚中的地位而言,三代鞭扑之刑不入五刑;西汉文景废肉刑、定笞刑,依然笞杖不分,却是主刑;东汉已有杖刑,但为法外刑,往往鞭杖连称;魏晋时期杖刑虽不入五刑,但已为法定刑;从北魏时起,杖刑是五刑之一,且是最轻刑等;从隋朝至清末,杖刑则作为稍重于最轻刑等的笞刑而列入五刑。此外,有时,它又是附加刑或代用刑。清末修律,废除了杖刑,但它在社会上仍然有着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20.
德国刑法学家拉姆佩的刑罚哲学立场是,刑罚正当化目的指明了刑罚哲学的双重任务,其一,必须在违法性(非法)与刑罚之间,或者说,在有责(过错)与刑罚适用之间的关系上发展出正义的规则;其二,必须学会运用这些正义规则,使人们能够认识到,设立刑罚以针对违反规范的犯罪行为和对此适用刑罚以针对该犯罪人的过错都是正当的.拉姆佩认为,相对主义刑罚理论和绝对主义刑罚理论都不能完整地实现刑罚的双重任务,因而建立抵偿、配置和预防的三元理论对当代刑罚哲学的研究具有新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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